《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由于存在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第二条)
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各地方、各部门和工伤职工反映强烈。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第十条)
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设1名主任4名副主任
根据《规定》要求,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不占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职数);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干部保健局局长(由副厅级干部担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干部保健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省卫计委将承担医改职责
《规定》提出,将省发改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提出,省卫计委要加强该项职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港澳台居民来粤行医可到地级市政府核准
《规定》还要求,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以及港澳台医师来粤短期行医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此前,港澳台医师来粤短期行医,要层层报备,最终还需在广东省卫生厅备案,程序较复杂。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职责的下放,将缩短审批流程,有利于促进港澳台与内地的医学交流与实践。
专家声音:卫计委管医改利弊皆有自己拿自己开刀总会疼
广东省体改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周林生表示,卫计委管医改有利有弊。利好在于卫生部门熟悉这个行业,知道问题在哪,能改到“点上”。但弊端在于,会形成自己拿自己开刀,割自己的肉总是疼的,经验证明,此前教育部门改教育等鲜有成功案例。发改委则是中立部门,不容易受到利益牵制,但有雾里看花、隔靴抓痒的感觉,毕竟不是一个行业,隔了一层。卫计委虽然升为委,但在协调各部门上,也不如发改委,因为医改牵扯的部门太多,远不止医疗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医改办从发改委划给了卫计委。有专家分析,这意味着医改日后协调难度更大了,廖新波直言,这也意味着医改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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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发达,交通繁忙。在灯红酒绿车来车往的繁华背后,违章驾驶的情况屡见不鲜。大部分车主素质比较高,有着良好的驾驶习惯,但是难免也有车主视违章为儿戏,对自己的广东省车辆违章记录更是置若罔闻。直到日后闯下大祸,才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2012年7月25日晚,在广东肇庆地区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时,肇事轿车从4名正常行走的路人身后开过,将4人撞倒,导致他们当场死亡,肇事轿车司机最终也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肇事司机为当地的一名镇党委书记,经过酒精测试,发现他酒精含量超标,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这次惨剧原本可能不会发生,可是偏偏是有人知法犯法,顶风作案,最终才酿成恶果。希望广东省所有的车主都引以为戒,坚决不酒后驾车,坚决不违章行驶,及时查询自己的广东省车辆违章记录,发现错误即刻改正,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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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大部分人都交了工伤保险,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时,最常见的解决方法就是上法庭,不论是受害方还是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保障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以降低受害方,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自上世纪以来就是劳动流动人口大省,吸收了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事故早已屡见不鲜,基于大量工伤事故的法律案件处理经验,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工伤事故的法律效益,以保障员工个人人身安全,维持社会秩序。
下面主要介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章节”,为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每个交保险的人比较关心的,需要深入了解的。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的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四十三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8月13日举行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据悉,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好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缴费分10个档次
该《办法》在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在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新突破,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使用和参保人待遇享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会议强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按照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0.5%的不浮动,费率为1.0%、1.5%采用浮动费率。
据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市地税局按其核定费率进行征收,社保部门提供的名单中没有包含的缴费单位和新参保单位,按现有政策规定确定费率征收。本次浮动费率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广大缴费人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惯例社保是当月参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待遇,不少参保人关心3月参加生育保险后是否4月就可以享受待遇?新生育保险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第一类是参加过我市“生育医疗保险”的人群,3月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第二类是没有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此次新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须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才可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第三类是仍旧参加原“生育医疗保险”人群,3月参保缴费后4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据了解,以前我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在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有600多万一档以及二档医保参保人纳入生育医疗保险。《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起实施,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此次新增纳入生育保险群体,因此我市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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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费用单位缴
《规定》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未足额支付罚两万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最高罚2万。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客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30再乘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顺产女职工
(2000(平均工资)30)98=6533.33元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费用。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月1日讯:4月1日至6月20日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展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我市离退休人员可就近到当地社保局、劳动保障所、邮政储蓄银行等近120个认证网点办理认证。凡认证不通过或逾期未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在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广东省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省社保局授权的全省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认证。因此,凡在我市居住的广东省省直或其他地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只需在规定时间到我市各认证服务网点进行协助认证即可,无需来回折腾赶回养老金领取地进行认证。
我市认证网点详情可登陆市社保局门户网站()查阅。
【相关知识】
办理协助认证须带证件到协助认证服务网点进行认证
1、离退休人员办理协助认证时,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到协助认证服务网点进行认证。
2、有需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3、因疾病或残疾本人不能办理的,也可按照上述办法委托他人办理,但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出具的有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台港澳居民或外国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办理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化的,办理认证时需提供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而且,针对医保关系转移后,如何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也有了明确规定。
“此前,东莞一直都在办理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并且已经实现了年限累计计算。”昨日,东莞市社保局表示,新政实施后,对东莞社保基金的影响并不大。
此外,该局也表示,如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可到参保人所在镇街社保分局申办。
市社保局提到,以前办理过程中会发现,转入东莞并不是问题,但是,从东莞转到别的城市,就有可能出现对方不接受的情况,或者不认年限,最终,职工医保续费年限可能“清零”重新计算。
导致省内甚至国内医保关系转移不畅通,有着现实的因素。目前,特别是珠三角以外或者欠发达地区,参保规模相对较小,其统筹基金也相对较少,若参保人回到那里,将会对当地社保基金承担能力带来很大的压力。
亮点1:缴费年限互认累计计算
《办法》首先明确了其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目前,广东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地级市内不同县(市、区)参保年限可以互认,但是,地级市之间互认仍存在困难。
《办法》的出台也就意味着,今后,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将会更顺畅。根据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亮点2: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医保关系实现了转移,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如何计算?
《办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要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这些条件,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综上所述,广东省《办法》的出台对于流动就业人员是一项切实的惠民政策,真正的解决了一直以来流动人员的困扰。不但可以实现省内医保转移,同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一直到退休,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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