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立的一个网站,是天津市市民及时了解国家劳动保障相关政策的一个平台。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增加了“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可足不出户,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就能查到自己的社会保险信息,增加了个人缴费查询的透明度。据介绍,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项目的一部分。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参保人可以查询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参保个人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卡号,注册信息同时设定登录密码。如有忘记密码,可重新进行注册。无社会保障卡亦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能提供查询。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开展专项检查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根据《通知》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检查内容主要是各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人员增减情况,重点是检查各机关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包括:超编制、超人员计划考录招聘人员;减少人员后不做人员信息核销;人员工资待遇变化和基本信息变化不做信息调整;冒名顶替,虚报、瞒报人员信息吃空饷等行为。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10月15日前经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后向市人力社保局综合计划处报送自查报告及附表(见附件)一份、并将事业单位自查报告及附表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一份,报告及附表信息采集时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人事计划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切实发挥年度计划审批、增人计划、工资统发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队伍的“进出口”管理和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招聘录用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均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人事计划,不得超计划、超编制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建立新进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减员计划指标管理,对调出、退休、亡故、出国不归、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发工资政策。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认真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及时停发离退休费。对在职人员参加全日制学历学习,公派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长期离岗等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时处理。
(三)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并建立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
天津市2013年“春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新特点,扎实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满足2013年春节后一段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3年1月至3月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以服务保障民生为主线,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联合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缓解企业用工压力,促进就业工作良性循环,服务区域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二、活动主题
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三、服务对象
(一)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
(二)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三)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四)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社保是国家保障性制度,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时常关注社保局网站有利于我们及时了解社保的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下面小编以昆山为例,为大家解读昆山社保局网站相关政策法规。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险之间的互转一、参保居民进入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就高原则享受职工医保的待遇,原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结余的,结转到职工医保的个人帐户,继续使用。
二、参保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从其参保之日起的6个月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根据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规定予以结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满6个月后自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转移至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审核制度,具体手续由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办理时,其职工个人帐户有欠费的,应一次性补足;有结余的,结转到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当年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申请转入居民医保的人员,本年度应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个人承担)。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一、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下:
1.省36号令实施后的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养老金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的部分;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备退休条件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退职后发给的生活费、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在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备退休条件,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4.支付给省36号令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5.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6.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7.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8.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以上是有关昆山社保局网站相关的政策法规,如有其他问题,请登陆昆山社保局网站或者关注网昆山社保专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已经作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普及到寻常百姓家。在家用车辆不断增多、车辆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避 免地会遇到车辆碰撞、维修、保险索赔等各种繁琐的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和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准确了解侵权法律规范、正确认识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法估算赔偿责任并制定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保险理赔风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国自2000年至今汽车保险政策法规变化历程是怎样的呢?
自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汽车保险在此条款的指导下,全国汽车保险实行同意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但是刚性费率由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消费者的特点,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
于是,在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
2006年7月1日,我国出太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伴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重大变局。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使用新的条款和费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2006年商业车险有A、B、C三款“套餐”,分别根据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大公司的车险条款实际。“套餐”中包括两种基本险: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其他险种,仍允许各家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
2007年末,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性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会在京举行,随后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据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也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行业协会出太了2007年条款,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在条款20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额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
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在2012交强险条款中,最重要的一条莫过于对于酒后驾车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机动车上一个保单年度每有一次酒驾记录,第二年的交强险费率将上浮15%,醉驾则上浮25%,累计最高的上浮记录是60%,其中主动接受处罚并及时处理的,上浮幅度可减少5%。而且酒驾记录在次年会被清空,再一次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相信通过上述介绍,您对我国汽车保险政策法规变化历程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就请继续关注网站。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