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

2020-04-29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除个别国家外, 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大都规定,保险人必须是法人组织, 以维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保险人成立的条件是: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①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③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 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保险代理人虽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2. 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签订保险合同, 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已经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相关知识

投保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


10. 2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0. 2. 1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 保险人 (Insurer)

又称做“承保人” ,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审查认可, 依照保险法设立的法人, 一般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Applicant)

又称做“要保人” ,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投保人的资格法律一般并没有限制,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可以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不过不论哪一种情形, 投保人都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而且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 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Insured)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能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能是其他人, 如子女代父母投保, 子女是投保人, 父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

2) 受益人 (Beneficiary)

在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一般常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 则其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 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只享受权利, 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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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


(2)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我国 《保险法 》 第 12 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 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必须征得他人同意, 并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况。

(3) 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所以,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除了要考虑风险保障需求外, 还要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缴费能力, 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虽然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会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 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会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而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 或者引起其他资金需要, 被保险人也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例如,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车主为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购买保险; 人身保险中乘坐飞机的乘客为自己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个人, 例如,企业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是投保人, 全体职工都是被保险人;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按 CIF 价格成交, 卖方替买方办理保险, 卖方是投保人, 买方是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学目录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风险保障, 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等都关系到其信誉和赔偿能力, 直接涉及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为使保险业稳健运营, 本法对保险人作了严格限制。依本款规定, 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据此, 保险人的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

 本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 从三个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1) 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 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简而言之, 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 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要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后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也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 后者虽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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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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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经济合同中称为标的,即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因而,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而这种赔偿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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