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疗保险对医疗费赔偿数额有影响吗?

2021-04-26
保险中教育规划

春节走亲访友途中交通事故频发,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项也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办理难度。据某市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到,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事项是最纠结的,很多人对理赔事项,医疗费的理赔数额等还不是很清楚,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医疗保险赔付还是由公费报销,还是都需要赔付,下面小编就此为大家详细介绍。

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加入了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会由保险负担一部分,则在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之时,是否需要将保险负担部分剔除,将成为一个问题。同理,在受害人享有公费报销医疗费的待遇时,也会出现同样问题。

对此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分歧争论。表面上看,简单的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填平原则”这一原理,似乎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已经有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承担,则侵权人只需赔偿保险和公费报销负担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就可以填平受害人的损害。但这种想法应该说是不全面的,因为:bX010.cOM

首先,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保险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而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我国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所能主张的权利。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规范,各自独立适用,不存在任何替代或者抵消关系。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负担医疗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或者系单位职工,而并不是因为发生了侵权事实。换而言之,虽然表面上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就负担了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但这其实不是因为侵权事实的发生,而是基于受害人的投保或单位内部规定,这与侵权事实或者侵权人在实质上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与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所谓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中的“填平原则”,是针对受害人在侵权事实中所遭受的损害,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予以“填平”式的赔偿。也就是说,“填平原则”是有适用范围的,就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才适用,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再有“填平原则”了。例如受害人被他人侵害导致死亡时,其近亲属一方面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这时还认为要适用“填平原则”,让侵权人在死者遗产范围外对受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恐怕就贻笑大方了。

最后,如果认为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那这事实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受害人支付了保险费或者职业劳动才能获得保险或者报销的待遇,但最终却不能获得实质性的利益;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却最终实际享有由受害人付出代价所换取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恐怕很难说是公平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都与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在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们不能对侵权损害赔偿产生任何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应因为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的存在而影响医疗费赔偿数额。例如在一案件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医疗保险负担了近5万元,原告自己负担了3万余元,原告起诉索要赔偿。针对医疗费,法院最终认定医疗保险是原告参加保险、支付费用后所应得之对价,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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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私了”保险会赔吗


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了,我国也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国家,一般情况下只要事故情况不算特别严重的,事故双方都会比较倾向于“私了”。那么,当事人在“私了”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需要怎样做?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后保险还赔吗?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什么情况可以“私了”?

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双方车主都有齐备的证件和愿意协商解决的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种条件,交通事故才能“私了”。

什么情况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项目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办?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才可以按标准进行索赔。报警后交警部门会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你,制作认定书。如果车是有保险的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一边保险公司确定车辆的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可以通过协议、调解、诉讼的程序进行。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相关链接海南发布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了我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致伤残赔偿标准起纷争 法官主持达成调解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户口却是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计算伤亡赔偿费用?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上诉人认为一审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受害人非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且没有把已经垫付的医疗款从中减去。

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没有将自己在治疗李某时已经垫付的35040元减去,而且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其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此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李某认为,一审时其已经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昆明市,而非户口上的禄劝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上诉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8478.6元,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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