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

2021-04-21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额(单位、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依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缴费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经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那么,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月缴费计算公式是什么?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月缴费计算公式

1、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3、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工伤保险由企业为其职工缴纳,职工自己不用交。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指的是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占其工资的比例。那么,各地关于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南昌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据南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南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按0.4%、0.8%、1.2%、1.6%、2.0%、2.4%共6档进行划分,其比例是指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定养老基数,其基数一般在60—300%之间,其比例由工伤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用人性质及用人风险进行选定,个人不承担。

合肥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合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相关资讯

绍兴新昌调整2014至201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县人力社保局在对2012至2013年度各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对3449家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以此来进一步提高参保单位安全意识。

新昌工伤保险费是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行业基础费率上的浮动费率。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一类行业其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确定,二类行业其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确定,三类行业其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确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原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及新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前两年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收比例),支收比例不到8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支收比例为80%(80%)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支收比例为150%(150%)以上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据了解,调整后的费率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每隔二年浮动一次。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


据报道,四川省乐山市某学校食堂职工杜文良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腿软昏迷,抢救56小时后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后来,杜文良的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表示无法理解:既然是因公殉职,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因公殉职和工伤有何不同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进行补偿。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其中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辽宁省医保报销比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殉职不等同于工伤,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杜文良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其并非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其不能依据第14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杜文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以参照第15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因为杜文良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第15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杜文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单位认定为因公殉职也是应该的。

不少人对此条款提出质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并不会受到48小时的限制。

延伸阅读

因公殉职、工伤保险待遇

及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可兼得

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不幸去世,其被认定为工伤,而同时张某也被认定为“因公殉职”,那么张某不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第45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遗属还可以获得其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

假如张某在执行公务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张某被认定为因公殉职及因工死亡。那么,张某的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此之外,其法定继承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关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上,应准确区分可补偿性损失和不可补偿性损失。可补偿性损失采取就高原则,即不能重复赔偿,获赔的最高额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较高的项目为限,如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任一程序中未足额获得赔偿,就差额部分仍有权起诉要求补足。不可补偿性损失可兼得,可以获得不同救济程序的重复赔偿。

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不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可兼得。这些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医补助金。

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不可兼得;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很多企业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一些意外事故赔偿保险,工伤保险又它存在的特点,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很多人咨询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小编总结了一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缴纳,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工人为生产单位创造财富付出了鲜血或生命,由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工伤保险有六大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带有赔偿性,保障与赔偿相结合;三是实行无责任补偿;四是待遇优厚,工伤待遇比非工伤待遇高;五是个人不缴费;六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Χ,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Χ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得不偿失


目前还有很多公司在给员工买保险时违反相关规定,偷工减料,不给员工买工伤保险。殊不知这样一时省了资金贪了便宜,万一出事,却会增加更多负担。实在是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

刘某是四川省南部县人,2010年11月9日通过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到我市一建筑工地务工,谁曾想,上班还不到一个星期时间,13日,刘某就在工地坠楼受伤。刘某立即被工友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医院治疗,第二天被转到了天全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1年9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正式认定刘某为因工受伤,12月28日,刘某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刘某到该建筑工地务工时,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未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为此,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结果:公司承担数十万元赔偿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今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0年11月13日,刘某在某建筑工地务工时发生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主持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之规定,裁决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刘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相关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费用、护理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14700元。

购买工伤保险——相关资讯未足额购买保险 企业赔偿工伤待遇差额

一场车祸让正在工作的阿美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家人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其工资足额购买的工伤保险,令阿美的工伤待遇下降,双方协调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清城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判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差额部分46380.60元。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识增强

昨天,记者从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年来,红山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同时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有350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680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4640人。

未买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待遇7万多元公司埋单

公司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人因工受伤后,公司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受雇于某玻璃公司,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黄某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黄某遭遇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某玻璃公司支付。经核算,法院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工伤保险待遇总计71453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28日终止。

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单位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更多安全


从今年起,凡我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记者3月31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消息。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通知》强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


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些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重大的议事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焦点,因为它既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搞好生产,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又是宪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据1987年141个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有110个,还有20多个国家仍处于雇主责任制阶段。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忽视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的极为罕见。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国际贯例接轨,最早是1993年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推行试点,1996年8月12日由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在全国推开,并由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有序组织、强制实行。

从德国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首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多。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都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成一个国家的重头戏而达成共识呢?肯定有它最完备、最周到、易实现,且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与功能。

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而建立的。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谁,受伤害都应得到补偿,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公理;二是,这种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直接经济补偿,而由社会保险机构仲裁执行,这样做可消除用工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区别因工与非工伤原则。在确定工伤保险范围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单独成为一项社会保险体系是因为工伤保险除遵循保障原则外还负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另外,工伤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康复、伤残、死亡抚恤待遇等,而且待遇高、优厚。同时,工伤保险不受年龄、行业及交缴期限制,因此,它受到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普遍欢迎。

(3)个人不缴纳的原则。在工业社会中,工伤与职业病被人们从一般的伤害疾病中单独拿出来并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打上“烙印”的伤害同用工单位责任有关,而与劳动者是无关的。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由于劳动者的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是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的代价,用人单位就必须全部担负。

(4)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工伤损失补偿之所以范围广、周期长、待遇优,是因为职业伤害难以挽回,也不像财产一样可作价赔偿,所以,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因为:一是从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力再生产角度出发;二是尽管这种补偿优厚,但还是有限制与限量的,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摊风险的原则;三是符合事故致因理论法则。

(5)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功能。实行“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补偿社会化有利于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主动监督企业;另一方面是基金社会化使职业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保障。

工伤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是一项需要三方努力(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精心扶植、有待完善的新事物、新机制。

但它的“补偿、预防、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保险体系内涵非常丰富,学科领域非常广阔。例如,工伤保险将应用浮动差率的管理新结构,对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很有刺激,因为它是用经济杠杆(浮动差率)来调控企业安全行为进而促进企业提高防灾能力。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化管理体制的日臻完善、管理与支配水平的提高、保险储金的增值,对投保企业必将进行系统安全分析与危险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能从减少浮动差率而得到收益;而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则对其提高浮动差率而使其受到经济罚处。这将迫使企业算一笔帐:是提高浮动差率合算,还是提高防灾能力、做好事故预防更合算。

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强制要求建筑施工公司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的职工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在48小时内上报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文件明确建筑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缴费情况参考工程总造价。新政有效期持续到2020年。

可按建设项目投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缴费参考工程总造价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省人社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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