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重教育更重安全

2021-04-20
少儿保险规划

2010年5月,中国人寿为迎接“六一”儿童节的到来,特别推出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该产品兼顾少儿保障和家庭理财,拥有五金相伴,悉心呵护;保单借款,资金多用;保费豁免,人性关怀;享受分红,稳健理财;三倍返还,多重关怀等五大特性。自该产品上市以来,国寿95519咨询热线每天咨询购买者逾百人,成为广大家长送给子女的最佳节日礼物。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从他一出生,父母便将自己的爱全部给了孩子。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健康、教育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让孩子健康成长,在遇到疾病时有保障,在上学时不为钱而发愁,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为孩子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困扰孩子成长的四大问题是财务、健康、意外伤害和失去父母。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解决,承担孩子的意外伤害、健康方面风险的保险称为保障型;解决财务、失去父母等问题的保险称为教育储蓄型。” 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分公司处经理梁莉介绍,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适合30天到16周岁的孩子,年缴保费至孩子18岁,可保障至30岁。以10个月的宝宝为例,年缴保费14540元,到孩子18岁时共缴保费261720元。到孩子18岁时,按照保额的80%给付教育保险金80000元;到孩子22岁时,按照保额的80%给付创业保险金80000元;孩子25岁时,还会按照保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80000元;保障期满,到孩子30岁,按照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0000元。除此之外,每年还可按照公司可分配盈余的70%派发红利。

孩子若十八周岁前不幸身故,公司将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十八周岁后身故,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家长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孩子成长保险金50000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按以上数据计算,投入261720元保费,即可获得长达30年的生命保障,18岁前成长保险金最高达90万元。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投保案例:

1982年出生的郭某于2010年11月20日、21日分别为其两个女儿投保“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均为10000元。郭某生前与同村齐某合伙养车,2011年4月5日因车辆挡住它车通行,合伙人齐某在不知车底有人的情况下发动了汽车,将躺在车下检修故障的郭某轧伤抢救无效死亡。公司于2011年4月7日接到客户报案后,立即展开理赔工作,证实了郭某的出险经过。2011年4月28日上午,客户熊某向公司递交理赔申请资料,理赔人员于28日当天完成核赔,将第一年每人5000元的成长保险金转至客户熊某手中,为这个不幸的家庭及两个年幼的孩子送上了一份诚意的关爱与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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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介绍:

一、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投保年龄:出生30天以上-17周岁

二、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缴费年限:17年

三、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保险期限:合同生效日起-年满30周岁

四、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生存保险金与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期满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很合同终止。

六、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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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富两全保险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并且在短期内也很难得到根本好转,越来越多人开始把目光放在理财产品上。选择理财一定要慎重考虑,对家庭而言,国寿鸿富两全保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提供满期保险金及高额的疾病、意外身故保障,可享有公司分红及保单借款,这款保险对投资理财很有帮助。稳健收益是福,年年红利是福,两全保障是福,专家理财是福,鸿富两全。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投保范围凡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或三年分期交付国寿鸿富两全保险保险期间:分6年期和9年期两种,投保人可任选其一国寿鸿富两全保险收益:(1)固定收益--基本保险金额(2)浮动收益--每年分红(红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保障

因疾病身故: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基本保险金额因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3(3倍的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寻求持久的、获利性的增长,中国人寿决定推出鸿富两全产品。它有储蓄、投资、保障多种功能。可以一次性存,也可以分三年存,以六年和九年为期,保值增值加分红,另外还有3倍的高额意外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具体的理赔案例:

理赔案例一:私企业主意外身故 中国人寿巨额赔款保全资产

被保险人柳先生,私营企业成功人士。他先后于2004年、2009年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计意外风险保额约290万元。2012年,被保险人柳先生突遇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查勘后,案件属实,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合计约290万元。据悉,这是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2012年度最大的一笔个人寿险理赔案。

据了解,柳先生是个私营企业家,主要经营对外贸易、多年在商场上打拼,企业做得风风火火,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丰富的从商经验,让柳老板深深地感觉到控制风险以及资产保全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经常会面临的流动资金短缺、债权、债务等问题。《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当所有财产都被冻结甚至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不会被冻结和拍卖。也就是说,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柳先生遭遇不幸,确实令人遗憾。然而,柳先生生前做好了保险规划,不会因他的意外身故给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柳先生对家人的责任与爱。

理赔案例二:被保险人车祸意外死亡获赔90万

客户李某于2009年11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济大路支行购买了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6.6万元,2010年11月20日,被保险人李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7日死亡。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接到客户报案,经核实后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三倍保额意外伤害死亡赔付,同时由于保险合同存续期已满一年,投保人获得中国人寿公司一年的分红收益,保险收益人可获得理赔金、分红收益合计891250.5元。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寿将全部款项891250.5元支付给保险受益人。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以它独特的安全性、保障性、灵活性为每一个家庭保驾护航。有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在享受到“国寿鸿富”带给他的投资和保障利益之后,还推荐身边的朋友购买。国寿鸿富的产品,轻松理财,高额给付,稳健增值;财富至上,借款灵活,年年分红;三倍保障,意外赔付,高枕无忧;六年九载,保障期限,自主选择。

人寿分红型保险 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五金相伴,悉心呵护;保单借款,资金多用;保费豁免,人性关怀;享受分红,稳健理财;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2010年以来,各寿险公司都施展浑身解数力推分红险,分红险强势增长。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一年就有近百款分红险推向市场。“中国人寿的分红保险销售已过10000亿元,超越2009年房地产、基金等热门渠道,成为百姓理财首选。”国寿河南分公司产品部负责人介绍说。

而凭借分红险的累积优势,新年伊始,国寿有望挑战新年“开门红”。

抗通胀储蓄搬家,分红保险受青睐

据了解,分红险热销在于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不断好转,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一起促成。通货膨胀导致的储蓄负利率,让很多百姓增加了理财需求,而“楼市限购令”的出台,使得资本市场风险加大,让有稳定收益回报的分红险较好地成为银行存款的替代产品。从行业来说,监管部门对于寿险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分红险的增长也会带来一定利好。站在产品形态的角度看,分红险是最能体现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相结合的险种,可以覆盖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等,有着确定的、固定的领取时间和领取金额,符合客户对长期财务规划的需求。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0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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