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三)

2021-04-16
财产保险规划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几种承保方式

如上所述,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和依据,保险金险额应当反映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时间及保险价值确定的方式,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承保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除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外,还要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损失当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是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果是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则按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定值保险方式承保的主要有两类标的。

一类是不易确定价值或无客观市场价的特殊标的,如艺术品、书画等,一般由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另一类是运输中的货物等流动性比较大的标的,由于各地货物价格差别较大,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来估算实际价值既困难又麻烦,而且易引起赔偿纠纷。此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代替了损失发生时的保险价值。

(二)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与定值保险相对应的一种承保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再来估计其保险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其不足的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代理人按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

不定值保险方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运用得较多,绝大部分险种都以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0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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