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2021-04-15
工伤保险知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病进行治疗,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表现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情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什么情况下不受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当工伤保险遇到非法用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伤认定,就直接按劳动争议处理。

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仲裁机构就无法裁决赔偿标的。从《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链条衔接,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者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的伤害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并依法裁决。

案例

隋师傅在工作中受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因为单位未给隋师傅办工伤保险,一切费用由单位承担。他所在单位除垫付医疗费、生活费外,还一次性支付隋师傅人民币10万元。假设用人单位当初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赔偿的时候负担就会小很多。

隋师傅今年50岁了,2006年从内蒙古到大连打工,被我市某纺织厂聘用为操作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80元,由于隋师傅是外地人,不愿意在大连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单位未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交纳劳动保险。

去年1月5日,隋师傅在车间工作时,看到窗户被风吹开,他怕窗户玻璃被打碎了,主动过去关窗,没想到脚下一滑,右手被飞速转动的纺织机挂住,导致右手臂受伤。在场的工人们看到隋师傅受伤,连忙把他送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单位还安排专人到医院护理,并给了生活费。

去年12月份,隋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替他到甘井子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单位非常配合,立即派人到劳动部门说明情况,隋师傅的工伤认定很快就被批准了。今年三月份,隋师傅又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了第二次手术,伤情基本痊愈。

今年9月2日,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隋师傅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单位未同隋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交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要为隋师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和工伤待遇买单。经王金海律师计算,某纺织厂除已经为隋师傅垫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外,还应当给付隋师傅伤残赔偿、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11万余元。Bx010.cOM

今年十月份,隋师傅向甘井子区劳动仲裁院申请裁决。甘井子区劳动仲裁院的臧仲裁员了解了案情后认为,用人单位对隋师傅工伤后处理非常人性化,存在调解解决的可能,主动找用人单位和隋师傅谈话。用人单位和隋师傅表示,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工伤待遇方面可以作一些让步。

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在甘井子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单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外,某纺织厂再一次性给付隋师傅人民币10万元。调解当天,单位会计当场给了隋师傅5万元,并表示,尽快将剩下的5万元打到隋师傅的银行卡上。

律师提示: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会减轻负担。

代理隋师傅的王金海律师说,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像某纺织厂一样积极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主动配合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受伤职工也会真心体谅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在职工经历工伤待遇时都会得到圆满解决的。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大部分工伤待遇则会由劳动保险基金买单,也会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人生说不定会不会有意外发生,但买一份意外保险,就是给自己买一份安心。起码不用时时刻刻担心什么时候出了什么意外,而自己没能力解决的事情了。而现在劳动法规定公司也要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见工伤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它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怎样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认定范围细则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七.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八.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十.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查询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意味着更多的人今后会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

参保信息也可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

工伤职工,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解读:工伤保险纳入范围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投保案例解说


生活在快节奏社会的每个人,都必须去思考一个或许不想去思考,但又必须去思考的问题“养老”。社会不断前进,而作为家庭“中坚力量”的我们,也随时面临各类人身意外风险、各类疾病?我们该用什么方式取得保障,为自己美好未来增加多一份的保障呢?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此推出新“常青树”,为您的未来多添置一份必要的保障。每个月花费不到500元钱,一旦有什么意外或者疾病即可获得平安至少10多万元的赔付。

常青树计划,平安常青树分红健康保险,集分红、重病、高额寿险保障于一身,形态比较简单,适合的人群范围比较宽,二三十岁到50岁左右的客户都比较适合。

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由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组成,简称“常青树计划”或者“常青树”。

该计划的最大亮点是“选择交清增额,保额可以长大”,有助于抵御医疗费用上涨的风险。该计划主险是一款分红产品,客户可以分享平安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对于保单红利领取方式如果采取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就可以增加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同时附加了鑫盛重疾,保单红利可以同时增加主险和附加重疾险的保额。

王先生今年30岁,是某公司的业务主管(一类职业)。紧张的生活节奏让他觉得压力很大,在报纸上看到了人的一生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2 %的报道后,就产生了购买一份商业重疾保险的想法。经过慎重考虑,他选择了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组合:鑫盛12(20万)+鑫盛重疾(20万)+附加意外08(20万)+意外医疗B(1万)

交费期限:20年

年交保费:7967元

选择交清增额 保额可以长大

王先生选择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额可以长大,有助于抵御医疗费用上涨的风险。这样,王先生投保时鑫盛12/重疾保额为20万元,到60岁,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已经增长到约27.9万元(高档约35.8万元,低档约21.8万元);到80岁,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已经增长到约40.6万元(高档约68.1万元,低档约24.1万元),保额会长大,令王先生很满意。

重疾呵护全身 意外保障周全

全方位重大疾病保障:常青树计划的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多达28种,王先生觉得就像为生命穿上了防护盔甲。(女性的保障范围更多,为30种重大疾病)。

意外保障全心呵护:经常出差的王先生对意外保障也很关注。常青树计划除了重疾保障外,交费期内还有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保障,交通意外还能双倍赔付,一应俱全的保障免除了王先生的后顾之忧。

保障伴随一生 安心乐享生活

王先生对常青树计划的主险和重疾保障到终身很合意,象永不离身的护身符。如果王先生一生平平安安,还可以把身故保险金留给受益人,而且,由于保额可以长大,王先生活得越长,留给受益人的财富就越多。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


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些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重大的议事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焦点,因为它既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搞好生产,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又是宪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据1987年141个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有110个,还有20多个国家仍处于雇主责任制阶段。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忽视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的极为罕见。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国际贯例接轨,最早是1993年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推行试点,1996年8月12日由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在全国推开,并由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有序组织、强制实行。

从德国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首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多。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都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成一个国家的重头戏而达成共识呢?肯定有它最完备、最周到、易实现,且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与功能。

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而建立的。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谁,受伤害都应得到补偿,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公理;二是,这种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直接经济补偿,而由社会保险机构仲裁执行,这样做可消除用工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区别因工与非工伤原则。在确定工伤保险范围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单独成为一项社会保险体系是因为工伤保险除遵循保障原则外还负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另外,工伤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康复、伤残、死亡抚恤待遇等,而且待遇高、优厚。同时,工伤保险不受年龄、行业及交缴期限制,因此,它受到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普遍欢迎。

(3)个人不缴纳的原则。在工业社会中,工伤与职业病被人们从一般的伤害疾病中单独拿出来并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打上“烙印”的伤害同用工单位责任有关,而与劳动者是无关的。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由于劳动者的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是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的代价,用人单位就必须全部担负。

(4)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工伤损失补偿之所以范围广、周期长、待遇优,是因为职业伤害难以挽回,也不像财产一样可作价赔偿,所以,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因为:一是从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力再生产角度出发;二是尽管这种补偿优厚,但还是有限制与限量的,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摊风险的原则;三是符合事故致因理论法则。

(5)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功能。实行“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补偿社会化有利于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主动监督企业;另一方面是基金社会化使职业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保障。

工伤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是一项需要三方努力(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精心扶植、有待完善的新事物、新机制。

但它的“补偿、预防、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保险体系内涵非常丰富,学科领域非常广阔。例如,工伤保险将应用浮动差率的管理新结构,对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很有刺激,因为它是用经济杠杆(浮动差率)来调控企业安全行为进而促进企业提高防灾能力。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化管理体制的日臻完善、管理与支配水平的提高、保险储金的增值,对投保企业必将进行系统安全分析与危险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能从减少浮动差率而得到收益;而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则对其提高浮动差率而使其受到经济罚处。这将迫使企业算一笔帐:是提高浮动差率合算,还是提高防灾能力、做好事故预防更合算。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遇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什么叫“无责任补偿”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

后来,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实行了“雇主过失责任赔偿制”(简称“雇主责任制”),即工人遭受职业伤害之后。他必须在法庭上以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怕受到的职业伤害,是直接由雇主的过失造成的,才能获得极其微薄的经济补偿。否则雇主不负赔偿责任,工人的工伤损失完全由自己负责。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所具有的赔偿性质,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按照投保金额给付保险金(这种“给付”,在习惯也称“赔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同时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只限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以内,在保险期以外则不予赔偿,而工伤保险的赔偿,没有与投保金额挂钩的问题,因为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的赔偿,也没有保险期的限制,在尚未解除劳动义务的工作年限以内,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的伤害均可得到经济赔偿。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第二,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3.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在指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联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

6.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第一,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第二,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三,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包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知道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指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性的损失,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0093.html

上一篇:车辆损失险的重要性介绍

下一篇:幼儿园孩子摔伤,医疗费该谁付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