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毛女士在网上留言说到,我大学毕业后在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至今已有5年,单位按规定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今年3月,我因故主动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根据东莞市的相关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东莞市人保局答复: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毛女士是主动辞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定。200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460元。而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552元。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核定为:缴费年限(含视同)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高低影响着失业人员的生活物质水平。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按照“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期限、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失业保险金标准“三档九标”,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统一,有效发挥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按照“三挂钩一照顾”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5%计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发;从领取期限的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5%发放,第19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0%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
南京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南京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南京市市区和江宁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增幅20%,人均每月增加80元,并根据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分档次、分类,具体为三个档次九个标准(详见表格);考虑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偏低且不统一的现状,为逐步实现市、县(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轨,此次这些地区的失业保险金增幅较大,人均每月增加124元,统一为每人每月330元。
记者获悉,南京市“延长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期限”的政策有调整,部分限制条件取消,这意味着更多大龄失业人可申请“多领”失业金。新政策明确,南京本市户籍有求职愿望的在领失业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当月起女性年满48周岁、男性年满58周岁,累计缴费期限满10年,即可申请延长失业金领取期限。取消了“连续领取失业金期限在6个月以上”、“本次就业期间缴费满1年”的政策限制。
继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调整后,南京出台一项重大利好政策: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新的发放标准依据去年“三挂钩一照顾”办法,失业保险金最低的由每月338元调至418元,最高的由每月421元调到501元。据悉,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明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同时还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医保,个人不用缴参保费。据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一个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他将无法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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