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4月1日起,四川成都将实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防止市民因病致贫。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昌年介绍说,根据近日通过的《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据了解,这个办法对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以住院统筹方式参保、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体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
胡昌年表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将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诊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报销额40万元
成都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成都市医保局副局长徐洪高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成都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未在成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断缴费的人员,都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据介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徐洪高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后,有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问题。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是解决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凡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支付办法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是防止因病致贫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全国多个省市各企事业单位纷纷推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程,为职工的健康添一重保障。
浙江将推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总工会十三届九次全委会议上获悉,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有困难的职工,省总工会今年将在全省积极推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作。
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是工会系统为关注和改善民生、缓解企业在职职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推出的一项举措,旨在通过构建医疗互助这一平台,让参加的职工之间实现互助互济。这是建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目前,宁波、杭州等城市已在全省率先实施,但各地市的补助标准并不统一。
省总工会主席厉志海表示,职工医疗互助应先以市为单位统筹建立,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并不断由低到高提升互补保障水平,争取到2015年之前在完成全省推广工作。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程启动2012年12月4日,秦皇岛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程正式启动,全市职工将因此得到更有效的医疗保障,减少患病带来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秦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及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均可自愿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或一次性住院发生的自付费用,且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起付标准,依照以下补偿等级进行补偿:3000-50000元,补偿20%;50001-70000元,补偿25%;70001元以上,补偿30%,分段计算,累加赔偿,累计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门诊慢性病(15种)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达到互助起付标准,依照以下补偿等级进行补偿:3000-10000元,补偿20%;10000元以上,补偿25%,分段计算,累加赔偿,累计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首期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零时起到2013年12月31日24时止。
威海大病互助保险为职工加了一道保护网威海市第二热电厂的一名职工感慨道“真没想到当时仅仅花了36元参保,现在竟然拿到了5万元的理赔金,爱心互助工程真是为我们职工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啊!”
2012年6月13日,该职工突发冠心病住院治疗,高达51万余元的治疗费给他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威海市总工会了解到他的情况之后,通过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及时为他报销了5万元的医疗费。
2012年,像他一样受益于该工程的威海职工共有1557人次,共获得补助金532万余元,互助工程为职工增加了一道大病保护网。据了解,威海市现有工会会员77万人,建立困难职工档案6700户,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困难职工是因病致贫,特别是因大病致贫。虽然大部分职工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但仍有约25%左右的医疗费用还必须由职工个人承担。这对于身患大病、重病,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来说,负担仍然较重。此外,还有一批无力参加医保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一旦得了大病,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就更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缓解因患大病给职工家庭带来的生活压力,威海市总工会于2010年3月份启动会员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程,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承办载体,以患大病职工为医疗互助对象,兼顾参加医保统筹和没有参加医保统筹的职工。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每年只需交纳互助金36元,如果在互助期内患病并符合补助标准,就可凭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金。
威海市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程自2010年3月启动以来深受好评。2012年1月,该工程被威海市委市政府评为“威海市优秀工作成果”,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也因此获得“全国工会帮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同时,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程也得到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拥护,截至目前共有35万人次参保,共有3995人次获得赔偿,理赔金额高达1281万元。
最近,有不少朋友咨询小编,说是收到一条这样类似的短信:专为“健康人”量身制定的一款爱心产品——大病互助计划,加入该计划只需要几元钱,就可以以会员的身份互助分摊体系来保障计划内的60种大病,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保障金等内容,收到这些短信的朋友都拿来询问小编,是否确有其事,还以为是保险公司的搞的优惠活动呢?
还有一些朋友知道这个不是保险产品,但对这个互助计划很好奇,也觉得很划算,问小编能不能参加一下?是否靠谱等。其实,不管是疑问还是好奇,我们首要知道,这个大病互助计划到底是什么?
这种产品在互联网上很多,目前已有好几百家,但基本都差不多,宣传的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理念。而作为用户的我们加入大病互计划的初衷是: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虽然我们都祈祷自己不会遭受大病困扰,然而一旦大病来袭,加入这种互助,希望能够在这个计划下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而大病互助计划的操作是:你可以交很少的钱甚至不交钱就可以参加到这么一个计划中,当参加的这个计划中的人员不幸得了重病之后,他就可以申请互助金,让这个计划中的其他人员来分摊!
举个例子:
有这么一个大病互助计划,有200人参加,其中有一个人得了重病,他就来按约定申请互助金,那么其他的199人就要按照约定,来分摊他申请的这个互助金。如果你选择不分摊,就自动的退出这个计划了。
是不是感觉这个大病互助计划很不错啊,满足了我们的购买的初衷,性价比也很高,感觉比购买保险好多了?
这个大病互助计划到底是不是比保险产品好多了?是不是性价比很高?要看了下面的文字再决定。
大病互助计划有两个不得不说的缺点:
1.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
保监会规定
关于这点,保监会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做互助计划的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简单说,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也就是说,“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网络互助平台与相互保险社也有着本质区别。同时,所谓“大病互助计划”目前没有看到较清晰的盈利模式,游离在监管之外,未来走向存在不确定性。
说白了就是不受监管,在法律上也不太受保护。那么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当我们需要申请互助金的时候,如果出现纠纷就会很麻烦!我们不管是参加这个大病互助计划还是购买保险产品,都是为了保障未来的万一,一旦出现不幸,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保证,但这个保证要是存在问题的话,大家就要谨慎对待了。
2.大病互助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在问题?
由于大病互助计划是一个缺乏监管的状态,说白了就是一些松散组织,那么就可能存在平台本身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以及道德问题。
比如说:这个平台本身的道德线能不能过,会不会出现卷钱跑路的事情,还有能不能防止有些人钻空子或利用伪造病历等卑劣手段骗取这个平台互助金。
由于这个平台是互联网平台,对参与人的情况,虽有一些办法去查实,但并不能做到完全无漏洞,可能让很多人钻了空子,对分摊互助金的人来说就是一种损失。
同时,针对这些大病互助计划平台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目前虽然还没有定论,但监管层已频频发声提醒。今年4月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提示》:
保监会风险提示
内容中提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以此提醒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产品时,务必要谨慎小心,避免落入骗局或非法集资陷阱。所以,大病互助计划在缺乏监管,又比较松散,没有一套很完整的社会互信(征信)体系,是没有那么靠谱的!所以,我们要谨慎行之。
说完了缺点之后,很多朋友觉得这种大病互助计划的性价比真的很高,那我们来看一下性价比的问题。
假设了,有这样一种比较大的互助平台:注册用户在300万,你要参加它的癌症互助保障计划,每年要交6元钱,最高的互助金为30万元。
此时,大家不要忘了,在其他成员不幸生病之后,你还要去分摊他申请的互助金,这个账就要好好算算了。
目前,
根据中国癌症统计数据:农村,基本是每十万人患癌人数为213.6人,城市,稍微低一些,也是要到每十万人患癌人数为191.5人左右,小编就取个大约值吧,每十万人患癌人数为200人,以方便计算。
如果这么算下来的话,300万人每年可能要有6000个人要得癌症,那么6000人乘以30万,差不多就是18亿,那再分摊到这个300万人身上,每年每人差不多是600元。
如果是从600元购买重疾险,保额30万来看的话,是便宜了不少,而且想要用600元买30万的保额,一般情况下是买不到的。但我们要知道,重大疾病保险不只保障癌症,还保障其他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疾病,如果加上这些疾病的分摊,其实性价比并不是那么明显。
以上3点,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了这种互助计划的缺点,但是不是就不要参加呢?
也不是,目前这个大病互助计划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事物,如果说在未来一段时间能够配合上监管,能够以健康的方式发展下去的话,对我们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但是目前来看,就拿那两点缺点,小编觉得如果大家想参与一下,体验一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把它作为一个保障工具来使用的话,小编就不建议了,还是建议大家考虑正规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据媒体报道,保监会已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下发至各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上述《通知》并没划定具体的大病种类,相较于现行医保报销金额和报销目录内用药的规定,该《通知》明确了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发生一定的高额医疗费用都可按比例补偿。分析指出,此举主要提高了医保报销额度和报销比例,各地或将根据筹资的具体情况再设置限额。
本报讯(记者周慧)继上周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后,据媒体报道,保监会已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至各大保险公司,向各公司参会代表征求意见。按照发生费用金额报销据报道,《通知》并没有划分大病类别,而明确了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发生一定的高额医疗费用都可以补偿。所谓高额医疗费用,《通知》指出,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而在此前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记者从人保健康湛江中心支公司了解到,目前对于大病报销部分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将额外报销50%。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文件指出,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方可经营大病医保。此外,《通知》明确,原则上同一集团内申请开展大病医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超过一家。记者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也是有侧重地根据子公司的条件指定一家公司参与竞标,如平安集团指定平安养老险公司专做大病医保的业务,而平安健康险公司则侧重于高端医疗保险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由于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时需自负盈亏,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可建立风险调节基金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用于提高保障水平或滚存下一年度。分析指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政府部门来看,可以有效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推进、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医疗服务和支付的效率;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不但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促进高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而且还能获得医疗服务费用最基础的原始数据,这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上篇文章小编给大家解说了大病互助计划的详细信息,也清楚给大家说明白了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其实,大病互助计划的理念在保险行业也有使用,叫做相互保险。那么相互保险是什么呢?
保监会关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和规定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简单说: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
用几个字表达:团结互助抵御风险。
相互保险大多是一个企业、团体、共同组织为承保对象的,信息相对透明,如果有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甚至骗赔的话,影响得是他个人在这个企业、团体中的诚信度和形象。说白了,相互保险的理赔款是全体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而筹建的互助基金,骗保就意味着在骗自己团体的钱。
虽然,相互保险和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很容易就让大家混淆!但也有一些区别。
1.大病互助计划和相互保险所载平台不同,性质不同!
大病互助计划所载平台是互联网公司,不受到监管,而且合法性和合规性可能存在问题;
相互保险是相互保险社,是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正规企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它是由公司的出资发起人和全体投保人组成。也就是说,投保人有着高度的话语权。相互保险中所有投保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一人一票,不管你是出资人,还是普通投保人,也不管你保险买的多还是买的少,每个人就是一票,其民主决定权是一样的。所以相互保险社不仅受到保监会的监管,还有着合规合法民主的制度。
2.大病互助计划和相互保险有着本质差异。
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以会员身份参与其中,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
3.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而相互保险是保险产品
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而相互保险是具有相互保险经营资质的相互保险社,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大病互助计划有分摊和申请互助的权利,而相互保险还有公司盈余分配权
大病互助的操作流程,小编在上一篇文章中讲过,你可以交很少的钱甚至不交钱就可以参加到这么一个计划中,当参加的这个计划中的人员不幸得了重病之后,他就可以申请互助金,让这个计划中的其他人员来分摊!再没有其他的权利;而相互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具有相互保险社盈余分配权,你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相互保险社有盈余,就可以依据制度给所有投保人分配红利,相当于返还部分保费。这是相互保险制度独有的特点。
所以,从这4点,我们就能看出,大病互助计划不是相互保险,更不是保险产品,大家不要再被迷惑了。
目前,国内真正市场化运作的相互保险公司只有三家,分别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是在2016年6月22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并在2017年才刚刚开业的。
国内开始发展相互保险恰好碰上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好时机,借助网络推广,可以进一步降低推广获客成本,有利于充分发挥相互保险保障成本低的特点,发展前景比较好。比如: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针对特定领域和人群推出了支农惠农计划和扶助小微计划,目的是填补农村保险空白和高危职业人群保险保障,比如货车司机的意外保障,都是比较好的探索。
当然,目前相互保险在国内刚刚起步,未来会怎样发展,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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