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满一生保险的介绍与亮点优势分析

2021-04-08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一直深耕分红险市场的中国人寿(601628)于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出新一代快速返还分红型产品“福满一生”,据了解,该产品不但保留了以往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累积生息、满期给付等畅销元素,还包括了即交即领、年年返还、高额保障等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抵御通货膨胀,是市民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选择。

“福满一生”是国寿明星产品“美满一生”的全面升级版。“美满一生”曾首创了即交即领、快速返还等特点,备受消费者喜爱,一直保持着单个分红产品销售的记录。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国寿“拳头”产品“美满一生”的升级版,延续了“即交即领,一年一返”等产品特色的同时也着重考虑客户家庭理财规划中资产保值增值、养老、保障等突出需求;该产品集“投资、理财、养老”于一身,符合通胀时代的理财需求,兼具保障功能,是稳健理财工具的首选。

“在销售过程中,我们发现客户对于分红险更看重理财功能,并且不同的客户对于返还有不同的喜好。”中国人寿产品开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美满一生”作为一款即交即领的分红险,上市五年销售超过300亿元,热度不减。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公司根据市场新的需求,对“美满一生”进行了全面升级、完善,推出“福满一生”。新产品在提供保障和养老功能上更契合人在不同生命周期特殊需求。

优势一:抵抗通货膨胀

当前社会,抗通胀是全民关心的话题,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做好家庭财务规划,使家庭资产跑赢CPI,实现保值增值,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据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介绍,“福满一生”两全保险不但保留了以往分红保险的年年分红、累积生息、定期返还等元素,还具有即交即领、年年返还、高额保障、养老补充等独有特点,不仅保证资金运作的灵活性、财富增值的稳健性,同时使投资资金能够最大限度抵御不可避免的通货膨胀。

优势二:投保范围广

出生28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缴费方式可选择5年、10年,福寿金领取时间可选择55岁或60岁,保险期间至75周岁。

优势三:全方位满足了投资者多元化的需求

该产品在福寿金领取前对疾病、意外身故均提供高额保障,最高赔付10倍基本保额与所交保费之和;此外作为一款分红保险,从保单生效即享有高额分红,复利累积,最大限度地让资金保值增值;同时拥有保单借款功能,确保资金灵活,当客户急需用钱时,就可以申请办理保单贷款获得急用现金,而保障部分依然是有效的,全方位满足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多元化的需求。

该产品作为一款分红保险,偏重于理财性质,这份险种只有生命保障,没有重疾,住院医疗和意外方面的保障。专家认为在购买保险时首先应该考虑意外和重疾保险,对人身进行保障后,若还有闲钱可考虑理财性质保险。

“福满一生”亮点

首先是即交即领高额返还,让消费者即刻享受人生,同时通过高额福寿金和满期保险金设计,满足客户安享晚年的切身需要。二是人性设计领取,“福满一生”的各项生存给付按人生不同阶段领取,更显人性化的设计,在销售中更利于保险对一生财富规划讲解。三是十倍保障回归保险,特别是在客户最需要保障的年龄段,即18周岁到60周岁间(“福满一生”提供了55周岁和60周岁的年龄选择),加大身故保障力度,以此弥补分红险保障不足的特点。该产品注重保险保障的基本元素,年轻的时候保障高,年纪大的时候领得多。

凡出生28天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福满一生,交费有5年和10年两种选择。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也可在55周岁和60周岁中二选一。“福满一生”的特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给付项目多,包括特别生存金、关爱金、福寿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分红金。

此外,“福满一生”具有保单借款功能,确保资金灵活,当客户急需用钱时,就可以申请办理保单贷款获得急用现金。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根据客户自己选择的交费方式及领取年龄定制,能满足少儿、中青年、中老年、私营企业主各种客户的多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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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满一生保险条款是什么?


国寿福满一生保险深受保险市场欢迎,赢得了投保人的一致认可,究竟这个保险有什么优势呢?国寿福满一生保险条款是什么呢?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国寿“拳头”产品“美满一生”的升级版,延续了“即交即领,一年一返”等产品特色的同时也着重考虑客户家庭理财规划中资产保值增值、养老、保障等突出需求;该产品集“投资、理财、养老”于一身,符合通胀时代的理财需求,兼具保障功能,是稳健理财工具的首选。

“福满一生”具有不少新亮点。首先是即交即领高额返还,让消费者即刻享受人生,同时通过高额福寿金和满期保险金设计,满足客户安享晚年的切身需要。二是人性设计领取,“福满一生”的各项生存给付按人生不同阶段领取,更显人性化的设计,在销售中更利于保险对一生财富规划讲解。三是十倍保障回归保险,特别是在客户最需要保障的年龄段,即18周岁到60周岁间(“福满一生”提供了55周岁和60周岁的年龄选择),加大身故保障力度,以此弥补分红险保障不足的特点。该产品注重保险保障的基本元素,年轻的时候保障高,年纪大的时候领得多。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方式:年交。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间: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案例介绍: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 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特色简介


年初,很多人开始计划自己新的一年的保险规划,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又保障好的保险呢?市场上众多的保险产品,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脱颖而出,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欢迎。这是一款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荣获“2011年度两全保险产品”奖项。

“福满一生”集理财、分红、保障于一体,“即交即领,多重领取,十倍保障”,是理财产品与保障产品的完美结合,是开创生存金领取快与多的巅峰之作。意外时撑起保护伞,闲散时积下小金库。该产品根据人生各阶段的主要需求设计保险责任,兼顾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和养老功能,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 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人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的产品优势


2011年4月1日,中国人寿推出了业内独有的即交即领、一年三重收益的保险产品“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该产品集“投资、理财、养老”于一身,符合通胀时代的理财需求,兼具保障功能,是稳健理财工具的首选。

凡出生28天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福满一生,交费有5年和10年两种选择。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也可在55周岁和60周岁中二选一。“福满一生”的特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给付项目多,包括特别生存金、关爱金、福寿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分红金。

“福满一生”具有不少新亮点。首先是即交即领高额返还,让消费者即刻享受人生,同时通过高额福寿金和满期保险金设计,满足客户安享晚年的切身需要。二是人性设计领取,“福满一生”的各项生存给付按人生不同阶段领取,更显人性化的设计,在销售中更利于保险对一生财富规划讲解。三是十倍保障回归保险,特别是在客户最需要保障的年龄段,即18周岁到60周岁间(“福满一生”提供了55周岁和60周岁的年龄选择),加大身故保障力度,以此弥补分红险保障不足的特点。该产品注重保险保障的基本元素,年轻的时候保障高,年纪大的时候领得多。

产品优势

●优势一:抵抗通货膨胀

当前社会,抗通胀是全民关心的话题,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做好家庭财务规划,使家庭资产跑赢CPI,实现保值增值,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据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介绍,“福满一生”两全保险不但保留了以往分红保险的年年分红、累积生息、定期返还等元素,还具有即交即领、年年返还、高额保障、养老补充等独有特点,不仅保证资金运作的灵活性、财富增值的稳健性,同时使投资资金能够最大限度抵御不可避免的通货膨胀。

●优势二:投保范围广

出生28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缴费方式可选择5年、10年,福寿金领取时间可选择55岁或60岁,保险期间至75周岁。

●优势三:全方位满足了投资者多元化的需求

该产品在福寿金领取前对疾病、意外身故均提供高额保障,最高赔付10倍基本保额与所交保费之和;此外作为一款分红保险,从保单生效即享有高额分红,复利累积,最大限度地让资金保值增值;同时拥有保单借款功能,确保资金灵活,当客户急需用钱时,就可以申请办理保单贷款获得急用现金,而保障部分依然是有效的,全方位满足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多元化的需求。

小编提示,该产品作为一款分红保险,偏重于理财性质,这份险种只有生命保障,没有重疾,住院医疗和意外方面的保障。专家认为在购买保险时首先应该考虑意外和重疾保险,对人身进行保障后,若还有闲钱可考虑理财性质保险。

告诉您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怎么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上市发布会于2011年4月在有着“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称号的杭州举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这款每年根据约定给付返还关爱金和特别生存金的保险产品。“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曾荣获“2011年度两全保险产品”奖项。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集理财、分红、保障于一体,“即交即领,多重领取,十倍保障”,是理财产品与保障产品的完美结合,是开创生存金领取快与多的巅峰之作。意外时撑起保护伞,闲散时积下小金库。该产品根据人生各阶段的主要需求设计保险责任,兼顾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和养老功能,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006年,中国人寿曾推出“美满一生”产品,5年共取得了300亿元的销售业绩。中国人寿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陈劲松指出,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提升产品的保险利益,为客户的幸福生活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公司对“美满一生”产品进行了升级,结合新时期市场需求,设计开发出了“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产品。该产品集聚了即交即领、高额返还、给付多样、全面保障等特点,可以满足人生生命周期的多重需求。

在正式推出之前,“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在浙江省和陕西省开展了试销,中国人寿“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在两个有着完全不同经济特点、不同市场环境、不同消费习惯和不同保险意识的省份的试销业绩,其中浙江省首卖日一天进单保费超过6000万元,陕西省首卖日一天进单保费超过3000万元。试销情况证明,广大消费者对于这款产品收益非常认可,尤其是该产品在生存利益返还和身故保障方面兼顾了不同客户的需求点,真正让“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成为一款既具有长期理财功能、又拥有较高保障的产品。

据了解,“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的投保范围极广,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其即交即领、快速返还的特点对消费者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同时,“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按照人的生命周期进行设计,按照人生各阶段的关注点设计保险利益点。针对少儿类客户,面对日益增长的教育投入,在产品领取初期加入了特别生存金和关爱金,两重领取保障孩子的教育投入;针对中青年客户群体,“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除提供每年10%的关爱金领取,满足客户理财性收入的需求外,考虑到该类人群是社会的中坚,量身设计高额保障功能,最高可享受到10倍基本保险金额加所交保费的高额保障;针对中老年客户群体,该产品充分考虑养老需求,每年可以领取20%基本保额的福寿金,是关爱金的两倍。

相关链接: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鑫盈一生怎么样?国寿鑫盈一生条款解析


国寿鑫盈一生终身寿险是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身体高度残疾保障,还有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国寿鑫盈一生条款解析

一、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已交保费,合同现金价值,取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8-40周岁:保额、已交保费的160%、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41-60周岁:保额、已交保费的140%、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61周岁以上:保额、已交保费的120%、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8周岁前:保额、已交保费、合同现金价值三者取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8-40周岁:保额、已交保费的160%、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41-60周岁:保额、已交保费的140%、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61周岁以上:保额、已交保费的120%、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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