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条款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 3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管第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将须经审批的产品报送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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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费率的结构
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 是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和依据。
保险费率的制定、运用是否正确、合理, 直接关系着保险人能否履行保险责任, 关系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因此, 保险费率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内容。
保险费率是由三部分组成的, 即: 净费率、第一附加费率、第二附加费率。
净费率是以正常损失率为基础的, 它所请求的保险费是用于对正常损失进行的赔偿和给付。保险事故的发生虽然对于个体的保险标的来说具有偶然性, 但从整体来看, 即集合众多保险标的来看,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的, 灾害损失大体稳定在某种水平上。这种较为稳定的损失, 可以视为正常损失, 它是净费率的基础。
第一附加费率是以异常损失为基础的, 它所请求的保险费是用于对异常损失进行的赔偿支付。保险事故的发生尽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但是损失的稳定性和规律性只有在广大的空间上和较长的时间上才能显现。同时,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某一时期的实际损失背离正常损失。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小于正常损失, 那么对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并无不利的影响; 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小于正常损失, 那么, 净费率请求到的保险费就不足以补偿实际所发生的损失。这超过正常损失的部分, 就称为异常损失, 它只能由第一附加费率请求的保险费来补偿。
第二附加费率是以保险人经营保险学原理目录
人寿保险保费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给付;二是附加保费,主要用于各项管理费用,佣金(个人业务)或手续费(团体业务)支出,其中包括应付精算统计及计算等方面偏差的安全费和预定利润。保费与保险费率不同,后者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前者是某一保险单所应交的总费,如费率为0.18%,1万元保险金额的保险单,应交18元保险费。保费与保险费率的关系为: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人寿险保费的计算,即人寿保险价格的确定,与其他工商业产品的定价相比,显得较为复杂。一般企业在决定其产品价格时,以各项已知的成本为根据,易于计算,消费者也容易理解,而人保险价格的确定,是基于地去经营的统计资料,依据大数法则,推算将来可能的各项成本,如被保险人群死亡率或生存率,保险资金运用的回报率及附加费用等,这些工作均涉及一些数理、精算方面的知识,比较专业,一般由公司的精算人员完成,因而有监管的必要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费率必须报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制度,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制定不合理的保险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众多保险中,财产保险算是比较受追捧的一种,所谓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那么,财产保险费率的费率应如何计算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财产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纯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事件发生后形成的保险赔款,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公司业务费用,如营业费用、监管费、保险税金等。
财产保险费率计算方法财产保险的纯费率与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越高,纯费率越高。具体体现如下: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损失频率×损失金额=(理赔次数/保险单位数)×(损失总额/理赔次数)=损失总额/保险单位数式中,理赔次数是指构成理赔条件的损失次数;损失金额是指补偿金额与理赔费用之和;保险单位是指度量保险成本的单位。
财产保险的附加费率与保险公司具体开支和费用管理具有密切关系。除保险税金、监管费等支出具有刚性以外,其他费用支出,公司管理越严,支出金额越少,相应附加费率就越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附加保险费率=业务开支总金额/保险单位数
厘定费率的主要方法厘定费率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察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基础与水平不同,以及统计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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