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2021-04-05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医疗保险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可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参保就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也可以不间断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可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比如2月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参保者必须在1月就要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2月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费,自3月1日起就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原来,失业人员住院治疗最高只能得到48个月失业金的医疗补助,就是22000元,报完后就没有医疗待遇了。”合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苏庆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最高可报到22万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社会保障卡,到职工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账户金额支付,若账户金额不足用现金支付。

失业人员从领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应按个人身份及时接续职工医保,缴纳参保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及时参保,将不享受待遇。

据悉,失业人员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如果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纳医保费至退休,可不受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的60日仍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要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延伸阅读

失业人员,合肥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失业金补贴


记者获悉,合肥市已下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还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五类失业人员”)。

“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工种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业中介机构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成功实现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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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外来配偶也可享受上海医保


上海市的外来人口一直对如何解决自己的养老、看病问题非常关心,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省市户籍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作出了新规定。

彭女士是结婚近十年的外来媳妇,今年36岁,她的先生是上海市城镇户口,在公司里担任保安,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由于彭女士的收入也不过1800元左右,夫妻俩一直为养老问题烦恼。

而就在最近,两人看到了希望,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上,“关于本市居民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张贴了出来,从今年11月24日起,符合参保规定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就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了。这无疑为彭女士和先生增添了一份安全感。

了解参保细则

同彭女士有着相同处境的人不在少数,那么符合怎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才能够参加社保?参加后的养老、医疗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参保的条件是外省市户籍配偶必须是上海市灵活就业并有着合法经济收入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城镇户籍。

其次,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不符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额支付给本人。如果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则可以继续缴费。

此外,在医疗待遇方面,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上海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若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无论按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所要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夫妻二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和本人信息业复印件及本市颁发的外省市居住证复印件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再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据劳保咨询热线客服人员介绍,每月5日至26日是外来配偶申请社保的受理时间,在申请被批准后,外来配偶可每月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缴费。若需要查询缴费情况及相关信息,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查询密码,凭密码可登录社保网站或拨打社保热线咨询。

另外,申请社保获批后,在城保正常缴费第二个月的15日,外来配偶的医保账户将正式开通,若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外来配偶没有社保卡,可凭身份证件在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直接领取,之后就可以刷卡看病了。

参保人员,合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5项居民医保待遇


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今年合肥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80万人。从本月起,参保居民可以享受5项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住院报销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

若参保人员患有冠心并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27个病种,可以申请特殊病门诊待遇。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还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合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还可享受生育补助待遇。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失业人员也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上失业人员的比例也在逐步上涨,这给失业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利。而现在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失业人员不仅有了失业保险还有了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又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哪些生育保险的待遇呢?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于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假待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上述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2、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二、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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