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之前要了解的内容

2021-04-04
保险规划的保障

什么是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有哪些: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察的机构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可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个体负责监察工作。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监察的主要特征

(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

(2)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

(3)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劳动监察对象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监察决定一般不中止执行。

劳动监察投诉受理的期限是多久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扩展阅读

补缴社保申请书如何填写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因为各地楼市新政策,目前北京、上海、南京、海口等实行“限购”的城市几乎都出现了类似的“补缴社保”服务,而且银行只认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开出的5年社保证明,并不会查是否为补缴。

另外,个人缴纳肯定不能补缴的,找到新单位,可以和单位人事协商,补缴之前的社保。社保大病、医疗什么的可以间断,只要你在退休前“累计”交满15年,就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大病、医疗间断,但是之前缴纳的所有记录都在社保档案中。

社保补交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社会保障稳妥进行。

补缴社保需要填写补缴社保申请书,这个申请书如何填写呢?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时有很多注意事项。比如,申请前要认真研读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基本条件、正确评估自己的购房接待能力、选择好个人住房贷款种类、尽量灵活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另外还要合理选择计息方式,等等。

贷款基本条件

1、贷款对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于借款前在该银行指定机构存入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提前三个月存入者优先,贷款审批后转入卖房人账户)。贷款的额度:住宅贷款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商用房贷款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款的50%;装修贷款不超过装修房屋价值的20%。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屋做抵押(借款人所购为期房的,由开发商或借款人及第三人提供符合贷款银行条件的财产抵押及房产登记部门合法的期房登记手续)。建行认为借款人必须提供的符合贷款保证条件的保证人。如有借款人所购为期房的,由开发商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和部分质押。借款人同意在建行指定机关办理财产评估、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担保公证、代办等手续,并负担相应费用。

3、贷款期限。住宅贷款最长不超过20年;商用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装修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

4、贷款利率。

(1)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尽量采用公积金贷款。(2)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5、还款方式。(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本息按月均还款法每月计付。

6、贷款程序。首先,购房人(借款人)与售房人、装修公司签订购房或装修合同(预付定金10%以内),购房人按规定的比例将自有资金存入建行。其次,购房人向建行提出贷款申请,建行对购房人或装修人及保证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及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受理,一般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最后,购房人、开发商、第三人、装修公司及担保公司与建行共同签订有关合同。自有首付款转入开发商、第三人或装修人账户。办理抵押登记、公证、担保等手续。根据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划转开发商、第三人或装修人账户。

7、借款人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

(1)购房合同或装修合同。(2)在建行的存款证明。(3)借款申请表。(4)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6)缴纳公积金的借款人需提供公积金账户。申请前应注意事项要正确评估自己的购房借贷能力。首先,要看自己有没有不低于所购房价30%的首期付款;其次,要充分评估自己每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所能承受的能力,消费者最好能在贷款前向贷款银行请教一下贷款方案。要选择好个人住房贷款种类。目前的贷款品种主要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三大类。公积金贷款利率最低,组合贷款其次,商业贷款利率最高。贷款时,买房人应注意,公积金贷款只贷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最高贷款额不能超过39万元。要尽量灵活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许多贷户当初贷款时,由于对今后自己到底能挣多少钱心里没底,抱有多贷一点、贷期长一点的思想。几年下来,随着收入的增加,还贷能力有了较大增加,但贷款利息也增加了。因此,在能力许可的条件下,能提前还清贷款的应尽早还清,这样,你还可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前期内的保费。计息方式的选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是按月偿还本息,而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目前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内(含1年)的个人住房贷款,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由于月还款额相同,简单又干脆,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贷户,如国家机关、科研、教学单位人员等。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法(又称利随本清法、等本不等息还款法)。就是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的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其现有一定的积蓄,但今后随着退休临近收入将递减。该方式1999年1月推出,正被各银行逐渐采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相关链接第一套房子用住房公积金贷的款,买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第一套房子的贷款缴清,多长时间后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子?

按目前的规定,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五年,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交了首付,也缴了契税,就剩办公积金贷款了,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吗?什么时候能提?

如您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您父亲做为直系亲属可按购房方式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未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还应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户口不在一起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互关系证明原件。提取时请将以上材料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需要了解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古往今来,在我国都有三十而立,居有定所的俗语。不管社会怎么发展,有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还是依然存在。但是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人背上了买房子的枷锁。但是尽管如此,买房子还是大众的热衷问题。既然热衷此事儿,就要对关于购房的相关问题有所关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若干重要条例一定要有所了解。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实只是购房相关的问题种的冰山一角,比如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怎么使用,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等。这些问题都明白了,如果资金也充足,那么办理起买房的手续时就得心应手了。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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