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具体负责企业集团内部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班子建设、品牌增值、文化构建、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2011年11月份的四大保险集团列入“中管”(中央管理),悉数升格副部级央企的消息基本确定。在2011底,上述四家保险集团公司人事权已转交至中组部。近日,有保险集团公司内部获悉,中组部部长李源潮 在3月16日正式宣布了此项决定,表明四大国有保险公司新班子的调整及组成人员的重新排位已经完成。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推出了中国人寿全家福意外险,下面对其进行介绍: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类别:意外投保年龄:1周岁至65周岁缴费年限:1年保险期限:1年一张保单保全家,给爱你和你爱的人更多保护!选择国寿全家福 保险,全家人共享中国人寿无微不至的保护,让您生活更安逸更舒心!
一张保单,全家受益:通过投保,您可以使全家每名成员均拥有意外、伤残及住院医疗的全面保障。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而身故、失踪,我们将支付死亡保障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伤残,我们将按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人均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范围:家庭成员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缴费方式:投保人须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新闻链接:中国人寿“全家福”福佑农民全村投保
一个村庄,900多户人家,3000多人,全部投保一种名叫“全家福”的意外险,整村村民因此享有近1.5亿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近1000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额。
近日,笔者从中国人寿 ((601628行情 ,股吧 ))厦门市分公司了解到,该市海沧区某村庄于7月份以户为单位,为整村村民投保了该公司的“全家福”意外险。
厦门自2004年起开始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07年,全市706634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筹资标准80元(其中:个人承担10元,财政补助70元),共筹资5653万元。每人每年最高可获赔大病所需费用5万至5.8万元。新农合政策为广大农民看大病解决了很大的问题,不过有一些特殊问题却值得引起关注。
这个村庄位于海沧工业区,平时村民外出基本都是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因此,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也比较多,而新农合业务对这一块的赔付却是一个空白,面对由此引发的事故越来越多,村民所承担的费用也随之增加,纠纷和投诉也越来越多,村委会为此伤透了脑筋,在新农合之外,有没有一种可以为全村人投保交通事故伤害和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呢?厦门国寿刚刚推出的“全家福”短期险于是进入了他们的眼帘。
村委会的想法是从村里的财政出资,以每户家庭为单位,为每个家庭投保中国人寿的“全家福”保险。因为这款短期险就是专门以一家人为保障对象的,每家拥有16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额和9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额。然而,村委会的想法虽然是为全村村民考虑,但村民是否同意将这笔村财用于投保保险,还是一个问题。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村委会专门组织60多名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表决,结果一致通过。村支委再进行讨论,结果还是全票通过。就这样,村里的每户人家都享受到了“全家福”的保障。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保险公司先来看一个有趣的理赔案例。
2014年7月,55岁的黄先生在武汉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总保额20万,分15年缴费,每年缴纳保费1.7万余元。
2015年11月,黄先生突然因急性重症胰腺炎到医院抢救,医院曾6次下达病危通知书,黄先生住院5个月,先后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
随后黄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个月后,黄先生没有拿到理赔,却收到一张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黄先生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条款所规定的“重疾”范围内。
眼看黄先生似乎是拿不到赔偿了,然而转折却出现了。原来当初投保时黄先生所签的投保申请确定书有一行“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语,并不是投保人黄先生所签字,而是由当时为黄先生办理保险的代理人罗某代签。法院认定,这属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于是判决保险公司如约赔偿20万元给黄先生。
这个案例当中黄先生是幸运的,如果不是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书,那么他肯定拿不到这不赔偿。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保险理赔其实没那么难,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就能获得理赔,所以也就不会存在保险是骗人的这种情况,渤海人寿全家福也是如此。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渤海人寿全家福什么情况下不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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