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二)

2020-04-16
保险规划的含义

(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 , 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M.bX010.com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 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 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 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 保险人毋需返还保费。

(三) 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 合同的效力中止。例如,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学目录

相关阅读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

1.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 而不发生效力。无效保险合同即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也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 但由于它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上不予承认和保护, 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说合同的成立并不绝对意味着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无效保险合同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全部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即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其余仍然有效。

约定无效, 又叫相对无效, 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产生无效的条件, 一旦条件产生, 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 保险合同则无效。约定无效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定无效, 又叫绝对无效, 是指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 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2.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中止

保险合同失效, 是指合同成立时有效, 后因某种原因的产生导致合同失效。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 只要失效原因一出现, 合同就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的形式


(三)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从各国的立法及保险实践来看, 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 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这说明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但是,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活动中, 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始终是最主要的形式。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加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化, 敦促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 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对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况且,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 无法用口头简捷表达, 加之, 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 日后恐有“空口无凭”的麻烦。故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显得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款又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 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各异, 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 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 一般为 30 天, 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保险人确定不容承保的, 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 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3.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505.html

上一篇:货物,货物运输保险问题小总汇

下一篇:25岁应该买什么保险 首选人身保障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