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离婚后 保险利益谁享受

2020-04-15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个案解析

离婚后 保险利益谁享受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就此案,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张洪波律师,发表了以下看法: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这样一来,刘某便成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针对此案情况,张律师还指出案中涉及到的两个主要问题。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BX010.com

我国《保险法》第6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成为受益人,无保险利益的人即使被指定为受益人,也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其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受益人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指定的,体现着指定人的意志。但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指定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这也同样应是指定人的自由意志。以此为对照,可以发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刘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完全有“自由意志”予以变更受益人,从而使离婚后的刘某不再成为保单的受益人。但事实上王某并没有这样做,而仍继续保留了受益人为刘某。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法规规定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刘某。

另外,张律师认为,此个案从事发,到诉讼,再到判决,给投保人以重要提醒和警示:由于寿险保单大多数是长期契约合同,随着时间的变迁,家庭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如果被保险人均未作受益人变更,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金兑现时,可能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张律师郑重提醒保民,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情况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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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受益人该是谁?


潘赞名

2005年5月,陈先生投保了生死两全人寿保险,投保时,考虑自己大儿子家庭生活困难,便指定其为受益人。2009年初,陈先生患癌症住院,大儿子只是偶尔去医院看望父亲,而小儿子日夜在医院护理,陈先生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考虑到小儿子对自己很孝顺,且尚未成家,就立下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小儿子。陈先生去世后,两个儿子为10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议,大儿子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自己是父亲指定的唯一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自己来领取保险金;小儿子则认为父亲临终前已立遗嘱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自己才是合法的受益人。但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大儿子,小儿子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对于保险合同争议,应当特别适用《保险法》。根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陈先生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符

《保险法》的规定,不能认定是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故小儿子请求保险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财险中有财产保险受益人吗?受益人是谁?


在寿险中,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那么,在财产保险中,是否存在受益人概念呢?如果有,一般谁有资格做财产保险受益人呢?

保险受益人存在于寿险中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做为保险的标的,生存期间保险公司所给付的年金为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的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是被保险人所得,为了保证当死亡赔偿金出现时发生财产争议影响理赔,《保险法》明确提出了受益人这个概念,明确规定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为避开死“死亡”这个不吉的字眼,简称为“受益人”。

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

在《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条款共21条,在第二章第二节即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中没有一条体现受益人。其中《保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该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受益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2.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须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可以明确的说:财产保险中没有“财产保险受益人”概念,也就不存在财产保险收益人是谁的问题了。

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受益人,保险的受益人怎么确定?


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请问其他人还能受益吗?

专家分析

1.可以的,例如你给你自己投保。

2.医疗类(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意外医疗等),受益人都是你自己的。

3.身故的赔偿,受益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指定其中一位,也可以设定2个受益人,分别指定收益比例。

4.身故的受益人如果不指定,就按法定了。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

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遗产继承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法定继承人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更改保险受益人,要注意细节


近年来,因“受益人”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如据报载,柳女士为自己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并将丈夫祝先生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柳女士遇车祸身故。其父母与祝先生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按理说,既然柳女士生前已与祝先生分道扬镳,保单就该由其父母作主。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因为《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务必考虑清楚最合适的人选。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变化后,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拿柳女士来说,假使与祝先生离婚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不会令其父母抱憾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来看一则事例: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谢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鲁女士。去年2月,谢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理赔款已被谢先生所在单位领取。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总结道: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谢先生夫妇,但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其实是变更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经被保险人谢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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