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2021-02-08
社会保险知识

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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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综合社会保险比较分析


城市流动群体尤其是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的办法是要么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要么将其置身体系之外而毫无保障。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能否针对该群体的特殊性为其建立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险?上海市于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专门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业界一般将其简称“综合保险”或“综保”)。2003年3月1日成都市政府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蓉打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执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办法。目前全国推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城市仅上海与成都两市,大连市已经完成调研,准备推行该制度。其他不少城市正在观望中。

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外来从业人员:“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上海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然也包括外地城镇户籍在沪工作的人员。例如一位北京户籍的人士在上海工作而没有取得上海户籍,那么该人士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不过该群体的主体仍然是外来农民工。上海本地的农民工是否需要纳入综合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海本地农民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海人将其简称为“农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家政从业人员也有专门的政策,故上海本地农民不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但排除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力。将对象限定为進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成都本地农民进城务工者自然也被覆盖其中。外地城镇户籍来蓉工作人员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系统。可见上海与成都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尽管都是城市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主要是农民工),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上海的综合社会保险对外地城镇户籍在沪打工人员不利,因为综合保险的待遇较城镇社会保险低,且两者不能衔接,故招致诟病甚多。成都综合社会保险是在参考上海有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城镇社会保险与综合社会保险在成都市可以对接。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与商业的区别


最近总是有不少学员和朋友问我社会保险与商业的区别,一直没有完整地归纳和答复。现答复如下:

首先:社保和商业保险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都是保险.但是不同的是,社保是国家强制的保险,所以也就有了每年的涨幅,今年每月缴200,明年有可能每月缴300,而且一年比一年要高,当然如果有工作单位社保很好,因为单位交80%,个人只交20%.所以比较划算,如果没有单位的朋友,你是做个个体的.说实话,还是商业保险好,第一你交的永远是你的钱,第二,你今天交多少以后就交多少,决不涨钱.第三不管最后剩余多少,保险公司都会给你的家人.而社保不会。

另外社保不能全国联网,对于流动打工者也不太公平,往往换了省市或回到户口所在地,就要重新投保,而不能直接转移。很麻烦。并且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后不能享受社保。当然,随着我国社保改革的进程,相信未来会有所改善。

而商业保险有人身价值,特别是赚钱的黄金时期,家庭责任最大(中青年时代)很需要商业保险。它对其它健康人是公平,带病投保则拒保或加费,或责任免除。(目前单位福利体系比较完善的话,可以享受到五险一金,分别是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

其次:社保的交期与商业保险不同,价值也不一样。

社保养老险是交满十五年社保后,从六十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商业保险是可以按自己的缴费能力来调整的,短的1年,3年,5年,长点可以10年,15年,20年甚至更长,,可以从45岁,50岁,60岁或65岁开始按年或按月领取指定的养老金.当然,养老金险最后能购买分红型的养老险最好,可以适当抵御CPI的增长.(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比较常见是交期20年的储蓄理财型的保险)。这里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社保的养老险是中国照顾十几亿人口的一个最基本的保障,未来我们老了,我们可以从社保基金中分到多少还没法完全确定,但随着我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生活指数的不断提高,如果对晚年生活要求稍微有点高的话,社保养老金是无法满足我们的老年生活需求。(除非是高级干部退休的那种,可以报销的,普通工薪阶层是扛不住老年生活压力的。)扯的有点儿远了……

第三,也是比较关键的区别:保障的范围有所不同。

社保医疗险,只报90%社保内用药,社保外用药和自费/进口药不报。

商业医疗险,较社保医疗险报销范围更广一些.不同的医疗险,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商业医疗险是补偿型的,需要拿发票报销.而重大疾病则是给付型的,买了二十万,生了大病即赔二十万,不管你花了多少钱,就只能赔二十万,因为买的保额是二十万.

以下风险社保医疗险是不能补偿的:不保住院所致收入损失;不保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不保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赔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社保的保障范围:

保参保人因公出差、探亲发生的急诊住院。社保工伤险是指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不保上下班时间的意外伤。

意外险可保一天24小时.社保生育险是指生育期间的检查费和生育费用(只含大人医疗费用不含小孩的医疗费用),社保失业险是当一个人失业后,可以享受几个月的失业补助,但是目前大街每天都有很多求职者,有了找了几个月的工作的,好像也没有享受到失业险的补贴。(这一点国家一些发达国家还有我们的港澳台地区是做的比较好的)。

最后再整体归纳一下社保的总体不足是:无身故和残疾得保障;无收入损失的补偿;医疗费用保障限制;养老金领取限制;儿童的保障空白(除当地有少儿医保外)以及地域差别、职业差别明显。

所以,有社保是好事,但是一个有长远规划、略有理财观念、懂得未雨绸缪的朋友们,我建议还是要趁自己年轻的时候购买适量的商业保险,给自己准备好医疗、身价、意外、养老甚至是子女教育的一个全方位的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该如何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愈显重要。合理确定并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依照国家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必须把上一年度单位实际发放和职工个人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纳的基数),是政府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和稳定运行。

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的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工资收入构成愈加复杂,统计工资总额并确认缴费工资的难度就逐步加大。由于缴费工资不实,征缴存在漏洞,征缴效果仍不尽人意。据有关机构调查分析结果,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低10个百分点。国家统计部门认为,因单位少报的原因,工资总额本身存在漏统,约为10%左右。以上两个因素迭加,目前按工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远未实现应收尽收。工资基数不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有人开始怀疑是否仍有必要把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有人认为用人工成本总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替代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更为合理。

其实,认真分析后不难发现,工资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仍然适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将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产生的,也不是用别的收入项目替换了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

一、工资仍然具有计征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特征

首先,工资是员工最主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单位按固定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员工要不断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就必须定期取得工资报酬,换取必要的生活消费资料。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是为了稳定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要稳定社会保险金的支出,就必须把相对稳定的收入项目作为征收依据。另外,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均与工资报酬有一致的周期性,但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形式却不具备这种特征。

其次,工资报酬的支付水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出水平相关程度最高。由于社会保险维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社会保险费支出按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安排适当的标准。这样的标准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以工资水平维系的生活标准,却应该以工资标准为依据按适当比例进行安排。这样既能满足劳动者基本需要,又不造成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和单位人工成本的压力,而且便于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第三,工资。相比其它收入项目是最容易统计、核实的收入项目。工资是历史最久、最具普遍性和最为规范的收入统计项目。众所周知,目前涉及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其它收入统计远没有这样规范,统计上存在的漏洞更多,由此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缴更为艰难。至于人工成本统计,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只局限于部分企业,统计标准和手段远未成熟,统计难度更大。

总之,将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基数,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得到稳定和及时补充,有利于协调工资与社会保险支付水平的相互关系。这些也是其它国家普遍将工薪收入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税费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将人工成本作基数在理论和操作上都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人工成本概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逻辑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人工成本是单位向员工直接和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费用,其中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七大项目。由于人工成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将人工成本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显然颠倒了逻辑关系。

其次,人工成本中的很多项目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如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以及其它人工成本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招聘解聘费用等,各自都有其特殊功能,支出与否或标准高低与社会保险在理论上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将这些项目放在一起作为缴费基数,不仅道理上讲不通,还可能影响这些项目的正常支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与其它政策相互协调的难度。

第三,人工成本很多项目的支出根本不是对职工个人的支付。因此,如果将这些支出也作为缴费基数,会使职工个人缴费无法操作。如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修缮和配套费用、工会经费等,根本无法合理分摊给每一名职工,记入个人实际收入,并由职工个人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作基数很不现实

首先,多样化的职工个人收入不应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非常广泛,有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有在外单位或社会上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有在本单位、外单位或社会土取得的投资性收入,还有财产转移收入,以及其它各种偶然性所得,将这些收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无异于加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上会带来很大麻烦。如果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根据目前实行的分项税制,只能是单位按照实际支出项目负担单位应缴纳的,个人则按照所取得的每项不同的收入作为基数交纳个人应该负担的,两者的缴费基数将完全不同。

第三,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势必遇到更多阻碍。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征收社会保险费用难度更大,花费成本更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实个人所得税征税基数必然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收入项目。在我国,基础管理手段欠缺,收入分配不规范,现金支付数量庞大,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统计核实个人各项实际收入的难度非常大,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也比征收社会保险费要差很多。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职工和居民收入项目的统计方面,工资统计是最规范和最清晰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结果要比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征收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应收尽收,除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拖欠外,再有就是对缴费工资的规范程度还不够,查补漏洞的能力还不够。我们应该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这方面才对。

四、目前确认工资基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缴费工资应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和补充文件为依据进行确定,要求各单位按上一年度进入《劳动情况》综合统计报表(即n04表)统计的实际发放数进行申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汇总计算的单位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单位填报的劳动情况表(n04表)是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它在原来单一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纳入了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的概念,调整了统计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对在岗人员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保险知识汇总,浅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险行为。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实施范围和方式上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带有强制性。但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其保障范围是很有限的。而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

第二,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营业费用率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第三,保障程度上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相对来说要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

第四,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的差异。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缴保险费数额虽然可能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例如个体工商业者,就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相应的险种获得保障;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如果想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也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相应的险种获得。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以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再根据劳动者的保障需要,以及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商业保险为补充,从而获得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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