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分红保险“国寿鑫丰两全”产品介绍

2021-01-11
保险产品规划理财

理财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理财分红保险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理财分红保险。本文将对理财分红保险进行简单的介绍,并为大家推介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理财分红保险的特点

理财分红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保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第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第三,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理财分红保险的优势

作为长期投资产品中的分红保险,给客户带来的收益往往较为稳定。目前许多分红保险产品投资方向相对稳定,比如投资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市场,部分产品则进行国家定点项目的投资,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地帮助客户实现较为理想的回报。

理财分红保险的长期投理念对一个家庭进行资产配置和理财规划同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拿期缴类产品来说,客户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每年付出较小的成本,日积月累,最后积累出了较多的累计财富,客户利用该笔财富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涯,实现某些目标。

理财分红保险同样具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当然,分红保险本身是保险产品,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往往有一定的保障条款,可以规避某些风险。这样可以完善一个家庭的资产配置,减少意外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理财分红保险“国寿鑫丰两全”产品介绍

产品简介: 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投入,稳定收益,更有3倍意外保障,有“倍”而来,防患于未然,人生自在掌控。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五年。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三、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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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介绍


国寿鸿丰保险是市场上深受欢迎的一款保险产品,最近很多投保人咨询相关信息,为了方便大家的了解,小编总结了国寿鸿丰详情,以下为您介绍。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险)是中国人寿分红型银行保险产品,2004年推出后在市场上热销不断,是中国人寿的分红险的主流产品。具有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双重保障;持有固定的保底收益和每年的分红收益的双重收益;同时含有保单借款和保单质押贷款双重变现的功能;享受银行和保险公司双重的服务。

基本情况

投保范围: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5年和10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疾病身故--1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1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满期保险金--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险期间

趸交:5年和10年;期交:10年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产品保险责任

在产品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免责条款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实例

蔡先生,30周岁拿出了30万元投保了10年趸交(一次性交清)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蔡先生对国寿鸿丰的评价:

投资者既要重视投资收益,也要善于分散投资,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鸿丰保险的多种功能满足了我们的需求,具有较大吸引力,加上中国人寿的品牌和实力备受瞩目,投保鸿丰保险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国寿鸿丰两全分红险实例介绍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险)是一款带有分红功能的寿险产品。在理财、保障、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本文就来全面了解国寿鸿丰两全分红险。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险)是中国人寿分红型银行保险产品,2004年推出后在市场上热销不断,是中国人寿的分红险的主流产品。具有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双重保障;持有固定的保底收益和每年的分红收益的双重收益;同时含有保单借款和保单质押贷款双重变现的功能;享受银行和保险公司双重的服务。

1、固定保底,稳定回报,高额保障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是一款分红型保险,具有稳定的保底金,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可得到红利回报。该产品除了有传统寿险的疾病意外和身故保障外,同时兼有理财分红的收益,是一款双重利益的两全保险。

2、保险收益高

国寿鸿丰的收益结构除了一般的本金、分红和保险保障外,还有保底金及免税收益,这是与其它产品在收益上的最大区别,其收益结构决定了其高收益,在投资理财方面优于其它同类产品。

3、意外保障高

一般同类产品的意外保障即合同初定期规定的保额,而国寿鸿丰在意外保障方面做到了更贴心的保障服务,意外保障是约定保额的3倍,这是其它理财产品无法替代的优势。

●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意外身故--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疾病身故--1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1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满期保险金--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国寿鸿丰两全分红险产品保险责任:

在产品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国寿鸿丰两全分红险投保实例:

1、蔡先生,30周岁

拿出了30万元投保了10年趸交(一次性交清)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蔡先生对国寿鸿丰的评价:

投资者既要重视投资收益,也要善于分散投资,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鸿丰保险的多种功能满足了我们的需求,具有较大吸引力,加上中国人寿的品牌和实力备受瞩目,投保鸿丰保险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2、张女士,35周岁

年交2万元投保了5年期交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张女士表示,选择投保鸿丰保险,主要想兼顾高额人身保障。

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没有建立保险保障是不行的。鸿丰保险保障期限适中,满期时可作为孩子成家立业的资金。

国寿鸿丰国寿鸿丰两全保险产品简介


社会养老保险金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据了解,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正在“空账”运行,在职职工现在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被支付给已退休无积累的“老人”,等于在为历史还债;个人账户空账正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目前已超过8000亿元,养老金缺口更达2.5万亿元。

由于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工作紧张、家庭负担重,都市人的压力越来越重,要是退休了怎么办,怎样才能老而无忧?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就能帮您解决烦恼,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

投保范围: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5年和10年)

保单借款: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健康储备,安然无优

年轻时,我们拥有朝阳之志,一份坚实的保障,可以让我们抛开后顾之忧;早一天关注自己的健康,瑞鑫带给您一生忠诚无忧的健康保障。

●养老保障,美满幸福

健康长寿八十,我们共享金阳之晖时,有一份稳健的收入,可以让您闲暇的日子仍旧多姿多彩,瑞鑫带给您轻松自在的生活乐趣!

●抵制通胀,资产保全

稳中求胜是理财的关键,高额的现价达到有效保全和转移资产的目的,建立事业的后备基金。

●生存给付,终身受益

在八十岁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过往积累时,三倍高额返还可以使晚年生活雪中送炭,幸福人生锦上添花。

●累计红利,额外收益

领取养老金前,被保险人可获得公司每年派发的红利。可每年领取,也可以放在公司进行累计生息。

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则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八十周岁时,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0%

身故险金-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0%。

产品分析

1、每三年返还保额的8%,可用于教育金或婚嫁金

每三年可获得保额的8%,作为生存保险金。这笔钱可以作为孩子教育金储蓄下来,也可以一直留存在保险公司累计生息,等到孩子大学毕业作为创业金或者婚嫁金使用。

2、3倍身故保障,满足高保障的保险需求

对成年而言,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责任重,瑞鑫两全保险提供3倍身价保障,可以为您提供足额的身价保障,无需另外增加保障额度。

提醒:为未成年选购本产品时,身故最高保额为10万元限额。

3、满期3倍返还,保障资金安全。每年享受分红,可抵御通货膨胀

本产品满期可返还3倍保额,可以用做创业金、婚嫁金或养老金。除此之外,此款保险具有分红功能,每年可以参与保险公司分红,红利可以留存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也可以现金领取,用于补充日常开销。

特别注意: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投保须知

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2.本产品的犹豫期为10天,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3.若发生事故,请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代理人,或拨打中国人寿客服专线95519报案。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增值稳健,年年享受分红--回报高;复利计息,三倍意外保障--保障全;保单借款,方便资金周转--借款灵;缴费灵活,投资期限自选--保期活。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九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案例

金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 (分红型)》,选择6年保险期间,3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590元。金先生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

如果金先生一年后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590×已交费年数

一年内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000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31770×已交费年数

鸿富收益

生存至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31770元,红利分配以年复利方式累积。

投保介绍: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随着风险的加大,人们保险意识逐渐加深,购买保险是明确的选择。但是,市场上保险产品那么多,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呢?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有社保,考虑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来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投保方案

参加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十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基本保额10万。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款分红型主险产品,2008年上市后在市场上一度热销。该产品侧重于人身保障功能,在固定返还生存金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作为一款保障型分红险,其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2种重大疾病。

重疾保险导购指南,轻松挑选适合您的重疾保险产品!

基本情况: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限:保障至80周岁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介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主险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该保险。

保险期间:附加险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产品附加规定:

1、主险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与其他产品组合,重大疾病附加险只能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当“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2、未成年人投保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需填写未成年特约;

3、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在产品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该产品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被保险人可选择现金领取,或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选择累积生息。

4、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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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2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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