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真正了解保险才能避免保险纠纷

2020-12-28
保险知识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提供一份保障,出现保险纠纷无疑是让投保人不愿意面对的一件事。然而,经常出现的保险纠纷事件让投保人困惑到底该如何购买保险?那么,究竟如何做保险纠纷菜不会找上你呢?

选保险不宜多

投保人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需求。

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进行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不同需求购买相应的保险。

投保人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参考作用。切记,买保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保险计划越适合你的情况越好。

货比三家,独立选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保障需求各不相同。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投资只有消费者自己最了解。

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尊重合同,诚信投保。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保险纠纷找准维权途径

那么,投保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一般说来,有这么几种办法可以维权:

首先,在投保时,客户除了要听取代理人的介绍外,关键是自己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

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消费者也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相关部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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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就是无法避免的保险纠纷了。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多一份谨慎,避免保险纠纷带来的困扰。

案例:保险代理讨要佣金

早在1997年,小张便进入我市某保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可最终,他与保险公司间的缘份,却以一场官司而告终。

小张称,工作期间,他的个人业绩一直遥遥领先,可2002年12月起,公司便以未完

成新单业务为由,擅自扣除他续收佣金直至2004年4月离职止。他认为,续收佣金制度是公司对业务员既有业绩的肯定和续收服务的回报,尽管他没有完成新单业务,但始终坚持为客户进行续收服务,理应取得续收佣金,否则应由公司履行续收义务。公司擅自扣除续收佣金,违背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扣佣金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对小张实行的不是固定佣金制度,我公司可对佣金考核作出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小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小张和保险公司均拿出了双方当时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法院据此认为,该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于小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明细表反映的佣金计算予以认可,只是对佣金扣款的行为持有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确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并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权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而代理人应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应达到公司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扣款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文件的规定。不过,法院也认为,对于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按兼职业务人员扣除小张10%%佣金的行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张的兼职身份,保险公司也未对此进行举证,故该扣款行为无理由,当月所扣的70元佣金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返还被扣佣金70元,并支付利息共计85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新问题层出不穷

据天宁法院统计,近年来,类似的涉保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31件,2004年上升为81件,2005年为334年,今年1至6月便达298件,累计标的达4200余万元。涉保案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广,有一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的代位权、追偿权等;而涉及的保险公司也有数十家,基本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保案件中,新类型纠纷、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旅游保险中意外伤亡的认定与赔付,如盗抢险等原物已灭失,其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保险代理的雇金计算等。

2004年1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尼桑蓝鸟轿车,作价8万元。开了一年多,2005年4月,该车便遭盗窃。幸好,2005年1月,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3万元。等王某前去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以20.3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的费用赔付1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只能按车价8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费用赔付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求法官来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所投的是盗抢险,属财产损失保险。按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损失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本案中,20.3万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不超过20.3万元,而非王某在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为20.3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应以王某的购车价确定,即8万元。法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赔款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保纠纷近年来缘何不断上升?保险纠纷的起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所造成的。相应的对策,让业务员拿出条款详细地解说保险责任、责任免险、客户相应的权利,不能夸张、如实讲解。如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构成包括三部分: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理财帐户价值的形成。理财帐户的收益是在理财帐户价值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收益率计入理财帐户价值,短期看保障,长期看理财收益。投保理财型的保险,要有长期理财的观念,不能一投入,就有多少多少收益,如果一投入就有很高的收益,那就投股票或是基金,有收益也有风险。不象保险,有保障,还有收益。在保险合同中明显写明未来的收益。

住院费用医疗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国家药典目录为准,其余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如果报销自费药,也是以治疗为目的药费,如保健品、营养品不属于药品,也不会报销。客户一定要明白药品的范围。报销比例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给予报销。

2、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有一定关系

如果要投保商业保险,特别是理财型的保险,它的收益要和银行存款的收益相比较,肯定不如高收益品种那样来钱快。因为保险是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保医疗也是只有在发生疾病时,才会给予报销,政策有详细的规定。商业保险是以保险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超过保险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不被保险公司支持。

3、其次,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形式多样,而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一些案件的产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两年多,国务院配套的强制险条例刚刚才出台施行,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

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制约机制,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一大主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事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没有一个较完事的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失信行为不时发生。

此外,保险机构自身管理上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类纠纷。一些保险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也不力,甚至对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也不准确,保险公司诸多管理上的缺位,给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保险代理人服务意识淡薄、业务差,只顾拉业务,忽视必要的规范,如告知、提示义务等,也是涉保纠纷的一大原因。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何在?如何避免?


商业保险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史,刚开始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各领域的保险也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现阶段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可是,关于保险的纠纷的问题却屡见不鲜。

纠纷原因

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机构业务泛滥。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各类保险机构纷纷成立,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各保险机构为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份额,花样翻新,推出种类繁多的险种,一些险种在推出前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设计不合理。发生保险事由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二,保险机构缺乏诚信。发生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三,保险机构滥招代理人。为扩展业务,许多保险机构纷纷向社会招聘临时代理人。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规范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差,更主要的是不懂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有的代理人为获得高额提成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投保,故意不向被保险人释明保险条款等。故此,发生保险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四、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

对策建议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保险机构在推出业务险种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经获准后方可上市。

二是对保险合同纠纷,实行举证倒置,防止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而导致的证据灭失。

三是国家劳动保障局应强化对劳动力的培训和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用人问题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相关链接:银行代销保险纠纷案例

投诉人:庞力

最近,我妻子去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存1万元钱,在明确告知对方是要存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后,该处的工作人员却给我妻子办理了泰康人寿保险。当对方给我妻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时,我妻子没看条款,以为是存款的正常手续,就签字了,没想到办事人员已将这笔钱办成了泰康人寿的保险。由于需要资金调度,我到妻子那里拿到相关证件时,才发现银行给我们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且刚好过了14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要扣我不少钱。我去找农业银行办事人员,他们拒绝受理。到银行存钱本还指望赚点利息,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亏钱,银行这种做法太损人了。

目前,读者投诉银行代销保险不让客户知情选择的情况经常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大受影响。要杜绝此类事件,一方面需要客户多个心眼,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仔细核对条款后再签字。更重要的是,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业务时,将风险和利益全部告知客户,让客户知情选择,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蒙骗客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2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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