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盐仓街道农村户籍,原系舟山中川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从2003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07年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及时向我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失业农民工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我市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消除城乡户籍歧视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作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里程碑,虽然也把农民工纳入到保障范围,但是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拥有土地等因素,实行低缴费低享受的政策,即实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以我市为例,单位为农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为196元,系失业保险金的40%,待遇标准偏低。
随着近年来被征地农民增加、农民工工资收入改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这种政策由原来对农民工的保护逐渐有城乡就业歧视之嫌。为此,我市开创性地提出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46号)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考虑到个体差异特别是外来农村劳动者,《意见》允许农民工自主选择个人是否缴费。另外,我局对从2007年9月个人缴费的,之前的连续参保记录可以视作个人缴费。此举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工个人缴费的热情。
像徐某这样的农民工,没出台该政策之前,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总额不足1400元,也没有其他促进再就业的补助。而现在她能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是原来待遇的2.7倍以上。还能享受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一系列失业保险待遇。
截止到今年6月底,市本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农民工有178人,办理职工失业证139本。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介绍,关于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一点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是个人也要缴他本人工资的1%,但农民工不用缴,这是一点差异;第二点差异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农民工同样非本人意愿原因失业了的话,他可以一次性地把他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所以在参保缴费的费率上有差异;在享受的方式上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这是因为考虑到他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也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他应该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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