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在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暨养老金发放仪式上,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群策巷社区72岁的马淑兰大妈心情格外激动。截至目前,陕西省共有992.8万名城乡居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177.8万名城乡老人按月领到了养老金。
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了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今年5月,陕西省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到明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也就是说,到明年6月底,陕西省440万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都将按月领到养老金。
目前,陕西省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已达到了79个,占107个县区数的73.8%,陕南3市未列入国家试点的县,基础养老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提供,陕北和关中没有列入国家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统一由省级财政承担50%。据悉,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已向各市县下拨了18.9亿元,确保养老金的发放。
10月22日,陕西省人社厅与西安市人社局联合在新城区东一路举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同时,各市县也同步举行此项活动,鼓励广大百姓积极参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缴费年限是多久?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据此推算: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761元。如果按该标准测算,符合条件的农民一年可以领到1190元养老金,“当然,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农民工可参保
农民工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之前基本领不到,因为公司负担不起,能逃就逃。就算办了的,一换地方就取不了,所以农民工纷纷退保。2010年初出了个《办法》,要求公司改为交12%,又给了一个异地接续的方法,再不许办退保。
“新农保”的缴费基数、费率、基础养老金各是多少?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大家关心的重要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备受欢迎,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呢?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呢?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全面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标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范围,并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等19个县(市、区)先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克服困难,大力筹措资金,切实保障资金投入,有力推动了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平稳运行。截止今年5月底,全省共筹集新农保补助资金14.02亿元,其中省财政拨付新农保补助资金4.03亿元;19个试点县参保人数达415.9万人,有159.1万人领取了养老金。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紧密配合有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全省试点政策。各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本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补助比例、缴费补贴标准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补助标准等,细化了操作办法,为尽快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试点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安排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2009年底,全省各级财政及时追加资金1.48亿元,保障了试点工作的及时启动、顺利展开。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新农保补助资金9.21亿元,为今年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是加强基金管理。针对农村居民人口多、居住点多、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线长面广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周密研究政策,科学制定措施,建立了规范的核算管理规程,制定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金收支的准确性、管理的科学性,确保基金收支完整、安全、有序。截止今年5月底,19个试点县新农保基金累积结余25.1亿元,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补缴标准共分三档据了解,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另外,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些补缴纳入人员将由省里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
工作经历以原始档案为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将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同时,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五七工”“家属工”均可申请根据《意见》规定,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只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可申请。
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情况逐年加剧,在我国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来,为中国老年人晚年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然后,政策自实行以来,有诸多变革,以下是网工作人员对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进行系统归纳如下: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链接: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
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社会养老保险从改革开放后到今天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改善,每一次的改进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对家庭和个人有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极大意义。
从家庭和个人角度出发,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强制缴纳的方式结合国家自主扶持的方式为年老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在青壮年时期定期少量地缴交费用,换到年老生活的补助,免除了家庭一定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在当今“四,二,一家庭”模式下,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靠自己的养老金生活,从而减少子女抚养老人和孩子的双重压力,对老年人的生活心态和对家庭的和谐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的角度出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概括为几个有利于:有利于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拉近城乡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意义重大。
[新旧对比]
参保范围扩大:覆盖所有参保人
此次出台的生育保险新政,是东莞根据省里下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的落实响应。据了解,目前东莞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打包”整合在一起的,根据省里的规定,今后东莞将把生育保险独立出来,单独建立账户,分账核算,不允许与其他社保基金调剂使用。根据生育保险“新政”的要求,参保人的人数将比原先有所增加。原先生育保险参保人仅限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今后参保范围将扩大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市社保局医保科长袁鹰在会上解释,“适龄户籍居民,是指在法定结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以现有规定,是指女性在20-55岁,男性在22-60岁之间这部分人群。
缴费标准变化:比省标准低一半
据了解,此前东莞并没有独立的生育保险,所以无需另外缴费。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
这里分为两种参保对象,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另一种为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来缴纳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也不缴纳。
东莞市社保局表示,考虑到东莞的经济运行状况,减轻企业负担,在政策实施初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下调至0.46%。据悉,东莞这一标准为全省最低,其他地区费率基本在0.5%-1%之间。在全国来说,也属于较低水平。
保险待遇提升:产检也能报销了
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市社保局表示,调整后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此前有大幅提升。据了解,原先虽然没有独立的医疗保险,但是从医保基金中划出了一部分支付给参保人做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是顺产2000元,剖腹产3500元。如果是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能获得1500元的额外津贴和800元独生子女津贴。
今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将从“定额支付”走向“实报实销”。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则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其中在生育医疗费用这一块,除了生产分娩的医疗费能报销外,今后产检检查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比如上环或取环、输卵管结扎手术、人流或引产手术等也能报销了。此外,职工还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
[焦点]生育津贴怎么算?
在生育津贴这一块,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例如王小姐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她休了90天的产假,那么她将获得6000元/30×90天=18000元津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省里的规定,生育津贴并不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将由社保部门发放到单位账户,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有人担心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缴费压力,并不会如实申报工资总额,从而影响职工的待遇。对此,社保部门也作出了回应: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问答]
异地分娩或报销比例降低
媒体:可以报销的这些定点医疗机构都是哪些医院?有些参保人生孩子时,想选择条件更好的医院分娩,如果跨镇区就医可以报销吗?
市社保局:这些定点的医疗机构随后我们会发布一份具体的名单,只要选定的医院是在这个名单之内的就能报销。如果有些参保人在广州生产,那么她也能获得保险,不过报销比例降低一些,只有50%-70%左右。
媒体:这一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市社保局:因为政策出台后,待遇要现场结算,计算机的后台系统要重新设置,这都需要时间,预计将于年底完成,随后还会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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