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介绍

2020-12-01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91.71亿元人民币。阳光人寿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公司价值不断提升,目前已有30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600余家,以专业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人身、养老、医疗、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点:身故残疾,双重保障,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点: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员工带了全面的综合性的工伤保障。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凡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的基本责任部分,并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可选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责任: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工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工伤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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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可选阳光团体险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意外的概率越来越大了,为员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也日益为企业所重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员工带了全面的综合性的工伤保障。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可选阳光保险提供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阳光团体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凡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阳光团体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阳光团体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的基本责任部分,并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可选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责任: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工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工伤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


团体保险是公司保护员工利益的福利方式之一,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不仅具有费率低(同比约低10%左右)和可税前列支的优势(可节税30%多)等明确易见的财务优势外,更是吸引员工、留住员工的重要手段。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相对于个人投保,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

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员工或组织成员提供一份全面、安心保障,使他们全无后顾之忧并竭力服务,增进团队的稳定和凝聚力,这是每一个企业和团队管理者的共同目标。通过美亚团体人身意外保障计划,您可以轻松做到。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申请手续简便,不须体检;可出具短期或全年保单,亦可承保一些特殊的活动及会议;灵活承保各种团体意外风险,不仅限于与企事业单位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二十四小时全球保障;可度身定做灵活方便的保险计划;24小时的全球支援服务及免费电话咨询服务。

保障范围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意外医药补偿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每日住院现金津贴手术费补偿住院费补偿监护病房津贴

阳光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残疾,双重保障,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投保范围

身故残疾,双重保障,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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