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制度

2020-11-30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筹资和给付标准。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个人不用缴费。据介绍,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此外,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扩大意外险保障给付范围

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调整为由意外险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异地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意外险保障范围,给付标准按照本市意外险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意外险资金拨付办法

依据历年意外险发生率、资金赔付率,按照各群体赔付率大体均衡的原则,分别确定当年度职工、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意外险资金人均拨付标准,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年终决算,在年度委托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独立运营,自负盈亏”。

规范意外死亡案件审核

因参保人意外死亡申请给付的,市意外险服务中心按照下列方法审核:参保人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救治病历资料和医学死亡证明书进行认定;参保人未经救治或未在医院死亡的,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法医鉴定书进行认定,或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通过查勘取证进行认定。对意外险不予给付的意外死亡案件,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应在不予理赔通知书中,详尽告知不予给付的理由。

通知还就实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服务网点审核制度、加强意外险信息管理、实行意外险经办服务年度考核制度等作出规定。(记者廖晨霞)

2013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筹资和给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筹资标准为人均25元。2、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3、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4、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5、本标准适用于2013年度。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知识

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不断完善


响应国家号召,我国各地积极推进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更好的解决居民养老问题,从根本上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安徽省作为一个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先进代表城市之一,表现出了政府积极性。

政策回顾:

2011年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进一步明确城居保优待城镇计生家庭政策,由此形成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的完整政策,全面实现城乡保制度与人口计生政策的合理衔接。

2012年,安徽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办法》,为政策的规范实施提供了保障,安徽省城乡保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

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于在全省试行,目前安徽省全省一共有67个县加入了新农保试点县,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覆盖度了全省农民的79.9%。计划到明年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新养老保险政策将极大地改善农民养老难的现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从2011年起,安徽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提到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据介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和资金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安排。对于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明确指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考虑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实际利益,特别是针对已经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也充分考虑到了他们的困难和实际情况,虽然未曾缴纳过养老保险,但也依旧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儿童意外伤害已经成为1岁至14岁儿童的首位死亡原因。面对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伤害,家长要如何应对?中小学生防范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发生意外。据统计导致儿童出现危险的原因,意外伤害已超过疾病位列第一。加强中小学生的人身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儿童安全隐患重重

公安、教育等业内人士分析,溺水、交通事故、上网、独自居家是暑期可能对学生造成危害的四大主要威胁。同时也表示,暑假学生安全事故高发主因是学生的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家长对孩子的看管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

南京江宁东山小学校长蔡小平表示,目前乡镇农村地区湖、溪、水塘及水库的分布密集,一旦学校、家长或水域负责人疏于管理,随时可以成为孩子们的玩耍地,成为安全隐患发生地。

安徽省教育厅思政处处长张庚家说:“今年学生安全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群体性落水事件,一个学生失足落水,周围同学不顾一切下去救人,结果同时溺水。”张庚家介绍,暑期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此类事故多发于农村和城郊接合地区。城市水域面积较小,管理上相对严格。而农村水域面积大且分散,不易管理,很多孩子会去附近水塘洗澡避暑,因此溺水事故较城市较为高发。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国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校方应当赔偿。

据悉,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赔偿限额则由各地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根据《通知》,各地教育部门将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中标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家长购买儿童意外险需注意事项

注意一:看清理赔项目

办理意外医疗理赔时,并不是拿着所有药费单据找保险公司就能全额报销的,而是有选择性的报销。比如床位费、进口药品等是否报销,各家公司规定都不同。所以,家长买意外险之前要弄清哪些费用可以报,哪些费用不能报,是全额报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报,以免到时候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注意二:看清保障范围

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要看清保障范围,不要认为只要买了意外险,孩子发生了意外就都有了保障。例如:少年儿童不小心烫伤了,认为就可以获得理赔或获得全部保额的理赔,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烫伤必须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理赔的多少要根据伤残的等级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理赔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主要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目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以死亡和伤残为主,而有的只保死亡。但在险种名称上却有可能都称为意外保险。

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应该看清条款后再决定。

注意三:看清保额

根据《保险法》规定,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时,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所以友邦的畅游旅行意外险规定,60天至17周岁的被保险人只能选择意外伤害保额不超过5万元的搭配。而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少儿身故最高保额10万元。因此,在为孩子选择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超出保额部分无效。

医疗救助,北京市拓宽困难人员帮助范围,不断完善救济方案


8月1日起,北京市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项目,将提高救助比例,扩大救助范围。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等6大类重大疾病将享大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住院救助封顶线增至4万元。

《意见》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结算方式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调整完善北京市医疗救助制度。其中,救助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例如,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自付部分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将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将住院押金减免比例由60%提高到70%。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例如,北京市在职职工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为70%,如果救助对象得了大病,正常医保报销后,自己承担的30%,医疗救助项目还将再为其报销70%。“这意味着救助对象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只有总费用的9%。”

此外,今后北京市还将门诊救助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将住院救助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重大疾病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与此同时,救助的病种数量大大增加。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9类、80多种疾病扩大到15类、134种疾病。原来的救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8月起,将新增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6大类救助病种。救助对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其中,政府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同时鼓励区县将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的资金压力,今后将把医疗救助受理审批时限由按季度办理调整为按月办理,缩短了审批时限。并且,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让困难群众治病时尽量不用东借西借。”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说。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_保险知识


儿童意外伤害已经成为1岁至14岁儿童的首位死亡原因。面对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伤害,家长要如何应对?中小学生防范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发生意外。据统计导致儿童出现危险的原因,意外伤害已超过疾病位列第一。加强中小学生的人身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儿童安全隐患重重公安、教育等业内人士分析,溺水、交通事故、上网、独自居家是暑期可能对学生造成危害的四大主要威胁。同时也表示,暑假学生安全事故高发主因是学生的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家长对孩子的看管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

校园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乡镇农村地区湖、溪、水塘及水库的分布密集,一旦学校、家长或水域负责人疏于管理,随时可以成为孩子们的玩耍地,成为安全隐患发生地。安徽省教育厅思政处处长张庚家说:“今年学生安全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群体性落水事件,一个学生失足落水,周围同学不顾一切下去救人,结果同时溺水。”张庚家介绍,暑期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此类事故多发于农村和城郊接合地区。城市水域面积较小,管理上相对严格。而农村水域面积大且分散,不易管理,很多孩子会去附近水塘洗澡避暑,因此溺水事故较城市较为高发。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国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校方应当赔偿。

据悉,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赔偿限额则由各地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根据《通知》,各地教育部门将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中标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家长购买儿童意外险需注意事项

注意一:看清理赔项目办理意外医疗理赔时,并不是拿着所有药费单据找保险公司就能全额报销的,而是有选择性的报销。比如床位费、进口药品等是否报销,各家公司规定都不同。所以,家长买意外险之前要弄清哪些费用可以报,哪些费用不能报,是全额报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报,以免到时候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注意二:看清保障范围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要看清保障范围,不要认为只要买了意外险,孩子发生了意外就都有了保障。例如:少年儿童不小心烫伤了,认为就可以获得理赔或获得全部保额的理赔,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烫伤必须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理赔的多少要根据伤残的等级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理赔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主要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目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以死亡和伤残为主,而有的只保死亡。但在险种名称上却有可能都称为意外保险。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应该看清条款后再决定。

注意三:看清保额根据《保险法》规定,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时,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所以友邦的畅游旅行意外险规定,60天至17周岁的被保险人只能选择意外伤害保额不超过5万元的搭配。而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少儿身故最高保额10万元。因此,在为孩子选择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超出保额部分无效。

什么是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是指人的身体收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害人主观状态意愿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仅有意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仅有伤害的客观事实而无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构成意外伤害。因此,什么是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在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市场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3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意外险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最后一种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

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1)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意外险雨后热销

私家车的意外保障一直是一块有待加强的洼地,但是近来市场上寻找以驾驶员事故为保障标的的人越来越多。有车一族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俗称司机意外险),这个险种可赔偿司机溺水,在大雨中行车溺亡概率很小,发生此类小概率事件,即便溺水司机未投保人身险,如果购买了此项保险,亦可获得赔付。普通的车损险或者三者险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赔偿。

农民工意外伤害险制度的必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农民工意外伤害险的必要性

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属于政府行为的工伤保险在实施目的、方式、基金来源以及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又相互取长补短,在解决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他们的出现既解决了一些发达地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往往做的是最差、最苦、最累的工作,他们多在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工作,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以及农民工在劳资双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减轻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意义重大。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需要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

首先,工伤保险具有个人不缴费的特点,企业缴费的比例也很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就相对较小,对于那些高事故发生率的建筑、工矿企业来讲就“有利可图”,因此他们也很愿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而那些低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认为自己出事的几率很小,缴后也是为别人做贡献,就会想方设法少缴或不缴保费,以及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讲,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

对于一部分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他们就无处取得赔偿,直接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个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缓解一时之急。

其次,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赔偿金难以满足伤残劳动者康复费用。由于工伤一次性补偿金包括了工伤后的住院治疗费用,致使一部分民工拿到的赔偿太低。根据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标准,工伤级别较低的农民工得到的工伤补偿不过几万元甚至几千元,而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钱根本不够,很可能是这一次性赔偿仅够支付工伤保险的住院治疗费用,而这使得农民工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究其原因,根本是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行及体制有所欠缺。与商业性质定额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很难满足事故员工的保障需求。

再次,一些企业隐瞒工伤事故问题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按照条例办事,却将事故私下解决。因为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此外,很多企业出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有工伤事故也不汇报,许多问题私下解决,只支付不多的钱就可以了事,对于那些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只要能拿到钱就行了,也不注重方式是否合法,赔偿是否合理,而这样做使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因此,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保障等多方面存在缺陷,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需要以“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发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机结合,多角度、全方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生活充满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意外事故都有可能不期而至。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您带来身体伤害,也会给您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意外险能够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损失,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对于被保险人伤亡究否为“意外伤害”的认定,是保险人应否给付保险金的关键。然而迄今为止,“意外伤害”依然是众说纷纭、欲说还休,亦是屡引合同纠纷的焦点,这除实践的丰富性超越理论外,相当程度上与意外伤害构成研究尚有不足有关。

意外伤害险包括哪些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旅游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和综合意外保险三大类,保险时间既有规定时间,也有自由选择的时间。综合意外保险投保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的灵活,一般保险公司都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选择,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投保,保险的价格等也不相同。了解到了这些,接下来,小编再带您了解一下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个人意外伤害险的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4、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最后,个人人身意外险还有一类意外伤害就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所以不属于意外事故。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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