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2020-11-28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人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对因建筑工程意外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是建筑行业团体必备的保险产品。人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合年龄: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的身体健康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产品特色:针对建筑行业投保群体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抵御建筑工人意外事故损失;保费可选择按被保险人人数、工程造价、施工面积计收,便捷多样;保险期限可根据施工项目时间的长短,灵活选择

保险责任: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而必要的医疗费用—约定的免赔额)×约定比例。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保单基本情况】某建设集团高速公路隧道项目部向我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造价3.62亿元,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20万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每人2万元,保险期间2008年3月6日至2010年7月6日。

【案情经过】2009年3月15日,该单位在建设工地隧道洞内施工时,洞顶突然掉下一块重约10余吨的巨石,有七名工人被砸伤,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其中三人轻伤,一人重伤,另外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结果】此次事故造成7名工人伤亡,经医院治疗,4人治愈出院,我公司共计赔付医疗费用48394.4元;三人死亡,每人身故保额20万元,共计赔付60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投保人按工程造价为其某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承保该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本案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发生意外被巨石砸伤,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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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及理赔示例


我国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办理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要经过有资质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评估安全生产风险。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测算方式灵活,投保期限灵活可选择(1个月--1年),在保险期间可以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3月9日,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客户周某驾驶摩托车在海盐秦山街道永兴村路段,因避让行人与俞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11月27日,周某委托他人向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提出9万元医疗费的保险索赔,并提交了病历、住院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从表象来看,周某出险报案和诊断治疗、伤残定级及索赔单证均无不妥之处,但经询问,得知周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病历记载只是简单的“摔伤”两字,为查明真正的受伤原因,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分别走访了交警部门、就诊医院和周某本人,证实了周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

由于周某参加的是其单位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条款,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这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此案经深入调查,排除了周某有骗赔的主观故意,针对周某对保险知识的不甚了解的情况,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案件处理人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最终,周某明白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不能按照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条款来索赔,对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表示接受。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启示

负责受理电话报案的专线服务人员应在了解出险原因后的第一时间告知客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非保险责任的索赔须正确解读条款,耐心解释说明,引导客户主动撤案,防止因工作不到位产生无效报案和后续撤案的被动,避免客户为此类案件来回奔波,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民工坠楼身亡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小平10月28号出了意外,大地保险公司第二天就依据理赔事宜完成了赔付,没想到理赔这么快!”近日,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田小平的家属告诉记者,他的亲戚田小平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楼身亡,大地保险公司及时采集事故资料,仅用一天就付清理赔额50万元。据介绍,田小平是河北省一位农民工。10月21日来到我市某工地打工,建筑施工单位考虑到他从事高空危险工作,于是当天就在中国大地保险公司为他购置了100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幸的是,在28日一次高空作业时,他不慎坠楼身亡,这使原本拮据的一家老小陷入了生活的绝境。“他一死,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好在保险公司给了50万理赔款,救了一家的急,要不然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呢。”田小平的家属告诉记者,作为家里的壮劳力,田小平的死虽然令家人悲痛不已,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又使家人的生活得到了一些补偿。

建筑工人团体险协助防范建筑意外


建筑工人团体险即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建筑工人团体险是专门针对建筑行业投保群体特征而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补偿建筑工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满足建筑企业转移风险的需求。

建筑工人团体险帮助转移企业事故风险

摔伤、砸伤、坠楼……各种各样的风险成了建筑施工人员心中挥之不去的“隐痛”。安全事故发生后,一些老板为了逃避责任,总是千方百计地将风险转嫁在建筑工人头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往往求告无门,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迫境地。为了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建设部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意见》指出,“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人保建筑工人团体险怎么样?

配合建设部要求,人保财险迅速推出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建筑施工人员)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可获得人保财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项调查表明,对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来说,他们往往更关心自己在遭遇意外事故时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在现有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这一担忧更是成了他们的心病。对此,人保还推出了“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支出,按条款约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业内专家认为,作为行业巨头的人保财险专门针对建筑施工人员推出意外伤害保险,凸显了对高风险行业人员生命权的尊重,体现出对特殊群体的物质关怀和人文关怀。

毫无疑问,意外伤害险的强制推行使得建筑工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益者——老王正是用人保财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支付了对他来说相当于“天文数字”的医药费;其次,这项政策也惠及到建筑企业,老王的老板这样评价:“给工人们买上一项意外伤害险是件投入少、回报多的好事——工人能从中得到实惠,公司也能降低风险。”

一位专业人士评价:建工意外险的推行,在转移建筑企业风险、保障建筑工人利益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巨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可谓“三赢””。

建筑工人团体险——相关链接建筑工人团体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经保险人认可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团体险的内容与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团体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意外伤害团体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和意外伤残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适合人群广,浙江杭州为残疾人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团体险。西湖区残联在去年免费为2000余名困难持证残疾人投保基础上,今年扩大参保范围,共投入93.04万元,为全区所有的9304名持证残疾人免费购买了为期一年的残疾人意外伤害团体险。《西湖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卡》已于近日发放完毕。今后,西湖区残疾人只要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住院、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情况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将获最高30万元的保险赔付。

据悉,去年西湖区残联已经率先在全省推出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为期一年的实践中,共有20余名困难残疾人得到了总额近10万元的保险赔付。

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团体险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知: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购买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的注意事项


意外险是和职业类别有很大的关联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里的概念必须要弄得非常清楚。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可以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但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该指定无效。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大都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广大建筑工人应依法维权。

建议直接买建筑工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比较很实惠!最低一百多块一年。室内作业购买10万的保额也就几百块,意外住院不住院都能报销。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就算受益人与公司达成上述内容的赔偿协议,对于保险合同来说该协议内容是无效的,保险公司还是会按照保险合同将身故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就算受益人授权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保险金还是由保险公司核赔后汇入身故者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所以说公司要获得身故保险金的操作是不合保险法规定的。

建筑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手续要求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购买建筑工人意外险的建议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1、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它的投保人是团体(即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每个职工。

2、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保险种类也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3、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一切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作用。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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