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对保险有充分的认识,根据不同的方式,保险的种类可以分为很多种。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2.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非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保险公司分红险分红方式分为保费分红(美式分红)和保额分红(英式分红)
保费分红也叫现金分红就是按照你交的保费除去保险公司的成本后剩余的价值,也就是我们说的现金价值来分,每一款产品设计出来后,他的现金价值就已经确定了,现金价值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大,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根据很多标准就算出来的,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缴费时间,现金价值的档次不一样,分红点数的多少就要看保险公司的收益和公布的数值了,比如30岁,男,年缴保费10000元,现金价值为3000,当年的分红点数为5%,那么他今年的分红为150元。
保额分红就是按照保障的额度进行分红。比如,30岁,女,保额选择为20万,分红点数为0.8%,那么他的分红为1600,这里的1600不是现金,而是1600的保障额度,如果客户要领取这部分分红,只能领取1600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以上两种分红只要不领取,都是可以复利计息的。只要时间够长,保额分红产品的投资收益明显高于保费分红,存在的缺陷就是保额分红并不是现金分红,其红利的领取方式不如保费分红那么灵活。客户在选择分红方式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挑选。如果手中有闲钱,不急于将红利取出,则可以选择保额分红的产品,在长期内获得更好的收益和更高的保障。
一个分红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分红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内各保险公司红利并无较大差异,但长期内,由于各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盈利状况不同,红利差异就相当大了。
最后,我觉得,买保险,选择什么样分红关系不大,关键还是保障要全面到位。这才是买保险意义所在。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又称“两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二、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的特点。
三、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四、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行业专用术语,意指投保的对象。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希望什么处于被保险的范围,并针对该对象签订保险合同,改投保对象就是保险标的。在不同的险种中保险标的的所指内涵不同。比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可以实际估值的实物,如房屋、家具等等;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等。
保险标的范畴包括什么?
保险标的范围界定需要根据保险的品种而言。我国保险分类主要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个人、家庭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或者企业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人希望走出去见识更多的国家,更多的环境,无论是出国留学还是出国旅游,专家提醒消费者出境面对陌生的环境,谨防意外发生应为自己提前购买国外旅游保险。
不同国家对前往的国外游客签证有不同要求,有的国家对险种有明确要求,有的国家对保障额度有明确要求,而有的国家对投保的保险公司有明确要求。国外旅游保险绝不是金额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国规定的金额左右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另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再选择一些附加险,如财产险等保障家中财物在出游期间发生丢失的情况。最好选择网络广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
目前在我国可以购买到的国外旅游保险主要分两大类,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由旅行社购买;另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其中旅游意外伤害险又分以下四个主要险种:
一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立即到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抢丢失的补偿金200元。
三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应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
四是旅游救助保险。对于出境游的旅客来说应购买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的救助。
买国外旅游保险特别提醒
1. 熟读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根据自己旅程设置挑选不同产品。
2. 投保之后,要把保单放在家中的固定位置,并告知家人。
3. 出游时,随身携带保单编号以及24小时旅游援助电话。
4. 遇到航班延误等情况,应该在机场要求开出航班延误证明,保证事后理赔。
5. 遇到财物丢失,应在24小时内报警,获取报警凭证,并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而言,在出事后2年内均可申请理赔,但时间越长,取证难度越大,保险公司可能因此加收额外取证费用。
6. 遇到生病或者严重意外等紧急情况时,要冷静并第一时间拨打24小时救助热线,治疗之后拿齐各种证明。
7. 旅途中相关发票要注意保存。
8、 注意选择有国际救援服务的保险。有的国家这一条是硬性规定,但如果没有的消费者也应该自觉选择,因为一旦保户在境外出险,只要他与投保公司合作的救援机构取得联系,救援公司就会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治疗救援、安排家人到境外探病等。与普通保险事后赔付不同,国际救援服务最大的优点就是发生了事故能够马上享受到保险服务,安全方便。
9、 发生理赔时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保单前投保人就应该看清保险条款,保险最好是自行购买,不要托付给旅行社代买,注意保险的期限等。
专家提醒,购买国外旅游保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出险时可以尽快核对身份。关注国外旅游保险本身是否能境外直接赔付,产品对于门诊能否有赔付。前往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的保额不能太低,否则可能在施救过程中因为费用不足导致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对于经常出差,且不确定前往哪些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购买产品的救援公司服务网络也很关键,服务网络覆盖面广,国外旅游保险出险时获得救助才及时可靠。
专家建议,出境旅游时应该随身携带紧急救援卡并及时拨打救援电话,将出险情况及时反馈至救援中心,以便救援中心采取准确、快捷的救援措施。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一、保险标的的转让
本法第21 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当然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保险标的的转让) 。
在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标的转让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它往往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包括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 因此, 保险标的转让不可视为保险单的当然转让。但, 保险单并非保险标的附属物, 它并不随同保险标的所有权的移转而自动转移。一般情况下, 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 事先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
二、保险标的转让的例外
保险标的转让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依本条规定, 存有两点例外:
(一)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允许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而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运输, 特别是海上运输, 路程遥远, 流动性大; 货物在远地买卖易主, 一般很难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奉行前述原则, 必然丧失交易良机。有鉴于此, 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同时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一般不涉及内容的变更, 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 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二)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 那么可以依此约定。这里约定的效力高于本条前段的规定。若没有约定, 适用本条前段的规定。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经济合同中称为标的,即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因而,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而这种赔偿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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