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案情]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常某保险金。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定额给付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它的特点在于:如果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则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它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人和财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估算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基于生命、身体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又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或“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
本案中,常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未约定常某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因此从保险合同的文义来讲,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常某依据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常某在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有悖法律规定。
【编者按】七夕佳节即将来临,很多情侣之间会相互赠送“爱情保险”。在此****理财网网小编需要提醒各位消费,不是谁都可以给她(他)购买保险的,因为“爱情保险”并不是从字面理解的可以保障爱情,而是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由此可见爱情保险并非适用于任何人!
此外,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具备保险利益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我们提醒大家,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你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保险利益关系。 爱情是浪漫的,更是现实的,各位消费者不能被浪漫冲昏了头脑,随意购买所谓的“爱情保险”,却不能真正发挥到作用!目前保险常见的缴费年限主要分为两类:第一个趸缴:指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次性把保费缴完,后续不用再缴费。趸缴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省去了之后每年缴费的麻烦,也规避了因缴费不及时导致的保单失效的风险,且总金额要比分期缴费的总金额要少。趸缴的劣势在于对现金流的压力很大,一次性要缴清所有保费,对于不少家庭来说都比较困难的。
第二个期缴:指按照一定的周期,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或每年缴费。一般按年缴的比较常见,常见缴费期限有3年、5年、10年、20年、30年,交至50岁、交至60岁、交至70岁等。期缴的优势在于能缓解投保人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保障的杠杆效应较高。期缴的劣势在于期限越长,总的缴费金额越多,同时还要保证能按期缴费才行。
我们很多人经常在购买保险时,陷入选择困难症,因为保险缴费期间选择太多了,有一次性趸缴、有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还有能30年缴费的。那么什么样的缴费方式以及缴费期限更划算更适合我呢?是越长越好越好?还是越短越好呢?前思后想,还是想不出一个所以然来。其实大家在不同的缴费期限中犹豫不决,多半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现金流压力的大小;不同期限缴费的总额有较大的区别。
不建议月缴或者季缴。月缴或者季缴虽然看起来很划算,按月缴费会使我们的支出压力减小,保险杠杆也更高,但是保险公司也不傻,这期间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实际上都是算在消费者身上的,换算成每年总缴费并不划算。另外,目前只有电销保险或者少数的常规保险是可以选择月缴或季缴的,这类产品性价比一般都比较低,考虑价值也就很低。
保障型产品,尽量延长缴费期限。买保障型产品,尽量选择比较长的缴费期限,可以提高保险的杠杆,尤其是普通家庭,因为这样可以降低你年保费支出压力。虽然总保费支出会更多,但是在考虑当前的保费压力以及日后不断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可能获利反而更多。一般建议像寿险或者重疾险至少选择10年以上的缴费方式,最好是20年或者更长。
如果收入是长期稳定的持续收入,可以选择长期缴费,平稳的支付保费;如果收入不稳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短期缴费,因为如果年付保费太高,后期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不能继续那就不划算了;选择缴费年限的时候也要考虑自身的年龄和收入等变量,如果年纪偏大或者收入不够稳定,建议可以适当缩短缴费年限,否则到了六七十岁以后断缴失去保障了也不好。我们购买保险就是想转移自己的风险,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的保额。趸缴一下子拿出十几万,对于一般家庭来讲,是有很大的压力的,况且一个家庭不能只给一个人投保,家里的其他成员也需要保险来保障未来。而期缴保费给家庭经济的压力则要小很多,减小当前保费压力,提升的保额,可使保障性更强。同时,考虑到工资上涨以及财富的逐渐积累,一直均衡的期缴保费给投保人带来的压力是逐年减小的。
人们在购买交强险时,对交强险基础费率的计算不是很明确。实际上,交强险实行了同意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只要了解其大致浮动范围,就可以掌握交强险基础费率。
交强险基础费率类型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不同车型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其中,6座以下私家车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
交强险费率表介绍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交强险实行费率是与交通违章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是交强险基础费率的特点,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还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建议车主可以关注保监会发布的最新交强险条款和费率表。
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区、市)实行这一制度。8月1日起,辽宁省也将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至此,交通话强制险酒驾挂钩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
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全国范围内执行据悉,除北京等12个已经开始执行的省(区、市)外,其他省(区、市)的联系浮动制度正在进一步论证和制定中,待正式公布后开始实行。
具体的浮动标准是: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通强制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通强制险费率上浮25%。
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通强制险的费率将调低5%左右;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通强制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对于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其交通强制险的费率维持不变。
经济杠杆提升酒驾成本2010年初,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新规的威力在于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让酒驾的违法成本更高,惩戒力度更大,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上了一道“保险杠”。
根据有关规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确定。2009年以来,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酒后不开车的观念也在深入人心。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
据了解,北京地区3月1日实行联系浮动制度以来,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3万起,其中有2259辆机动车在购买新交强险时,因为酒后驾驶行为上浮15%的交通强制险费率,15辆机动车因醉酒驾驶上浮30%费率;上海4月1日实行新制度以来,共查处酒后驾驶5213起,其中290辆机动车上浮交通强制险费率15%,45辆机动车上浮费率30%。
有异议可向公安复核据了解,投保人对《费率浮动告知书》上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将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并提示投保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复核申请。经复核变更原处罚决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修正后的交通违法情况予以承保;交通强制险保单签发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变更的,保险部门应对多收的交强险费率退还投保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由于交强险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也就是说,处罚是认车不认人,与以往的酒驾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借车给别人的私家车主要小心了,哪怕违规的是真正开车的人,埋单的也只能是车主本人。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在交通强制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为配合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通强制险定额保单,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摩托车因而也将全部纳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通强制险费率浮动。
严重违法有望纳入费率据交警部门透露,酒驾、醉驾与交强险挂钩只是一个开始,今后交管部门还会与保监局进一步研究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与交通强制险、商业车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规定。例如:客车 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高速路上违规调头、严重超速等,都将会与交通强制险、商业险挂钩,希望通过此举能不断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辅助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另外,交强险60%的浮动上限也不会一成不变,可能会提高到100%,甚至更高,也就是说以后交通违法行为的代价会更大。
对于司机来说,强制购买交强险既是为了规范司机行为,也是为了保障大众的生命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因此,司机有责任也有义务了解、学习交强险基础费率范围,同时按规定缴纳交强险,安全出行,放心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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