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020-11-13
基本保险知识

通知提出,各地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据了解,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bX010.Com

相关知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可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到账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没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

10月24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通知。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医疗保障形式有三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为适应参保人员的可流动性,即日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接续保险关系办理,从参保之月起缴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限不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之前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设立3个月待遇等待期: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这意味着,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进城务工后,凭新农合参保凭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都可以按接续保险关系办理。如果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到账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没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果单位没及时缴费,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

在新农合保险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新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会出现双重保险,这种双重保险的出现导致其有可能对国家公共卫生财政资源产生双重侵占。该问题国家和政府仍在密切关注和解决中。在城镇化医保推进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规避和控制的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及报销范围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是怎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包括哪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包括哪些?比例分别是多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

门诊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区内住院: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

区外、市外住院费用: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价及复印件)、病例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到区新型合作医疗单位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商业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后,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报免,并为商业部门提供相关手续。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及比例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补偿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以下是不属报销范围: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以上要在国家指定的定点医院。

保险知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间的定位


摘要: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主导作用举足轻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败得失彰显着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必须正确把握自己的职能定位,通过履行服务、责任、法治职能,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最大限度地使广大农民受益于这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林合作医疗,政府职能,定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合作医疗的这一概念,凸显了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主导地位。事实上,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本身就是政府职能的体现。然而,正处于转型期的政府,迄今为止,缺位、越位、错位的职能缺陷现象并不鲜见,医改不成功背后的政府失灵,更是往往为人所诟病。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政府,正确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不仅仅涉及到这一惠及中国2/3人口的公共政策的成败,更能体现新一届政府的治理之道。

一、加强组织实施,履行服务职能

从经济学角度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属于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保持政府的卫生医疗服务供给者、组织者和调控者地位是社会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文化素质相对不高,不可能完全自发地加入到合作医疗之中,更不可能自主地组织起来完成这一制度的实施。离开了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管理,合作医疗将不复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一切,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的做法已经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其结果是适得其反。政府只有通过正确的引导、支持、服务手段,才能真正调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其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的初衷。

所谓引导,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制定,将更多的人纳入到合作医疗体系之中。首先要解决信任问题,许多地方的农民虽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好,但却对加入持观望态度,担心政策的持久性,担心投保资金的下落,担心得不到合理补偿等。这就必须通过反复细致的宣传,树立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其次要引导农民改变多年形成的固有观念。长期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广大农村,把患病治疗作为自己或家庭的事,理所当然地认为应该由自己来解决,其互助观念和保险意识仍需进一步帮助树立。其三,在政策制定上,必须因地而异,因时制宜,充分考虑到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支持,最主要的是资金的支持,要强化政府的资金支持,将政府对合作医疗的资金注入明确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是合作医疗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不仅仅需要一时的资金,更重要的是资金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和鼓励多渠道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如集体或企业筹资、社会赞助、商业保险等。除资金外,技术支持也是政府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巡回医疗、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持县与乡镇一线医疗机构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培养农村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所谓服务,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更多地从农民的卫生医疗需求出发,以最方便的形式、最缓和的态度行使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或者说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这就要求必须保证农民得到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态度、质量和水平,增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使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产生持续的源动力。

二、维护公平正义,履行责任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一直将占大多数的农民排除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福利均与农民无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试图在医疗保障方面突破这一局面,逐渐将农民纳入到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健康权的社会体系之中。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说明了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取向,要求政府在此承担更大责任。

首先是逆向转移支付与逆向选择的问题。逆向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更多地使非贫困人口受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贫困之中的最贫者,因为不能承担自己所要缴纳的那部分合作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在此,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相对于没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来说,就是非贫困人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补贴是使非贫困人口受益而出现逆向转移支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救济制度结合起来。逆向选择,是指高风险比低风险患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现象。一般而言,人们患大病的几率较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一段时期后,会有一部分健康者认为没有得到实惠而不再参保,而参保者往往又是经常患病的人,逆向选择由此产生。逆向选择一旦产生,推广合作医疗的难度就会增加。这不但影响参保率,还会使医疗经费出现风险,当医疗经费入不敷出时,合作医疗就难以持续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给不患病者提供其他服务如免费体检、优先体检等,或者以户为单位,全家参保。而这些措施的制定也正是政府对自己责任能力的体现。

其次,必须要建立透明高效、监督到位的运转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开透明,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改变农民怀疑观望的态度,增加农民对政府的信任感,重点是基金管理的公开、公正。要强化审计监督,并建立包括政府、农业、卫生、审计、劳动各部门以及医院代表、农民代表等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各环节以及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协调,确保合作医疗能够按照制度规定顺利运转。

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未完全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有较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当地的医疗资源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农民医疗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目前的情况是医疗支出的上涨仍然大大超过农民收入的提高,卫生支出仍然以城市为主,投向农村的部分少,并未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医疗资源配置仍然是“倒三角”格局。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农村卫生资源却仅占30%左右,而70%的国家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其中2/3又集中在大医院,这就是医疗资源配置的“倒三角”。有限的农村医疗资源、不断攀升的医药费用和农民低收入的现状致使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03年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农民的两周患病率在增加,两周就诊率却在下降,农村37%应就诊病人没有就诊,65%应住院病人没有住院。因此,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责任,运用必要的立法程序,确保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水平,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这种投入的合理分配。在投入总量既定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公共卫生资源,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三、加快立法建设,履行法治职能

政府为了建立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问题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对待,试图通过重建合作医疗解决这一问题,其决心之大,措施之坚决,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还没有被纳入法律范畴,其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意性较大。因此,要想提高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着手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成果纳入法治范围。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但试点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以及补偿多方面,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地方可以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经政府批准出台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管理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增强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保护各方权益,避免随意性,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要逐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投入主体和各投入主体的投入标准,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机制,进而从法律上为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地位,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一项关系农民健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单纯农民的个人问题,它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我国现行的以精英主义和城乡二元分割歧视为特点的立法程序,不可能全面反映农民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如何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反映到法律之中,是政府尤其应当重视的一个方面。

总之,只要确定了以消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将尽可能多的广大农民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之中,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民医疗保障体制中的不和谐因素,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职能定位自然走向清晰。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黑龙江佳木斯边防支队联系多渠道资助困难农户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如今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有效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由于资源信息等蔽塞,对于一些政策的推行并没有那么及时到位。但是当地的困难户也是如实的存在。由于生活困难新农合对于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

为了帮助这些困难户黑龙江佳木斯边防支队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困难农民参加“新农合”,共资助辖区上千户困难农民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困难农户提供了有效医疗保障。

该支队通过组织民警深入驻地走访摸底,为1100余户困难农户分类建档,并积极向驻地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日前,驻地政府达成协议,按照“财政补一点、派出所资一点、本人出一点”的办法,由地方财政补助40元,边防派出所资助20元,困难群众自己出10元,筹集资金8万余元,为辖区困难农户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群众凭医疗证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看病、买药,最高可报销1万元医疗费。

一万元可能对于一些家庭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当地的困难户了说可就是救命的钱了。新农合合作医疗保险的推行为这些困难户减轻了负担,使他们有病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治疗,也是新农合的服务深入人心。

保险知识汇总,广东尽力实现农村居民医疗全保


昨日上午,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朱小丹会见了来粤调研的卫生部部长陈竺一行。副省长雷于蓝参加了会见。

朱小丹对卫生部长期以来给予广东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表示衷心感谢。朱小丹指出,近年来,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极大缓解了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目前,广东新农合参合率达99.7%,基本实现农村居民医疗应保尽保。所有统筹地区实行县内住院即时结报,72%的统筹地区开展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信息系统即时结报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监管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朱小丹指出,近年来,我省各地市加强了对城乡医疗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理清思路,慎重决策,完善体制,坚决落实国家在农村居民医保中的各种政策措施,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陈竺对广东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自医改正式启动以来,广东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工作上亮点纷呈。希望广东继续先行先试,充分论证,稳妥推进,积极探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新路子,为全国最终实现统一的全民医保创造重要经验。

保险知识汇总,关注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然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方案”仅试行了?年就举步维艰了。因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尚未成型,可持续发展无从谈起,或者认为讨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时尚早。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推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坎坷曲折,所以更值得从理论上进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讨。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正在崛起,因为这种模式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的“方案”,故称其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它攸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生命力。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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