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消费者需注意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

2020-11-12
家庭保险规划的注意事项

2003年6月,张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父亲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终身,含有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5万元,年缴保费为2100元,缴费期20年。

缴纳两次保险费后,张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不幸于2004年9月15日死亡。悲痛之余,张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到有关医院调阅病史资料,发现张先生在买保险前,曾经因受伤做过一项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而在张先生投保时,须填写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明示。于是,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为由,拒绝赔偿。

张父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由于张某在投保前,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依据的。

一审判决后,张父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对保险法的理解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张父经过几番波折,终于拿到了应得的死亡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投保前虽有部分事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但他的死因是脑溢血,与曾经因刀伤住院并没有医学上的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确认张先生有违背诚心、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这一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全额支付赔款。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现实理赔中,保险公司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掌握合理的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险知识,买保险要如实告知


花了钱,买了保险,发生了不幸,想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却被保险公司给拒绝了,想来这也是投保人很难接受的事实。

未如实告知是拒赔第一大原因

不久前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苏州是全国寿险业发达地区,集中了全国几乎所有最有实力的寿险公司,因此苏州市场反映出来的情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通过对100件拒赔案件的统计分析,江苏保监局发现,在拒赔原因中,属于条款约定除外责任的占27%;不符合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占12%;其他情况占9%,如孕妇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额已赔足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合同失效等。而占比最大的一部分是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这一原因的占比达到了52%。

同时,通过对2007年相关公司所有19件诉讼案件的分析,在诉讼案由中,投保前存在既往病史的也占最高比例,达到了35%。

因此,投保人必须清楚认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不但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同时,也要坚决排除各种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多年以前的病史情况没人会知道,或者以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就不用告知。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排除代理人的恶意干扰。在现行的销售体制下,代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把保单卖出去,有可能会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进行恶意干扰,让投保人不填写相关信息,使得这张保单通过保险公司的风控体系,自己从中抽取佣金。这时投保人就需要保持警惕,以免给自己将来惹来麻烦。

拒赔不应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在上文提到的100个案例的检查中,由相关公司理赔专业人士组成“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认为,合理的拒赔案件有91件、不合理的3件、存在争议的6件,而有意思的是,不合理案件均为医疗险。

例如,某被保险人因“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多囊肾多囊肝”住院申请医疗费用赔付,一家公司以“多囊肾多囊肝”为先天性疾病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是经讨论认为,其中的“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不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应对该项目下的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不区分项目而全部拒赔是不合理的。

另一位投保人因鼻中隔偏曲入院手术,某保险公司以鼻中隔偏曲治疗为矫正手术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经讨论认为,鼻中隔偏曲影响呼吸,而非简单的矫正手术,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还有一位投保人因意外摔伤入院,某公司以既往有糖尿病史不符合投保规则拒赔,但是事实上,意外摔伤与糖尿病并无关系,显然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意外险是不合理的。

由此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之前,除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取证所获得结果得出理赔结论。即使保险公司得出了对投保人的拒赔结论,也需要在拒赔通知书中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翔实的理由。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或依据有争议,首先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仍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买保险要注意如实告知重要事实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要向彼此如实告知重要的信息,做到最大的诚信。对投保人来说,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那些“重要事实”,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保险公司则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这些“重要事实”决定是否承保。

陈女士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她在投保时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她不幸得了肝炎,可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原来,在投保不久前她的体检显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当时,医生说没有什么大碍,陈女士也就没有放在心上。而引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便是肝脏的问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到最大诚信,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尽量多回忆自己的一些情况,不能自己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就不说。特别在健康状况方面,一般人对医学都缺乏专业知识,我们最好把所知道的一一说明。如果投保人不是为自己投保,也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回忆一些事情,以更好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保户自己填写投保单,像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回答。许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喜欢让代理人帮忙填写投保单。有些代理人为了提高业绩,故意隐瞒了部分信息,结果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后,如实告知是以书面为准的。“重要事实”不能仅仅口头上告诉代理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主要以保户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所以保户要确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能正确反映自己的信息。

另外,有些人因为担心保险公司拒保而故意隐瞒信息,这是没有必要的。投保人在原本不能得到承保的情况下,即使以隐瞒的方式得到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会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对于恶意的隐瞒,保险公司可能连保费也不退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保户没有做到最大诚信。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户应该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知识,对于消费者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目前,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投保人身险未如实告知病情或遭拒赔_保险知识


投保人身保险时,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但新《保险法》规定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即便拒赔也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市民胡先生本身体重200公斤,但是在填写保单时他将自己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胡先生身故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遇拒赔,这是为何?

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往往被要求填写一份“健康状况告知书”,包括被保险人及直系亲属的既往病史、职业状况及吸烟和饮酒史等。但是记者了解到,不少投保人将上述内容当作隐私,或者担心如实填写或被拒保,甚至有增加保费的风险。

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是投保人一项极为重要的义务,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1:告知过往病史

2010年7月,36岁的刘女士投保A款保险和附加A款定额保险,去年10月份刘女士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出院后她立马向保险公司申请A款定额保险理赔。

但是理赔人员发现,刘女士于2005年因宫外孕并进行宫内妊娠手术后一直未孕,2009年来多次B超发现输卵管积水,而此次入院明确要求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水,以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不育。

依据保险条款,刘女士未告知过往病史,其不孕不育治疗均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

专家解读:刘女士在2010年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过往病史,依据保险条款,其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属于刘女士过往病史,另外,不孕不育治疗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事项。

保险专家表示,刘女士属于带病投保,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但是其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2:隐瞒保险人病情

小朋友琪琪今年两岁,2011年4月,妈妈为她投保B款两全保险,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11年12月琪琪因患室间隔缺损在医院住院手术,手术成功后,琪琪妈妈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琪琪的病历上病史主诉为“患者2月前因感冒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心脏杂音,行心脏超声诊断为室间隔缺损”,但医生明确诊断此病为先天性心脏病,那么真的是才发现2个月吗?经理赔人员到琪琪家乡核实,发现投保次日即因患“支气管肺炎”住院3天,病历记载“有先天性心脏病史”。

可以确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是知道琪琪的病情的,但未在投保书上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付重疾险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专家解读:上述案例同样属于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范畴,但是由于琪琪患的是先天性心脏病,一方面先天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方面,琪琪母亲不如实告知琪琪先天性疾病影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

案例3:保险代理人失职

2011年6月,31岁的胡先生投保C款终身寿险和D款定期寿险,保额合计高达35万元。2012年1月胡先生在家中身故。经理赔人员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于2011年4月、12月因患“代谢综合征、单纯性肥胖、躁狂症”等疾病住院治疗。胡先生身高1.65米,体重达200公斤,属于严重超重。相关情况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

依据保险法和条款,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解除了保险合同。如此明显的未如实告知事项,保险代理人难辞其咎,该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营销部按照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专家解读:体重超标的人,容易发生诸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所以肥胖者在购买一些医疗险或者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额外增加保费,收取这项费用是为了通过差别费率维护所有客户之间的公平性,使健康客户群的保费能用来支付相同情况下其他客户的费用,保证保费的公平使用。部分代理人或者因为利益导向,想急于签单,或存在替消费者隐瞒的现象。

提醒: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仍是有效。保险专家表示,从上面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专家强调,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是很恶劣的,“其行径等同于诈骗。”

但是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当中强调“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据介绍,新条款强调的是,不再追述两年前的投保条件是否成立,且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专家坦言,“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的医疗险和消费型重疾险保障期限仅为一年,所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其实意义并不大。另外,保险公司赔付的理由是只有发生了保险事故才能进行赔付,而保险事故多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为主,所有的保险合同会将保险事故定义很严格,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只有在过了观察期后初期发生此类疾病才称为重大疾病。

所以,如果消费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可以以理赔理由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但是新保险法对于消费者而言的意义在于,尽管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保险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可以采取退保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专家提醒,理赔时要看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跟理赔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直接关系,而事故责任又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正常理赔的。而像上述三个案例,投保人申请理赔的原因均与其不如实告知的内容相关,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千万别对如实告知存在侥幸心理_保险知识


到底"如实告知"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占多大比例呢?“如实告知”的义务范畴到底多广?"如实告知"因其范围之广、涉及要素之多,的确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困扰。

"未如实告知"有两种前提,一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或心存侥幸心理,这种投保人大多动机不良,已经发病或者有些前兆,想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另一种是因为自身不知道或者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在"如实告知"上存在过失。

如果投保人属于前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旦理赔时查出,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未如实告知处理。一旦确认为"未如实告知",则会有三种处理办法最轻的结果也是免责,即拒赔。其次是解约,其它保障也将终止。对于情节严重者,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这对于身患重病的投保人而言反倒是得不偿失。

对于并非故意带病投保、骗保的消费者而言,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寻求保障,因此得到一份有效的保单是最重要的。怎么判断什么情况应该告诉保险公司,什么情况无需告知呢?

一般而言,慢性病、难以痊愈的疾病以及可能造成多种并发症的情况应该如实告知,例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脏病、肝病。投保人如果不确定可以询问代理人,如果担心代理人意见不够专业,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千万不能怕麻烦,或是抱有侥幸心理。 

投保人,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消费者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有五大注意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行了40多年的公费医疗开始走出人们的生活,取而代之的是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险不仅缓解了求医者的经济负担,而且为家庭健康解除了后顾之忧,成为许多消费者买保险时的首选险种。但同时消费者在挑选医疗保险时还需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细读保险责任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弄清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字医疗保险都规定了一个观望期,观望期一般是在自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内,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其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把自己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以往病史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以便保险公司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是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不履行忠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

第三,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附有下列文件:保单正本;保险条款;保险费正式收据;变更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上述文件齐备,才可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收单日期。

第四,为了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规定?quot;犹豫期",一般来说,客户收到保单后10日内为"犹豫期"时间,保户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对自己所投的险种做进一步的深入考虑或作出重新选择。在"犹豫期"内,保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而且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无条件退还保户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第五,要注意免赔条款的内容。作为附加险的住院医疗险,属于一种补偿性保险。补偿性保险的特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但又不可能超过实际花费的费用,因此,各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如果你的医疗费低于免赔额,则不能获得赔偿。当你的医疗费超过免赔额后,对医疗费用的赔付也是划分档次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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