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的1583元/月提高至1794元/月,上限从10905元/月提高至12195元/月。
据悉,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意味着每月掏的社保费多了。以养老保险为例,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1583元调至1794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1794-1583)×8%=16.8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44.31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
不过,由于社保缴费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费用,为了节省开支,许多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缴费基数。在我市150万参保人员中,有超过40%的参保人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样一来,单位的负担的确减轻了,但实际受损的是参保人员,其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待遇也将随之减少。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如因单位不如实申报造成职工缴费基数过低,或缴费月份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将于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上海市 2004 年的情况为例, 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 1847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了 1847*3=5541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5541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 1847*60%=1108.2 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1108.2 元。要是工资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今年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2007年相比,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从1478元提高到1735元,增加了257元,上限则提高到8676元,提高1284元。
本次公布的标准运行期从2008年4月1日起到2009年3月31日止,上海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下限为1735元,上限为8676元,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与去年缴费基数从1478元到7392元比,缴费下限提高257元,上限提高1284元。同时,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比去年也提升,从960元到8676元。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均为1735元,比去年的1478元提高257元。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1)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3)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4)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5)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为减轻医保参保病人的医疗负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经过几年医保政策的调整,目前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升到20万元,而住院个人负担降低了10个百分点。
据了解,2001年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参保职工累计发生普通门诊1120.5万人次,门诊慢性病268.5万人次,门诊特定病78.5万人次,住院25.5万人次,药店购药421万人次。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平均下降了200元,住院个人负担降低了10个百分点。提升了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升到20万元。并且按照“企业挤一点、财政补一点、经办机构缓征一点”的资金筹集基本思路,破解了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资金筹措的难题,打通了参保渠道。去年,全市筹集参保资金6亿元,已有748家困难企业的16.3万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解决了四年来困扰我市困难群众生病无保障的民生问题。另外,劳动部门还对难以实现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女45周岁、男55周岁的“双困”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补贴;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延长2年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帮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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