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群众个人医疗负担,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优化医保报销流程,从11月1日起,所有参保患者急诊就医实现24小时即时刷卡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急诊24小时刷卡结算
从11月1日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信息系统实行24小时服务,同时医院等各定点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也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满足参保人员全天候联网刷卡结算的需求,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急诊就医按照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刷卡结算,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二、一级医院分别报销55%、65%、75%;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一级医院报销50%。
急诊留观可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报销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转住院治疗,以及急诊留观期间亡故的,在转住院或亡故前7日内发生的已经按照门(急)诊结算的医疗费用,可以重新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报销,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支付。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执行,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500元。
同时,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市民,急诊留观期间,参保患者或家属应妥善保留急诊留观的医疗票据红联,作为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报销的依据,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个人直接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的,属于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向参保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属于学校、托幼机构参保人员,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如果急诊就医忘记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者医院网络发生故障,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尔后再按照垫付医疗费报销程序申请报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居民医保转移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最近,有人咨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职工医保转到外省,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转出后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在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经办窗口接收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②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及《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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