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避免重疾险免赔范围纠纷

2020-11-04
重疾保险知识

到底原位癌属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我们来看一下,原位癌一般指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者。多发生在生殖系统。例如:子宫颈、食管及皮肤的原位癌。常见的原位癌有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胃原位癌、直肠原位癌、乳腺导管内癌和乳房小叶间原位癌、膀胱原位癌、前列腺原位癌。

因为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所谓癌症的早期发现,最理想的也就是发现原位癌,这时治疗效果极佳。例如,最早期的子宫颈癌是原位癌,病人没有自觉症状,肉眼也看不出癌变,通过子宫颈癌普查,采用宫颈细胞涂片的方法可以发现它,如果及时予以治疗.治愈率可达100%。

从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就将原位癌排除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外,这在投保人中引起广泛争议。

《规定》同时表示,在恶性肿瘤一项中,有6种情况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其中包括原位癌。

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大多数投保人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其容易产生以下两种误解,一是将原位癌理解为尚未发生转移的癌,癌症只有发生远处转移才符合赔付条件;二是将原发癌等同于原位癌。以前甚至发生过因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将部分尚未发生转移的浸润癌、原发癌当成原位癌而拒赔的事件。

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从原位癌到浸润癌大概要5-10年的时间;原位癌偶尔可自行消退,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原位癌的治疗也相对简单,如子宫原位癌通常的治疗方法是把子宫切除,而无需做化疗,因此原位癌属于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所以原位癌一般都被列在免赔范围内,但现在也有的公司把原位癌作为轻症重疾进行理赔,重疾保额的20%。

所以亲爱的业务伙伴们及客户朋友们,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疾范围了吧?

扩展阅读

商业车险免赔范围有哪些


车损险作为商业车险中的主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车损险的保障对象是车辆本身,保险车辆无论是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但不包括地震)等自然因素,还是因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遭受小刮小蹭或者严重受损,车主都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跟很多险种一样,车损险也有自己的免赔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扣除5%至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损险也有一些常见的免责范围,即由于相关规定情况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夏季多雷暴天气,时热时雨的天气也会让爱车小病不断,虽然车主们都买了车损险,但有些情况导致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车辆浸在水中,车主操作不当强行启动而导致的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夏季汽车遭到暴晒和雨淋的机会比较多,如果车辆原来有的划痕没有修复,划痕部位很容易出现锈蚀或底漆剥落的情况,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车损险赔偿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自燃;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暴风、龙卷风;

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因此不是购买了车损险就没了后顾之忧,为了全面保障自己的爱车可能遭受的风险,车主还应该投保其他的汽车保险,以后顾无忧。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先出险后投保,属于欺诈,弄不好不但保险公司不赔,还有可能被公安局。因此不是购买了车损险就没了后顾之忧,为了全面保障自己的爱车可能遭受的风险,车主还应该投保其他的汽车保险,以后顾无忧。

不计免赔特约险赔偿范围介绍


众所周知,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车险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此可见,不计免赔特约险是十分重要的,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不计免赔特约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不计免赔特约险赔偿范围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不计免赔特约险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不计免赔特约险何时无效

有些时候,即使投了不计免赔也会不生效,下面我们分几种情况来看下什么时候不计免赔不生效:

1:应由第三方赔偿却找不到第三方。这一情况不难理解,比如你的车被别人车撞了,对方全责,本应由对方的保险来给你修车,但对方逃逸,此时虽然可以用自己的保险获得一定的赔偿,但不计免赔就不能生效,因此也就无法得到全额赔付了。

同理,我们车被恶意划伤,由于无法找到划车人,因此也无法证明当时车辆受损的原因和现场情况,因此也无法履行不计免赔进行全额赔偿了。

2: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比如双方机动车发生刮蹭,后经协商后挪到路边,但并没有保留当时的照片和位置记号,双方在报案时无法给出明确的证据和原因,那么此时即便投保了不计免赔,恐怕也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3:频繁出险。这种情况不难理解,如果你过于频繁的出现,即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仍然会让投保人承担一定的损失,对于频繁出现这种危险并且不正常行为的惩罚。不过关于几次出现算频繁,车主承担一定损失究竟是多少,各家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太一样,这就需要投保时及时了解清楚。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保险纠纷不断 专家教你避免纠纷困扰


随着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就是无法避免的保险纠纷了。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多一份谨慎,避免保险纠纷带来的困扰。

案例:保险代理讨要佣金

早在1997年,小张便进入我市某保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可最终,他与保险公司间的缘份,却以一场官司而告终。

小张称,工作期间,他的个人业绩一直遥遥领先,可2002年12月起,公司便以未完

成新单业务为由,擅自扣除他续收佣金直至2004年4月离职止。他认为,续收佣金制度是公司对业务员既有业绩的肯定和续收服务的回报,尽管他没有完成新单业务,但始终坚持为客户进行续收服务,理应取得续收佣金,否则应由公司履行续收义务。公司擅自扣除续收佣金,违背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扣佣金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对小张实行的不是固定佣金制度,我公司可对佣金考核作出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小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小张和保险公司均拿出了双方当时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法院据此认为,该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于小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明细表反映的佣金计算予以认可,只是对佣金扣款的行为持有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确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并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权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而代理人应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应达到公司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扣款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文件的规定。不过,法院也认为,对于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按兼职业务人员扣除小张10%%佣金的行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张的兼职身份,保险公司也未对此进行举证,故该扣款行为无理由,当月所扣的70元佣金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返还被扣佣金70元,并支付利息共计85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新问题层出不穷

据天宁法院统计,近年来,类似的涉保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31件,2004年上升为81件,2005年为334年,今年1至6月便达298件,累计标的达4200余万元。涉保案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广,有一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的代位权、追偿权等;而涉及的保险公司也有数十家,基本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保案件中,新类型纠纷、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旅游保险中意外伤亡的认定与赔付,如盗抢险等原物已灭失,其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保险代理的雇金计算等。

2004年1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尼桑蓝鸟轿车,作价8万元。开了一年多,2005年4月,该车便遭盗窃。幸好,2005年1月,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3万元。等王某前去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以20.3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的费用赔付1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只能按车价8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费用赔付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求法官来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所投的是盗抢险,属财产损失保险。按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损失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本案中,20.3万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不超过20.3万元,而非王某在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为20.3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应以王某的购车价确定,即8万元。法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赔款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保纠纷近年来缘何不断上升?保险纠纷的起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所造成的。相应的对策,让业务员拿出条款详细地解说保险责任、责任免险、客户相应的权利,不能夸张、如实讲解。如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构成包括三部分: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理财帐户价值的形成。理财帐户的收益是在理财帐户价值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收益率计入理财帐户价值,短期看保障,长期看理财收益。投保理财型的保险,要有长期理财的观念,不能一投入,就有多少多少收益,如果一投入就有很高的收益,那就投股票或是基金,有收益也有风险。不象保险,有保障,还有收益。在保险合同中明显写明未来的收益。

住院费用医疗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国家药典目录为准,其余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如果报销自费药,也是以治疗为目的药费,如保健品、营养品不属于药品,也不会报销。客户一定要明白药品的范围。报销比例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给予报销。

2、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有一定关系

如果要投保商业保险,特别是理财型的保险,它的收益要和银行存款的收益相比较,肯定不如高收益品种那样来钱快。因为保险是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保医疗也是只有在发生疾病时,才会给予报销,政策有详细的规定。商业保险是以保险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超过保险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不被保险公司支持。

3、其次,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形式多样,而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一些案件的产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两年多,国务院配套的强制险条例刚刚才出台施行,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

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制约机制,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一大主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事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没有一个较完事的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失信行为不时发生。

此外,保险机构自身管理上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类纠纷。一些保险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也不力,甚至对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也不准确,保险公司诸多管理上的缺位,给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保险代理人服务意识淡薄、业务差,只顾拉业务,忽视必要的规范,如告知、提示义务等,也是涉保纠纷的一大原因。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自燃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和免赔责任


自燃损失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自燃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有些情况自燃险也不赔

其实,自燃险的投保费用并不高,它是一种附加险,并不包含在俗称的“全险”范围之内。自燃险理赔的范围包括本车电器、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情况。但也有几种情况,即便你购买了自燃险,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被保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用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机器引起火灾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电路、供油系统损失的;人为造成火灾的;车子改装后没有到车管所登记,并且没有经保险公司核保等情况。

在理赔时,往往还有“自燃造成的损失都能赔偿”的误区。其实,自燃险所能赔偿的是因自燃造成的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和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但对于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及因自燃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打个比方,如果你的车是货车,发生自燃情况后连带货物受到损失的,货物不属赔付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人为造成的自燃,车主也得自己承担后果。例如,将打火机、密封罐头等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车内引起的自燃,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保险知识汇总,购买重疾险 以下误区需避免


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人们发现,保险商品的选购投保,原来已经可以通过一个电话来完成。而更吸引人们关注的、也是众多寿险公司电销中心作为主推的商品,无疑要数重大疾病保险了。如何通过电话,为自己选择一份适合、合理又提供更好保障的重疾险商品呢?在考虑重疾险商品时,投保人又会经常陷入哪些误区呢?

误区一:得了重疾人也离死不远了,还买保险干吗?很多投保人会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得了心肌梗塞之类的疾病,保险还有意义。而如果得了晚期癌症之类的疾病,反正迟早是死,保险就毫无意义了。其实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的一份重疾险理赔资料表明,其中仅7%左右的赔付是身故后赔付,其余均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给付的。其中,癌症及心脏类疾病的赔付位居前两位,这正好是目前发病率较高、也最为大众关心的重大疾病。

误区二:买重疾险,当然选便宜的。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最重要是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了保监会规定的6种重大疾病险必须包括的疾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基本上满足了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目前保监会定义的25类重疾种类,各家公司的理赔条件也是一样的。但是这些病并不是必须包括的,也就是说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全部都有,有的可能比这少,也有的在这25种上还会多加一些保障内容。所以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电销专员。对于投保人而言同样投入一份保费,所投保险种的重大疾病种类越全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也就更强。

误区三:买重疾险,10~15年的保障期就够了。根据卫生部统计,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为72.13%。0~18岁,40~60岁时是重大疾病的高发期,它对我们的影响不仅是高额的医药费用,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品质,所以购买重大疾病的险种应投保可涵盖以上两个高发期在内的重大疾病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误区四:买重疾险,一次交费没问题。要合理选择缴费期,尽管一次交足会有一些价格上的优惠,但重疾险的保费还是年缴、月缴的形式比较好。虽然所付总额可能略多些,但每次缴费较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的负担。还有利于估量家庭每年的支出状况,便于家庭理财规划。若重疾险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大多保险公司都从递交理赔资料之后的十日内,立即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被保险人,以解医药费的燃眉之急。举例:缴费第二年身染重疾,本应是10年分缴的,实际只付了五分之一保费;若是20年缴的,就只支付了十分之一的保费。

最后,目前电销中心推出的重疾险都有返还所交保费的功能,有些险种还具备额外的增值功能,投保人还可以利用投保此类险种帮助自己强制储蓄,为自己的将来增加一笔养老金的储备。

汽车玻璃险赔偿范围和免赔责任


汽车玻璃险赔偿范围只包括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破损,而车灯、车镜和天窗玻璃均不在汽车玻璃险赔偿范围内。

汽车玻璃险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汽车玻璃险赔偿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汽车玻璃险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汽车玻璃险保额如何确定

保险公司对玻璃破碎通常按实际损失赔付,投保时不需要确定保险金额,但您要确定按国产还是按进口玻璃投保,以便理赔时确定按何种玻璃赔偿。

汽车玻璃险赔偿规定

赔偿项目:对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免赔情况

1、玻璃贴膜损失

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2、天窗玻璃损失

而今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3、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4、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5、附加设备的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6、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公司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5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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