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执行。意见规定,缴费基数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其中低收入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地规定的费率确定。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须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足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3月1日起,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退休职工将与原单位“脱钩”,统一纳入社区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近日,北京市制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这一点。
部分国企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此前,北京市部分国企退休职工已经纳入社会化管理。
截至去年5月,全市已有20%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可在社区享受医药费报销、养老金认证、经适房和廉租房办理证明、丧葬补贴等17项服务。目前,部分劣势国有退出企业的退休人员也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范围。但目前民企、个体等单位的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这些单位中的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于其管理仍未与单位脱钩,办理社保福利等事项时会造成不便。
对此,北京市已制定《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首次启动民企、个体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该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社会化管理
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对于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也将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
据悉,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将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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