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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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
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可少记者了解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办理有关手续,职工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派遣单位承担。
六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旦发生六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情形消除后,才能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这六种情形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符合出院条件却拒绝出院的;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据了解,用人单位一旦破产,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单位少缴费职工待遇差额由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如果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了解到,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将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对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1.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含康复型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支付职工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与护理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上述规定的工伤待遇。
2.停工留薪期:(1)工伤职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4.伤残津贴:(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地区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落实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瑛:您所受的伤害如果是两车相撞的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给出是否工伤的结论。
发生事故伤害之后,您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您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由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核发《工伤证》。
认定为工伤后,职工持《工伤证》、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经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后,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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