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家提醒大家在参加户外运动时要注意购买户外运动保险,但是很多人在购买户外运动保险时不加以甄选,结果导致意外伤害发生时,保险却起不了左右。因此,参加户外运动旅游时,旅行者不仅应投保户外旅游保险,还应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与保障项目,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后而得不到保险赔偿。
户外运动保险不赔猝死
今年3月4日,白金带领一批驴友徒步穿越惠州与深圳交界处的山脊线路“三水线”时,一名叫宋松的驴友不幸中暑身亡。因为每位驴友都购买了太平保险公司新推出的“为驴友量身打造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按所购保险的类别,驴友们都以为宋松的父母可以获得10万元赔偿。但是,宋松火化已一个星期了,宋松的父母家人却没有拿到赔偿金。法医开出死亡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是:“符合猝死”。保险公司说:“猝死,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的解释让关注此事的驴友们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找拒绝赔偿的借口,大家忿忿不平。白金困惑地说:“从宋松晕倒到最后停止呼吸,前后大约90分钟,这能算猝死吗?”
对此,龙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法医何警官做了耐心的解答,并希望通过媒体给关注此事的驴友作个说明。何警官说:“登山中暑身亡,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其家人确实是一个意外,但这个意外并不属于法医定义上的意外伤害。法医学对猝死的定义是:由潜在的疾病或功能性障碍导致的突然的意外死亡。”何警官举例说,比如情绪过于激动、气温过冷过热或暴饮暴食等都可能诱发猝死。按国际标准,猝死可能是在几十秒钟之内、也可能在24小时之内发生。
冷静下来的驴友们上网搜索了很多有关运动猝死的案件。根据有关资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凡因为“猝死”的意外伤害险都未获得赔偿,诉诸法律的也不见有获胜的先例。
户外运动保险不赔高原反应
去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抢救无效死亡。一年后,他的妻儿与保险公司就“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产生了激烈争论,并索赔12万。
购买了意外险,为何却得不到经济赔偿?“因为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对意外下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旅游景点海拔很高,会有高原反应,参团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律师说,邹老师是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也就是说,不是高原反应直接造成的死亡,属于间接因素,所以按照保险赔付“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调查发现,游客高原反应引发伤病是否属于意外却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执的焦点。据成都某财险公司资深人士蓝先生介绍,30%的游客进入高原都会产生高原反应,只是轻重程度不同,邹老师的案例比较罕见。在高原地区意外摔伤,各保险公司一般都给予赔付,但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或死亡,属于重疾险的理赔范围,旅游意外险一般不予理赔。
户外旅游保险应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某市的小陈是一位户外运动爱好者,他不仅有许多同样喜爱户外运动的朋友,还经常和大家一起参加各种户外运动,如攀岩、探险什么的。由于户外运动具有的危险性,小陈投保了一款意外险保险产品。去年11月,他和朋友们到某地探险时,不小心从山上摔下来受了伤,到医疗治疗时花了三千多元。病愈出院后,小陈去保险公司进行户外旅游保险理赔的时候,却由于投保的一般意外险保险产品保障范围不包括高风险运动保险,因而他所受到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投保客户,在投保旅游保险的时候,应针对自己的旅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与保险项目,并注意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由于某些普通的旅游意外保险偏重于赔偿一般的意外事故,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户外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是不赔偿的。旅行者在投保户外旅游保险的时候,应选择专门的户外运动保险产品,投保时还必须看清保险条款中涵盖的户外运动项目,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后得不到保障。
家庭财产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为规避家财风险,很多人加入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投保大军中。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理赔时很多需要大家注意的原则。比如,理赔时会遵循补偿性原则,超额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外,不论“有心”还是“无意”,若消费者希望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取更多“收益”,同样不会如愿。本文讲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解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理赔原则。
重复投保家财综合保险理赔案例2011年7月,齐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6万元,期限一年。同年9月,他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同为6万元,期限一年。在齐先生并未就自己重复投保之举分别告之的情况下,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齐先生出具了保险单。
2012年11月,齐先生家中被盗,向警方报案的同时,他也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万元。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齐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6万元的要求,却均被以其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齐先生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齐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均为有效的家财险合同,其家中被盗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鉴于齐先生存在重复保险的事实,根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当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齐先生3万元。
重复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理赔案例解读上述案例是一起因重复投保家财险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案件,其焦点即在于重复保险的家财险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上述事例中,齐先生就其家庭财产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就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主张同一保险利益,显然属于重复保险行为。由于重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故齐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两家保险公司以重复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不过,尽管如此,齐先生也不能依照两份保险合同而获得双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依照这项规定,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为12万元,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对等,对于齐先生受到的6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分担,即各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家财险虽然重要,但是重复投保也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家财险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仅有权按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以上的赔偿。这一点,必须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注意。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理赔原则有哪些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理赔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三,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其次,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再次,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最后,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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