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法规定养老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2020-10-30
寿险养老险保险规划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可以继承。昨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社会保险法》时明确了这两点。

“根据以前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社会关系。”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实践中,确有部分参保人员因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成问题。为此,《社会保险法》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增加了两个待遇领取渠道。一个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种是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为了规范管理,该法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险账户余额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险补缴不需转社保关系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险的实施细则。据悉,市民办理补缴业务时,最低可只补缴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可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缴费“断档”出个人补缴办法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出台养老险缴费“断档”的个人补缴办法。

本周,申请补缴人员将进入实质业务办理期。市民具体办理养老险补缴时,最低可只补缴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则可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人员须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申请时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无需办理转移手续。

另外,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但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

享失业险期间不能补缴

按照细则,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四类时间段内,如果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不能够申报办理补缴的。

据悉,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目前,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已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市民可登录查询。

手续办理

个人委托存档的北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存档机构申报补缴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

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报补缴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

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手续后,再按以上第一条办法办理补缴。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每年都交社保,但是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或者刚到退休年龄不久就去世了,没有享受到养老金或者享受了很短时间的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没有什么其它待遇,或者是否可以继承呢?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也享遗属待遇。”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法出台前,只有退休职工才能享受遗属待遇,在职职工死亡的无法享受。新法出台后,将在职职工也纳入了待遇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对于遗属待遇的规定,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政策的统一。对于待遇计发标准,下步国家将制定配套的政策予以规范。

在继承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新法出台前,除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转部分不能继承外,其它个人账户部门全部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下步,国家将陆续出台有关《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对继承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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