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地震频发 构建地震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2020-10-30
保险知识试频

国内近几年地震的发生有些频繁,为了给可能遭受地震维护的人们提供一份保障,构建地震保险制度很有必要。该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呢?我们认为应当从法律法规、核心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条款费率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整体框架规划。

第一,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关于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巨灾和地震灾害保险的规定,抓紧制定一部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地震保险的行政法规,如《地震保险条例》应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第二,设立一个地震保险核心机构。地震保险核心机构是地震保险制度的中心枢纽,建立适当的核心机构是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从国际经验看,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中国可以考虑设立类似台湾地震保险基金的“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先从住宅地震保险做起,待条件成熟之后再考虑将洪水、台风等其他自然巨灾包括进来。

第三,设计一个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地震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在这个分担机制中,具体如何分配风险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但可以明确的是,它包括几个重要主体: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这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中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类似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三层次风险分担机制。这其中,政府需要担当两个重要责任:一是直接参与地震风险的分担,如在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二是为“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财政担保。

第四,设定一个条款费率合理的地震保险保单标准。在中国,地震保险的条款费率设计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采用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设有合理的保单免赔额和赔付限额,限额以上部分通过补充性的商业保险解决;其次,根据基本风险大小(如所处区域、建筑材料等),地震保险基本费率采用级差制,同时允许根据保险标的具体状况(如建筑年限、抗震等级等),使用费率折扣;最后,合理划分毛费率中的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第五,建立一套鼓励公众参与的地震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在地震保险究竟应当采取强制还是自愿方式的问题上,我们认为,由于强制保险对政府公共治理具有较高要求,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还是应当主要考虑采取自愿或部分强制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完全强制的方式(完全强制的一个典型例子土耳其,必须购买强制地震保险才可申请住宅产权登记;部分强制是指,若购买住宅财产保险,则强制购买地震保险)。当然,与此同时,需要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来鼓励公众参与。从中国情况看,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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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制度,国外地震保险制度大比较


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地震保险难以建立。目前,为解决地震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增强防灾意识、防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理财网小编为你搜集了一些关于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信息。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新西兰

新西兰采取的是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即若购买住宅财产保险,则被强制购买地震保险。新西兰成立了一个地震委员会,其管理着一项自然巨灾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除自然巨灾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同时拥有政府担保,如果保险赔付需求超过基金数额,政府将出资补充不足的部分。此外,公众还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附加险,以获得额外保障。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日本

日本的地震保险是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其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日本地震保险株式会社(JER)进行100%全额分保,然后JER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转回原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转给政府。在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JER、原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赔付。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土耳其

在土耳其,采取的是完全强制的方式,即所有的城市住宅都必须强制投保地震保险。土耳其成立了一个巨灾保险共同体,为强制地震保险提供基本保险保障,超出部分的保险需求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补充。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美国加州

美国地震多发地加州同样成立了一个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且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据了解,加州地震局最高可进行总额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保户之间则平摊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收集的比较先进的国外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构建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地震灾害频发,不仅带来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且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为了减轻地震等巨灾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我国保监会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我国巨灾体系的完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频繁,经过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在近50年的运行中不断完善,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稳定生活和恢复经济的作用。学习日本构建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对我国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地震巨灾保险保费呈现差异

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提供。保险主要对象包括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财产,居民因地震等巨灾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伤害等由生命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赔付。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设计针对各种自然灾害,火灾、雷击、台风、雪灾、洪水等都在火灾保险范围内,但地震、火山喷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导致的损害不属于火险赔付对象。加入地震保险必须与加入火灾保险或综合保险配套,不能单独加入。

日本地震保险费率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区域等级、建筑年限、建筑类型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进行调整。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和相关研究机构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及受灾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在对地震危险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危险度大小将日本区域单位划分为四个等级和八个费率档次,基本费率从0.05%到0.313%不等。

由于日本的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过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旧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再根据建筑物的建筑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区差异进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调查结果显示,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民众对加入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未加入地震保险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东北三县重灾区岩手、宫城、福岛,地震保险加入率约达50%。

日本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市场合作模式

从本质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是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是这一模式的重要载体。JE R由商业保险公司1966年共同投资10亿日元组建,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从运作模式看,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转保给JE R。JE R将风险的一部分返回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交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地震损失发生时,三方按照预定规则分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区间,全部由JE R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11226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1925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JE R各承担50%;第四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3712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 担9 5 %, 直 接 保 险 公 司 承 担5 %; 第 五 层 , 保 险 赔 偿 金 额 在37120一5500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从赔偿条件看,最初是赔偿全部损失,目前是分为三个层次:如果是全部损坏,按100%赔付;损坏一半,则赔付50%;一部分损坏,仅赔付5%。对损害程度的判断有统一标准。

通常,地震保险承保限额是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一50%,但建筑物最初最多赔付9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5000万日元;生活用家庭财产最初是最多赔付6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1000万日元。地震保险只是确保投保人在震灾之后的生活安定。建筑即使全部损坏,赔付额也不足以让灾民用来重建住宅,只能用作临时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补充资金。

巨灾保险——相关链接巨灾保险制度或以住宅地震为突破口

保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进阶的路径上,监管层最终选择了改变进阶路径,选择了“三条线、齐步走”这一更为快速、高效的方式。

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或以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加速建立。而有别于之前“先立法、建基金、再研究具体模式等”的一步一步走的方式,监管层将实行“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战略。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订《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的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

巨灾保险制度尚无具体时间表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4年1月6日,云南楚雄州试点的住宅(农房)地震保险,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形式参与保费支出已得到确定。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了实质性进展。从两地实践的方案来看,尽管细节模式不同,但大体框架均是当地财政支持,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实现广覆盖、低保障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地方破题的同时,保监会争取在2014年能将《巨灾保险条例》报国务院通过,但尚无具体时间表。

住宅地震保险,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浅析


台湾位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非常频繁和剧烈,每年发生的有感地震就超过200个,自1900年以来近90个破坏性地震给台湾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190亿新台币。1997年台湾当局设立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专门研究地震等巨灾影响和可采取的政策措施。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里氏7.7级的“急急(Chi-Chi)大地震”,造成2,471人死亡,10余万房屋被毁,经济损失达120亿美元,保险损失10亿美元,是100多年来台湾最为严重的一次地震。由于此前台湾地震保险投保率仅为千分之二,因此发挥的经济补偿作用极为有限。如何建立一个向大多数受灾民众提供灾后经济补偿的保险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台湾当局采取如下措施,促成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是台湾中央再保险公司聘请美国风险评估顾问公司对台湾地震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地震模型。

二是修改《保险法》。1999年底开始修订《保险法》,增订第138-1条,规定“保险业应承保住宅地震危险,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机关建立之危险承担机制为之。前项危险承担机制,其超过共保承担限额部分,得成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或由政府承受或向国内、外之再保险业为再保险”。

三是成立“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共同体”。2001年在台湾“财政部”推动下,根据台湾《保险法》第138-1条,台湾成立了由当地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由中央再保险公司负责共保体的日常管理。

四是设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2002年1月7日台湾正式设立了“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ResidentialEarthquakeInsuranceFund),简称TREIF,主要目的是制订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确保该制度顺利运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TREIF成立初期,由中央再保险公司管理,直到2006年,该基金由于规模稳步发展而脱离中央再保险公司,独立运作。

在参考国际经验后,台湾当局于2002年建立并正式推行“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保险行业合作,建立针对地震风险的分散机制,为在地震时房屋受损的民众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缓解台湾当局在救灾时的经济负担。该制度的建立是台湾地区综合防灾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事件。

保险知识:地震频发 各类保险产品怎么赔?_保险知识


最近几年,大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一次次受到威胁和侵害。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增强自身的保障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心的问题。保险专家提醒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地震海啸家财险多不赔

保险业内人士称,目前九成以上的家财险没有涵盖地震责任报账,即便有也不在主险中,而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一般人投保家财险只需要几百元到一千元,附加地震保障责任会大大增加保费支出,尤其是在地震高发区,保险公司可提高费率至主险保费的20%以上,保费相对会比较昂贵,”该人士还表示,“关键是如果真的发生地震,保险公司的理赔也比较有限。”

二、附加地震险不全赔

一般来说,每次事故中投保家财险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比如,投保100万元的房产,如果因为地震造成了损害,最多赔付80万元。此外,附加地震险后,如果造成了室内的财产损失,也是按主险规定的赔付比例来赔付。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

三、地震造成人身损失人身险大多可赔

相对于限定严格的家财险,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大多数人身险是可以赔偿的。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意外死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至于具体能赔偿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要综合参考免赔额、赔偿项目等因素。

四、旅行责任险不赔地震

保险专家特别指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的,是不赔偿地震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游客到某地旅游遭遇地震,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但游客自己并未投保任何保险,那么万一游客遭遇伤害,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日本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的相关概述


日本地震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明确分开,政府对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政策。以下就以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为例简要介绍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责任范围和承保限额。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日本地震保险中的家庭财产制,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再保险体系。对于家庭财产,按照日本的法律,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日本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

日本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制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其中,埋没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财产被埋没。火灾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冲毁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帮助,法律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日本地震保险有效地发挥了民间保险机构与政府两个方面的作用,克服民间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不足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了适度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同时,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而避免对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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