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应减少劳动量

2020-10-19
保险在人生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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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费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生育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之一,比较特别:第一,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第二,享受报销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在生产期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2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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