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离婚后匆忙退保损失大

2020-10-16
保险八大规划

离婚不离保延续保障最划算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并不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中德安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赵莹介绍,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因为嫌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并非最明智的选择。”赵莹提醒消费者,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免费变更投保信息避免保障“中途而废”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此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以变更身故受益人流程为例,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除了可以现场变更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bx010.cOm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保险资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中婚前购买房产在离婚后的分配作了详细解释,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开始关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实际上,近年来保险已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不过在分配离婚后财产时,这一部分金融财产往往容易被忽视,更有不少人嫌麻烦,选择直接退保了事。记者昨天从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资产不可忽视,更不应盲目退保,特别是很多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往往有着物美价廉的特点,离婚后盲目退保不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更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际上,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其实这往往不是明智的选择。中德安联保险一位专家表示,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多付出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专家建议,如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选择。除此以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尽量不要轻易让保单失效。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费。一般来说,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退保损失那么大!你还想退保吗?_保险知识


对于投保人来说,退保之前一定要深思熟虑。因为每一个退保的决定,都会造成相应的损失。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保险保障。很多人对退保的代价没有明确的概念,以为退保就跟把存在银行的钱取出来一样。定期存款提前取出还影响利息收益呢,退保有哪些损失我们先来看看吧!

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

被保险人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被保险人个人及家庭生活将重新回到不安定状态。

退保可能蒙受经济损失

退保很可能会让你经济上蒙受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损失。

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保险法》规定,已交满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剩余保险费。此外,产险目前以已了责任期限计算退保费用,起保期越长,退保金越少。

退保后再投保,你的交费标准往往会提高

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交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尤其是相隔一段时期后再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因为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投保费率标准就会随之变高;如果重新投保长期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者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

重新投保,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或被拒

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保户在责任免除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保户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

有的投保人面临一些生活变动,或者一时的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继续缴纳保费。但是又不想放弃保险保障。

怎么能既不选择退保,又尽量规避损失呢?

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

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保单开始失效,从失效日期开始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保单复效,保单效力不变。

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通过“保单转换”功能调整保险计划

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功能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投保人想要减少保费支出,同时不希望降低保险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过“保单转换”来调整保险计划,例如将之前购买的比较昂贵的储蓄型保险转换为保障型保险等。

缩短保险期限

这是所有规避退保损失的方法中比较不划算的一种,不过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离婚后,保单受益人是否变化?


江西赣州的韩女士:我今年刚办理了离婚手续,去年前夫曾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当时保险受益人是我的名字,离婚后保单被前夫拿走,现在我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吗?

答:如果您的前夫更改了受益人,那么您就不再是保单的受益人了。

现如今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但是,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往往极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即使离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权享受保险赔偿金。

投保银行保险需谨慎 提前退保损失大_保险知识


社保只能保障基本生活,专家建议个人在享受社保的同时积极选择商业养老保险来维持老年生活品质。但是,也有部分消费者投保了分红险后选择退保,专家提醒,分红险提前退保须扣手续费。

上周,杨先生想把自己存在银行的10万元取出,但却被告知要扣除几千元的费用。原来,这10万元是他购买的1款10年期一次性缴费的银行保险产品,由于没有到期,提前退保必须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杨先生非常不满。因为在存款时,一位工作人员向他介绍,通过这种理财方式,不仅有保障,利息高于同期储蓄,还不用扣税;而且每年分红。

分析:像杨先生这样的客户并不少见,不少人购买了银保产品,却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一种保险;还以为是银行提供的一种理财方式。据介绍,银保产品主要有: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而其中分红险、万能险一般是无风险的投资,收益也通常比银行利率高。

于是,不少人认为,分红险、万能险是“把钱存在了银行,既可以提供保障,又比银行利息高”。因此也就想当然地认为如同储蓄,可以随用随取。当然,这其中也存在少数银行、保险工作人员误导的情况。“银行保险,其实只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

保险专家高伟介绍,银行储蓄是由银行承担责任,而银保产品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只是作为中介机构和销售的一环,对银保产品的收益回报不负任何责任。相对于银行储蓄,虽然同等金额的银保产品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但如果在未满合同期时中途退保的话,投资者不可能拿到全部的保费,投资的本金将有较大的损失。

建议:银保产品的本质是保险,是规避风险、稳定财务的工具。如果资金流动性要求高,或者短期内对资金有需求者,应避免购买此类保险。目前,市场上的银保产品越来越多,但多以寿险为主,投资人要充分认识自我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保险人士给出建议: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购买意图。若从未买过保险,应优先考虑健康险和意外险等保障型险种,再考虑分红、万能等投资型险种。若侧重投资、对资金灵活度有相应要求,可选择现金分红类保险。若对资金灵活度要求较低,在要求投资回报的同时,对自身保障也有一定要求,保额分红险带来的“保障增值”便是上佳选择;该险种每年分红不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用来直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其优势在于保额复利递增所带来的保障升级,及后期复利累积带来的高回报率增长;另外,在发生理赔、满期或退保时,还可根据当时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获得1笔终了红利现金。因此,保险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很重要。

银保产品退保损失大 投保要谨慎_保险知识


银保渠道误导销售的最大危害并非夸大收益,而是避谈风险。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有90%的银行客户通过银保渠道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在首次付款时并不了解要扣除账户管理费、退保时保费损失严重等情况。多位银保客户告知记者,他们在投保时并不了解退保情况,而一旦投保就不能中途叫停,因此只好被迫选择每年继续缴费。

“退保时,退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据悉,所谓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在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时,它是投保人可领回以前缴付的保费与利息积存金。一般而言,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合同都有保单现金价值,而消费型保险并没有现金价值,如意外险、一年期健康险等。

现金价值不是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当然,随着投保年数的增加,现金价值会逐年递增。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单的头几年,保单要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代理人的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这张保单的办公开支等,加上这张保单的保险费还要和其他同类保单的保险费一起,分担赔付责任,因此也产生一定的给付费用,所以如果在保单刚开始的几年退保,这张保单中剩下的钱,即保单现金价值就很少甚至没有。即使以后中途退保,也不值得,因为退保得到的钱,比将来满期给付的钱要少。据介绍,具有生存金给付功能和分红类的保险,其现金价值相对比较高,而投资型的保险,它的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的资金密切相关。

一位保险精算师对记者表示,在客户投保的前五年保险公司收取初始费用,其中第一年收取最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第一年向客户收取的费用至少是所缴保费的50%,部分险种收费甚至达到90%,此后逐年递减。也就是说,如果某客户第一年缴纳10万元的保费,在第二年选择退保时本金很有可能只剩1万元。

如某家保险公司一款分红险(保障利益以30岁男性为例),该产品每年缴费为4.92万元,缴费期为20年,保额10万元。投保人每缴费期满两年将领取生存保险金1.8万元,61周年后每五年还可领取177120元祝寿金,直至86岁,同时还可获得累积红利。虽然生存利益相当诱人,但如果客户投保当年退保仅能获得现金价值1.49万元,损失3.43万元,依次第二年退保将损失7.63万元,第三年客户可获1.8万元的生存保险金,但如果退保仍损失很大。

而终身寿险退保损失最大,如一款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为20年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2万元,保障至被保险人身故。据测算,第一年退保将损失本金9108元,一直到第20年缴费期结束,保险的现金价值仅为保费的50%,因此,在缴费期内任何时候退保都将损失严重,只有在首次缴费之后的第42年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与保费相当。

“千万别退保,否则退回来的钱就是你投保的零头。”在某网站论坛中,不少有过退保经历的投资者发表了这样的留言。

受益人,离婚后 保险利益谁享受


个案解析

离婚后 保险利益谁享受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就此案,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张洪波律师,发表了以下看法: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这样一来,刘某便成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针对此案情况,张律师还指出案中涉及到的两个主要问题。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6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成为受益人,无保险利益的人即使被指定为受益人,也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其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受益人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指定的,体现着指定人的意志。但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指定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这也同样应是指定人的自由意志。以此为对照,可以发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刘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完全有“自由意志”予以变更受益人,从而使离婚后的刘某不再成为保单的受益人。但事实上王某并没有这样做,而仍继续保留了受益人为刘某。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法规规定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刘某。

另外,张律师认为,此个案从事发,到诉讼,再到判决,给投保人以重要提醒和警示:由于寿险保单大多数是长期契约合同,随着时间的变迁,家庭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如果被保险人均未作受益人变更,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金兑现时,可能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张律师郑重提醒保民,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情况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社保退保损失大 不如转社保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总是有很多想要社保退保的人,大家都知道退保会带来很大的损失,那么多年的保障积累也将不复存在,那么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不用社保退保呢?

市民断保原因各不相同

近年来,由于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导致了城市人口流动量大,外流较多,有的市民甚至是一家人长年不在居住地,社保断保现象较为常见。在长年外出务工期间,所在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务工者购买了社保。几年后务工者回到了自贡,有的人怕社保转入时麻烦没有及时转入续接;有的是因个人经济确实困难原因造成的断保;还有的是在单位已经缴费多年后,本人不想再缴费;另外还有部份农民工异地参保后,由于原出生地没有社保参保号,也不能转回自贡续保,只能选择退保。

社保转入手续这样办

据了解,自贡市市民异地参保后,随时随地都可以异地接续转入,办理手续也不复杂。城镇居民异地转入续保时应携带异地转入的有关手续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初始参保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因其它原因不能自己办理的,可以找人代办。方式方法与上同。

退保个人经济损失大

最后,社保局工作人员给广大市民提个醒:异地参保人员千万别退保,退保个人经济损失大(退保时只退个人缴费金,不退国家补贴部份)。社保续保、异地转入都很方便。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从今年1月1日开始,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农民工们就不用再考虑退保的问题了。《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怎么转:两地各跑一次一两分钟就能搞定

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很简单,参保人转入转出只需要在两地社保机构各跑一次,非常方便。

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同时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可凭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接续原养老保险的申请。办理转出很简单,一两分钟就能搞定,但参保人需要本人办理,并带好身份证,以便核实身份。

而参保人员如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只要携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申请办理。

怎么领:根据参保年限和户籍地确定领取地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该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案例: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若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办理退保手续: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二)可以申请退,但退不回来完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保险知识,离婚后保单下的财产权如何处置


在人们印象中,夫妻双方关系续存期间双方的工资、财产以及投资收益均属共同财产,但作为较为特殊的保险金是否也属于共同财产呢?法律人士认为,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很多时候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但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投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后保单下的财产权如何处置?

案例:市民李男和丁女是夫妻,李男为丁女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000元,受益人为李男。该保单已经缴纳3年保费时,丁女与李男准备离婚。此时,丁女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李男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丁女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该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李男,但由于保费即90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李男有权获得4500元的补偿;至于该保单项下的保险金,李男无权主张。

湛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保险单下的财产权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对方投保而缴纳保险费,离婚时另一方获得保险单而更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应补偿先前一方缴纳的保险费。

意外伤残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邓先生结婚已4年。刘女士由于经常在外出差,去年4月,张女士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今年2月,刘女士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几万元的保险金。后来夫妻关系紧张,7月,刘女士提出离婚,其丈夫邓先生也同意,但却不愿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原因是邓先生要求将几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记者电话咨询了理财师,西安平安保险理财师认为:刘女士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其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邓先生没有给其妻子投保意外伤害险,因此无权分割他妻子的保险金。所以,该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个人财产,该财产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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