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为什么有社会医保和商业医保不能获双份赔偿?

2020-10-14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種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损失,如果可以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它地方获得偿付时,偿付以實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因生病、住院而获益。根据上述原则,当被保险人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以后,可以有以下两種申请赔付的办法:1、被保险人持原始发票和医药费清单,先去社保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保户可以凭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給付金额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补齐差额。2、被保险人也可以持原始发票和医药费清单,先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持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給付金额证明,去社保部门对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被保险人两边都交了保险费,结果却享受不到双重赔付,是不是吃亏了?我们的看法是,如果您觉得这样的保险买两份不划算,建议已经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不妨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給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種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这样在出险理赔时,就不会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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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社会医保和商业医保区别


“我现在有社会医疗保险,还要不要买商业医疗保险?”近期,不少朋友都在询问这样一个问题。其实,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备受百姓关注。那么,“医保”和“商保”有什么区别?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参加了医保是否还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医保:“保”而不“包”

医保的全称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保的一个项目。

社保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遇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劳动风险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征。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指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并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转嫁或分散特定风险责任,进而实现损失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机制。因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其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障。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相当重。大病不少的药物都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一些必要的药物、先进疗法,也不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内。

相对来说,医保药物目录过于狭窄,许多“救命”的新药、进口药被排除在医保的门槛之外。对于疑难杂症、重大疾病,新药、新材料不断推出,但医保药物目录的更新却严重滞后。除了医药费无法完全解决之外,住院及休病假期间,奖金和各种补贴是要被扣除的,只能拿基本工资。这对于病人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

正因为医保这些缺陷的存在,所以成就了商业保险。

商保:有“保”有“包”

对于消费者来说,作为保障范围广、形式多样的商业保险,具有许多社保所不足的优势和特性,更具诱惑力。相比之下是有“保”有“包”。

从省内各保险公司了解到,商业保险中对于医疗保障方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后凭医疗费原始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最高保险限额内实报实销,属于补偿型的保障。另一种是定额赔偿,例如重大疾病保险,只要确诊患有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则赔付约定的保险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无关。

商业保险比社会医疗保险要更细分险种与保障,例如住院保险,上述两种理赔方式的险种都有,定额赔偿就有住院津贴、住院收入保障、手术津贴等等,消费者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与需求购买不同的住院保险。

目前,拥有医保的市民购买最多最常见的商业医疗险,主要是重大疾病保险,既可以补充医保不予报销的部分,还可以弥补病人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所以有了社会保险,再加上个性化的商业保险的补充,就能让自己与家人都拥有一把大大的医疗保护伞,免去后顾之忧。

“双保险”是最佳选择

对于已经拥有医保的人来说,购买商业保险可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能够保障现有资金的安全,其次保障自己的赚钱能力,最后拥有一些对亲人的责任保障。

保障现有资金的安全。也就是购买一些大病保险、医疗津贴保险、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这样,平日小病小痛,社会医保的门诊费用就可解决,若住院可让商业保险来补贴;若是不幸患了大病,理赔所得的现金就可用来补充医保不予报销的不足部分,以减轻自己和家人的负担。当然,购买的额度,可根据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疾病治疗费用的多少来定。

保障自己的赚钱能力。不幸得了大病、发生了意外,不仅耗费大量的积蓄,自己的收入也可能会大大减少,这样一来必然就会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准,所以提前购买因意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障保险、养老保险、分红投资类保险,不管出现任何意外情况,都能保证自己获得一定的收入,保证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购买额度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来定。

保险专家指出,社会医疗保险是竞争社会的“避风港”,能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但保障程度有限。而商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投保险种享受到不同保额的保费。两者相比各有其优势,也各有其不足。在办理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后,可另行购买部分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是最佳的选择。当然,这取决于个人能力。对于那些从事危险性相对较高职业的人来说,选择合适的商业医疗保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转嫁风险的方法。

被保险人,商业医疗保险有哪些种类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1、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3、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4、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1]。

5、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商业医疗保险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两种类型,对于商业医疗保险的两种分类的具体介绍如下:

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以上是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

被保险人,保险事故赔偿时间有期限


作为普通的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势必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所以我们希望能尽快解决赔偿事宜。

保险赔偿的时效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关系我们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倍受立法者关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条规定有三层意思:首先对保险公司核定期限基本要求是要“及时”,及时的意思即为合理且尽可能迅速;其次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索赔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此处的“三十日”为理赔的最长期限;最后考虑到某些具体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一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可能有困难,所以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对此作特别约定。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条的后半部分又规定了十日的给付期限,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期限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

那么,为了能尽快拿到赔款,被保险人又能做些什么,以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查清事实?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假使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其他途径,比如某厂房发生大火,新闻及时予以报道,新闻报道就可以看作其他途径。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保险合同双方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查勘定损、利于理赔核定。

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款,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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