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怎么计算

2020-10-14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医疗保险金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额。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报销权利。

医疗保险金如何计算

周女士于2001年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并附加保额1万元、给付比例70%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和20元一天的住院津贴保险。今年3月10日,周女士因急性化脓阑尾炎住院治疗,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共支付医药费7632.5元,其中床位费500元,医保外自付费用236.55元。

3月21日,周女士出院后立即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和各类单据。按照周女士的计算方式: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应该是全部医疗费用的70%,即5342.75元,再加上12天的住院津贴240元,总共5582.75元。可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和周女士的预估相差近千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并不是被保险人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获得保险理赔。在住院天数的计算上,保险公司认定周女士从3月10日入院到21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再扣除3天的绝对免赔,因此实际赔付金额为160元。在医疗费用方面,医疗保险的理赔项目通常需要扣除床位费、医保范围外自付费用和免赔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再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

据了解,不少住院津贴型的医疗保险都会约定免赔天数,通常不会超过3天。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加强被保险人自我管理能力的一种要求,如果没有设定免赔天数,那么很可能造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双重浪费。这种免赔天数以一年为限,当被保险人一年中第二次住院,将不受免赔影响。

可惜的是,周女士当初在计算理赔金额时,没有认真阅读条款,也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任何咨询。

由于绝大多数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与社会医疗保险相同,因此被保险人发生的医保外治疗费用都是无法获得理赔的。同时,被保险人在选择医疗机构的时候,要记得去符合保险条款规定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可能遭到全额拒赔。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手续


1、保险金的申请手续?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填写《人身保险通知书/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其内容应与保险事故的事实相一致,不得漏项、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式样后附。

2、保险公司的立案程序

理赔岗会在收到给付申请书后3日内审核单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单证齐全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退还原始单证;

单证不齐全,书面通知申请人补交,等单证符合要求后再行立案。

3、理赔材料

(1)、保险单、保险批单、保费收据

(2)、公安、派出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火葬场的火葬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

(3)、证明、受益人或保险金受领人的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收据、门诊费收据、病历及其它材料

(5)、相关照片等

4、理赔时限的规定

理赔案件审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的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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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4 页,共11 页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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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商业医疗保险如何赔付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万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100%。医疗保险保险25000元,门诊医疗赔付比例为90%,每人每天赔付金额不超过150元;住院不超过1万元,赔付比例为100%;住院1万到2.5万元,赔付比例为90%。

(2)被保险人在指定门诊治疗,由本人全费结算,保险人按规定审核赔偿,但需提供原始处方、药费收据。

(3)被保险人无论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按卫生厅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公费医疗标准用药。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医疗费时应提供下列单证:门诊病历原件及处方附联、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记录、出院小结、长短医嘱)、医疗费原始收据。

(5)被保险人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若被保险人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保险人可拒付部分医疗费或全部医疗费。

(6)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费赔偿,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提供服务,每月在约定日期派人向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联系人收取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资料,保险费按年结算。

(7)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保险人负以下责任: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給付保险金,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給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时,保险金领取人必须将已领取的保险金全数归还保险人。

C.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依照的规定,給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自造成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伤残程度,給付相应的保险金。

D.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并领取保险金后,在保险期间又因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給付保险金额与已领取的伤残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給付保险金,但累计給付的保险金总数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給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8)意外伤害医疗及疾病所产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用药范围;

B.治疗费、手术费、敷料费;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或抢救外,每次单项检查费不得超过200元;超过200元需经保险公司批准。

(9)保险人对女性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费用原则上应在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销,保险人寿保险作为补充,按85%赔付,但顺产以1000元为限,难产以2000元为限。未办社会统筹养老的职工,按2500元和3500元基数比例赔付。

(10)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人所提供的医院治疗。除意外事故或其他疾病需紧急治疗外,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人不予赔偿。

(11)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原则上应在当地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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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商业医疗保险有哪些种类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1、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3、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4、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1]。

5、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商业医疗保险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两种类型,对于商业医疗保险的两种分类的具体介绍如下:

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以上是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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