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病死猪肉流向餐桌,黄浦江、赣江死猪漂浮等问题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该怎样解决呢?保险业研究出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上述问题。
近年来,病死猪带来的食品与环境风险时有发生,诸如病死猪肉流向餐桌,黄浦江、赣江死猪漂浮等问题。保险业如何有效缓解甚至控制这些风险?位于钱塘江源头的生猪养殖大县——浙江省龙游县,最先“开动大脑”,研究出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不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上述问题,还实现了农户、无害化处理中心、保险公司等多方共赢。
笔者了解到,当地大多数散养户对待病死猪的处理方式都是直接丢弃掉。“最怕上面领导来视察时看到沟边、桥边有几头死猪躺在那里,有说不出的尴尬。”龙游县畜牧局局长林海虎告诉笔者,死猪问题让他非常头疼,老百姓(行情86 -0.2%,咨询)不敢买包子、馄饨吃,养殖户因此也十分忧愁。
现在不同了。2014年3月,龙游县正式启动生猪的无害化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1年来,养殖户发现死猪积攒一定数量后就会向当地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报案,一般在3天内,处理中心的收集人员会同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上门“取货验货”、填写一份“四联单”,并可据此理赔。“养殖户除了存放成本外,不再花一分钱便可处理掉病死猪,同时凭单据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这样就不会再发生丢弃病死猪的现象。”林海虎介绍说,由此实现了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的“无缝对接”。
“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较为先进的碳化处理方式,成本投入较大,保险机制的引入,保证了病死猪不外流,确保了无害化处理量,实现了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可持续经营。”浙江集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灿告诉笔者。
“每处理一头死猪,处理中心将获得80元的政策补贴。所以,对于处理中心来说,处理死猪越多越有利;而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则是死猪越少越有利。如此看,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实现无缝对接之后,两者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既可实现该机制的长效发展,又能保证畜牧部门获取到的死猪数量的真实性,可谓一举多得。”林海虎进一步介绍说。
据了解,浙江省的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进行统一承保。值得一提的是,针对10公斤以下小猪死亡率较高而散户最容易乱抛的现象,龙游县的保险机构在地方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支持下修改了传统保险条款,将保险对象从原来只保大户扩大到全部养殖户,取消了每次事故一定比例免赔的规定,并将10公斤以下小猪纳入保险范围。人保财险龙游支公司总经理詹春林说,“实际上,我们做到的是见死猪就赔,基本上是全责了。”
数据显示,龙游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通过与保险机制密切结合,以经济利益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上交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较好地解决了以往农户缺乏积极性、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环境和食品安全受到影响、地下死猪收购产业链难以杜绝等问题,无害化处理率基本达到100%。
“下一步,浙江省将扩大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模式的试点。”浙江省发改委相关人员表示,2014年在龙游开展生猪保险试点以来,成效明显,受到各界的高度肯定,年底已扩至萧山、兰溪、衢江、诸暨等地,还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至浙江省42个生猪重点养殖区,目前该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中。
提示: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不仅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上述问题,还实现了农户、无害化处理中心、保险公司等多方共赢,这种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的模式应该得到大力的推广。
关于意外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搞明白。
理赔意外之一:中暑身故不赔
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理赔意外之二:妊娠意外不赔
周女士在2006年6月购买了国寿某意外险产品。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理赔意外之三:八级以下伤残不赔
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共34类。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分十个等级342类,要详细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过劳猝死是因为长期慢性疲劳导致的,当事人本身大多患有其他疾病,却因为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身体耗竭,最后导致病发死亡。过劳猝死虽然让人觉得很意外,但因为并非外来突发事故所造成,因此,意外险是不赔的。
理赔意外之五:摔倒死亡不赔
一般消费者通常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提示:以上就是意外险的五种不理赔的情况,希望您你能有所了解,避免以后在投保时不知情,进而发生理赔纠纷,更多保险知识,可以登陆网了解。
儿童意外保险:儿童意外保险是专门为儿童设计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未成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者是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形式,父母在为孩子投保时需要注意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项目和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看清保额。
儿童健康医疗保险:由于外界环境、气候以及最近几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等不确定性因素增加,新生儿或者年龄小的宝宝和大人相比没有足够的抵抗力去抵抗外界的种种隐患,患病风险增加,所以在家庭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首先应该考虑购买医疗疾病类的保险产品。
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或补充孩子患病过程中住院支出的相关费用,孩子的重大疾病保险也是不可缺少的。而父母在为孩子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重疾险的保险费是保险精算师按照该险所含各种疾病的发病比率等各种指标综合得出的,保障的病种越多,保费自然越高。对于具体的投保人来说,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几乎为零,或者他们原先购买的意外险中已经能够保障到的某些创伤类疾病,那么就没有必要花钱再去购买有交叉保障项目的重疾险。
儿童教育金保险: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孩子的教育问题始终是一个大问题,而孩子的教育金节节高涨,也需要提前做一个准备,所以儿童教育金保险不可缺少,在购买时家长需要注意的是:教育金保险的缺陷在于其流动性较差,而且保费通常比较高,资金一旦投入,需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属于一项长期投资。
提示:6岁孩子适合买什么保险?在看了上面的介绍后,相信各位家长对此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给孩子买保险时,家长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人云亦云随便购买,而是要根据孩子自身的特点仔细考虑。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31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2000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交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0年8月31日、2001年9月15日两次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2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医生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最终导致骨髓性白血病,也可能因自身免疫力下降而导致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经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发展。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犯了愁。这时,钱某想到了妻子为自己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8月20日,钱某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MDS应同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MDS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自己明明患了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无奈,钱某于2003年10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及利息。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MDS虽然白血球过少,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MDS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MDS不属于“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而仅以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2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20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2002年8月31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保险金4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02年8月31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发稿时,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已将生效判决履行完毕。
张长江(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保险合同赔偿金拒赔案,其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当事人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癌症的范围,在理解上发生了争议,并引起了诉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钱某的条款解释是非常正确的。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偏面理解而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钱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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