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工伤保险的“三忌”、“三化”和“三要”

2020-10-1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自去年1日实施已来,至今已一周年。在实施中,各地在参保、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不同环节遇到了不同的问题和困惑。要认识和把握不同环节的问题。

在参加环节,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解除这些思想束缚,在工伤保险参加方面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具体来说,就是应当“三忌”:

一忌“选择性参保”。要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各用人单位不能挑肥拣瘦。特别是对当地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不能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实践证明,工伤保险中的很多争议和矛盾只有参保了才能解决。没参保,矛盾直接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争议必然会很多。参保了,矛盾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来分散和化解,风险自然小多了。工伤保险本身的意义也就在这里。只有参保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能降到最低,只有参保了,职工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忌“捆绑式参保”。工伤保险是最受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欢迎的险种,费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小。一些地方为了促进其他险种的参保,规定不参加其他保险就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是要强制性地都参加,但现实中毕竟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具体情况。对于农民工这样的特殊群体,在所有险种不能一下子全部参加的情况下,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先参加一些险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刚刚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中专门讲了“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三忌“非整体参保”。对用人单位一定要强调整体全员参保,不允许用人单位特别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只有一部分人参保,有一部分人没有参保,然后谁出工伤就说谁参保了。所以,一定要强调整体全员参保,而且要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实行参保实名制。

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与行政工作不分,鉴定程序不规范,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待遇直接相关,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在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上,各地务必要做到“三化”:

鉴定程序规范化。程序化是法制化的基本前提,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规范化就是要严格履行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每个程序都要有相应的规范,通过程序规范、过程规范,保证鉴定的过程实事求是。

鉴定人员专业化。专业化是提高准确度的必然要求。在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上,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使鉴定结论真正成为不可诉的技术性结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一定要是特定领域的医疗专家,要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定要接受适当程度的培训,以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提高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鉴定依据标准化。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一定要是客观的、惟一的,而要做到鉴定结论客观、惟一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鉴定依据的标准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决定工伤职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的依据,要严格制定并切实执行这一标准,保证鉴定结论的技术含量,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在待遇支付环节,一些地方存在待遇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也有些地方存在医疗和康复服务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从待遇支付管理的实际出发,当前尤其要做到“三要”:

一要便民,就是要方便工伤职工或遗属享受待遇。对长期待遇的领取,要尽可能实现社会化。要针对特殊群体,如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一级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上,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上,一定要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做好各项服务,真正体现人文关怀,体现“情为民所系”。

二要确保,就是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要充分。工伤保险有一个很好的机制,那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对工伤保险来说,基金平衡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关键是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只要基金管理是严格的,没有挪作他用,那么支出是多少就是多少,总的费率也不会高到哪里去。如果从实际出发,费率确实要高一点,那就实事求是,提高一点。关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要充分保证。

三要严格,就是既要充分保证治疗和康复的需要,又要有严格的标准和尺度。对工伤职工合理范围内的治疗和康复,我们务必要保证,但对一些工伤治疗之外的不必要的支出,我们也要坚决把住,避免“吃工伤”,避免一个工伤病人住进来,就成了医疗或康复机构的“信用卡”,要通过建立工伤职工医疗台账等方式,加强对医疗康复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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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最广、立法最早。1883年-1889年在德国宰相俾斯麦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随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德国1884年制定《工人灾害赔偿法》,同年英国颁发《雇主责任法》,法国于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由此至今遍及全球。

鉴于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悠久而广泛,由于不同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人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由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是(1)赔偿额较低,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往往低于实际需要。这种办法不能解决全残工人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问题。(2)雇主责任制的赔付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因此,工作量大,办事时间长,雇员得不到及时保障。某些职业病有几年或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工作,很难追究是那一个雇主的责任,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并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下建立半独立或独立机构。这种机构特点是快速灵活地对政府政策的要求作出反映,效率较高。这些机构总控和指挥权属于理事会,它常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联合组成。另一种管理形式在社会保险领域范围内,与疾病、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并纳入统一管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等基本特征,比雇主责任制保险有较大的优势,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二)保险待遇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劳动能力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工伤认定

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关于工伤医疗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具体以后再做介绍。

三、工伤索赔

工伤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相应工伤待遇一般可以量化,即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程序同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上下班途中出意外,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做些什么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而这时候,买保险就成了保障未来生活的最好方式。如果是带有危险性质的工作的话就更加要买一份保险了。一般来说,自己所处的公司会为自己购买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那么,如果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哪些情况又不属于工伤?工伤发生后需要做些什么?这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β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后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大兴社保网: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大兴社保网即大兴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大兴社保网包括首页、政务公开、最新动态、办事指南和互动交流五个栏目。在办事指南栏目的业务流程指南频道,点开“社会保障”图标,您可以找到大型社保网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指南。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大兴社保网:(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作时限:自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材料有哪些?

大兴社保网:(一)工伤鉴定所需资料有: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3、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4、《工伤证》。(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鉴定所需资料: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3、职工身份证明;4、单位公示材料。工作时限: 自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收费标准 :每例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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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作为联系民生、政府、企业的重要纽带,它的颁布必然对各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对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有几大看点值得注意。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三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当然,社会保险法亮点有很多,本文中所述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听到的,是广大企业管理同仁和职工朋友应该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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