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的险種種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尽管这样变化,在全世界200多年的保险发展史中,也不过演变出四種最基本的险種,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首先说“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種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就大了。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聦嵞影响,万一沒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沒有的。这種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種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
其次说“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種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給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医疗實际开支款的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再次说“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種一般沒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給付,可见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種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種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最后说“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和保险投资连结产品,这種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種,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和投资获利多少,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種而言就比较低。例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讓嵞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
购分红保险产品
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了解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好于预期,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如果实际经营成果比预期差,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进行盈余分配。不要将分红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如国债、银行存款等)等同或进行片面比较。
万能保险产品
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因年老退休、疾病等保险事故,以至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数额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下列特性:
(1)标的的独特性决定其为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最突出特征是其标的,即生命、健康不能估价,因此,它不是对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是给予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约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2)通常为长期保险。保险期间一般在5年、10年以上,甚至终身。
(3)人身保险的危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采用均衡保险费法计算保险费。
(4)可具有储蓄性,保证获得一定的利益。
(5)具有对保险金额进行测定评价的特殊性。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客观标准,因此,只能由投保人根据自己需要自报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性质、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如果认为合理,即可接受承保;如认为金额过高,可以协商修改或拒保,人身保险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附加意外死亡的双赔条款,被保险人非因一般疾病而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时,可以得到双倍保额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因保险的危险不同,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依实施形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知道哪些基础概念?
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告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什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原则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生存给付、伤残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等。
什么是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什么是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首先是受制于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保险意识不强。相对于城镇地区,广大农民仍未摆脱“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储蓄仍然是农民的主要理财方式,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投保率远远低于城镇地区。另外,环境相对封闭、农民居住环境分散、沟通联系不畅等一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人身保险发展。
二是受制于主体建设滞后的市场基础,小额保险产品创新不足。目前绥化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保险责任划分以及相应的理赔服务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尤其是不能根据农村居民的信用等级、需求层次来提供相应的小额保险产品。同时,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比较薄弱,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未能全部渗透到广大农村的低收入群体,农民群众还不能方便快捷地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
三是受制于成本高,实现盈利较难。目前进行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成本较高,从件均成本看,一张保额1000元和一张保额100000元的保单服务成本,基本相同。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大多在几十元。这样,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较高,盈利比较困难。其次,小额人身保险合理定价的难度较高,虽然小额人身保险和一般人身保险产品都是根据生命表由精算师进行定价,但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通常在较为落后的农村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来供定价使用。
为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出台和落实政策措施。首先要构建科学完善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优化发展环境。卫生、社保等部门应支持农村小额保险参与主体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养老等业务领域。新闻媒体应加大保险基础知识的宣传力度,为农村保险发展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其次,要加强营销渠道建设,继续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农村地区,尤其要加强与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潜在的客户群,同时积极寻求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建议借鉴目前新农合发展中的做法,由基层村委会组织和动员低收入村民以“全村统保”的方式加入小额人身保险计划,以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推动小额保险快速发展。此外,要探索建立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直销模式,培养和利用熟悉当地环境的农村营销人员完成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
最后,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给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应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因素,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的价格非常敏感,任何一个微小的价格变动都会影响到客户的消费意愿和购买决策。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要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更多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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