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土保险”呼唤医疗商业保险

2020-10-06
商业保险规划

为防范医疗高风险,在保险缺位的情况下,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在职在岗医务人员今年1月自发尝试了“土保险”制度,每人一年缴纳160元(个人和单位分别负担50%),主要用于医疗事故(纠纷)中给予患者经济赔偿或补偿(据《工人日报》)。

医务人员自发筹集“土保险”,让人感慨。在我们对医生收红包、医院药价居高不下口诛笔伐的时候,其实也应该看到,医疗工作已经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面对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再好的医生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医疗事故(纠纷)就像交通事故一样难以避免。因此,让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有保险的保障,有利于他们实践“治病救人”的天职。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医患矛盾,一些医生甚至对高风险手术“退避三舍”。医疗工作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外科手术上,病人往往需要急救,医生推三推四势必使他们的治疗受到拖延。实施了医疗保险,可以解除医生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进行风险治疗和尝试新的治疗办法治病救人。但是,在这方面商业保险却严重缺位,于是,就有了像福州市永泰县通过筹集“统筹赔偿金”这样“土保险”的情况。事实上,永泰县绝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上海长征医院等单位早已施行。

众多“土保险”的出现,既说明医疗风险观念已经开始影响着医生,也说明保险公司在发掘新险种方面意识的匮乏。永泰县卫生局也曾尝试通过商业保险途径解决医疗风险基金问题,但多数保险公司只作医疗事故的赔偿,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一个适宜的全面涉及医务人员特殊职业保障的保险产品。既然市场这么大,为什么缺乏相关的商业保险呢?针对客户的需要,推出相应险种,是保险公司赚钱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医疗事故有需要,为什么没有这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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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当事人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都手足无措,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才好。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需要的网友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认定流程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认定——相关资讯医疗纠纷案件仅一成被认定为事故并赔偿

面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有多少人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昨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直医药专场报告会在广州举行,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由于耗时长赔偿低,只有不到三成的医疗纠纷最后会诉诸法律。

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相关资讯医疗纠纷赔偿统一标准 哈市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6月20日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将在哈市率先试点运行。今后,哈市市辖区内95家二、三级医院将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保障额度档次共分十六级,最高级别每所医院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8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

发生医疗纠纷时,对赔付一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由医疗机构受理,一律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统一程序进行调解和理赔,承包的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和理赔结论支付赔偿。 对调解理赔结论有异议者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弊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没有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的案例,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与《民法通则》发生冲突,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从对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的角度出发,必须予以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所以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矛盾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因而,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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