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于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业务时,他们作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情况等。再保险业务主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和地区的一般政治和经济形势,特别是有在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等。再次,尽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运用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共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等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和再保险在经营环节、管理手段、依据准则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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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的承保对象是在校学生,一般是团体购买,不零售。学平险便宜,保障也不少,每年仅需保费几十元,就涵盖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门诊、住院医疗等,是孩子投保的第一选择。
学平险购买的时间一般是每年9月份开学时,保险公司将与学校联系团购事宜。在保监会加强对学平险的监管后,学校不得强制家长购买,但是,作为最基本的保障,为孩子选择保险,家长首先要考虑学平险。
买好了学平险,要考虑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每提及买保险,专家总是要强调保障第一、投资储蓄第二。在这个前提下,儿童最需要的保险是意外伤害及医疗险,尤其是重大疾病。按照我国的医疗制度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利用保险分担孩子的医疗费支出就成为儿童投保的重要原因。目前,少儿伤害险及意外险的价格均不贵,大都在数百元左右,无论是单独购买,还是附加在其他险种上购买,都是必要的。
有了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障,家长可以考虑孩子未来的教育问题了。这个时候,可以购买教育给付型的儿童险。
以购买保险的形式来为子女筹措教育费用,相当于一种强制性储蓄。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如果购买了“可豁免保费”的保险产品,孩子不仅免缴后期保费,还可获得一份生活费。当然,父母应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教育险,尽管是强制储蓄,还是应该先保障目前的生活质量。
最后,如果父母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考虑给孩子购买寿险。寿险类产品越早买越合算。
提到年龄的问题,一般来说,保险越早买保费也越低,孩子也越早获得保障。根据不同年龄,孩子也应该在不同的保险上加大比例。
例如,幼儿时期,由于新生儿死亡几率大,学龄前儿童抵抗能力差,容易得一些流行性疾病。所以建议多买住院医疗补偿型的险种。有能力的父母可以考虑早为子女教育金做打算。
到了小学时期,由于意外隐患很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
如果孩子已经到了14、15岁,还没有买教育类的保险产品,这时,可以不必局限于儿童险,因为一些险种16岁或14岁以上就可以购买,这类险种中,宜选择时间间隔短的分红产品,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替代教育金给付。当然,也可以考虑缴费和支取都非常灵活的万能寿险。这一险种不仅有保障性,还有很高的投资性,大人孩子都可以受益。同时,意外险、医疗险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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