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聊聊孩子需要的那些保险

2020-09-29
新入保险需要懂的知识

对孩子的成长,父母最关心的就是健康和教育。为孩子买保险时应先考虑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保障型险种,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购买教育类保险。

意外和疾病的潜在风险,时刻都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绊脚石”。一方面,儿童作为弱小的群体,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自控能力较差,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意外伤害保障显得格外必要。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现,使孩子们正在发育的稚嫩身体罹患疾病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

因此,在给孩子提供最好的生活环境与物质条件时,别忘了及早给孩子规划足额的意外和健康保障。保障型少儿险主要为孩子提供意外保障和解决医疗问题,此类险种的优势是保费较低却能获取较高的保障。

在对意外和健康有了充足的保障之后,父母再考虑与教育金相关的保险。通过购买教育类保险的形式,只要按期交纳相应的保费,就可以在孩子成长的不同阶段领取教育金,解决孩子未来上大学的学费问题。此类保险针对少儿在不同的成长阶段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险金,比如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几个时期的教育基金,参加工作以后的创业基金、婚嫁基金等,使孩子在人生的各个特定阶段都可储备一笔资金,从而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由此可见,一份全面的少儿保障计划,应该完整包涵上述三方面的保障。专家建议,购买时可以进行适当组合,最好是买齐意外伤害险、健康险、教育险等全部保障。同时,交费期最好集中在孩子未成年时,在他们长大成人后,可自己选择合适的险种来投保。

少儿保险全面看意外疾病教育轻松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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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不同的,你家房上险了嘛?聊聊家庭财产险那些事


随着房价蹭蹭蹭的涨,动则几百上千万的房子,大家不得不为其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以免遭受损失。房子作为一个家庭的承载,风险当然是不可忽视的。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也开始热火朝天,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今天,就来跟大家专门探讨一下家财险,看看投保家财险要注意什么问题,如何选购家财险。

1、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

(1)投保条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2)投保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及房屋装修、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2、 关于家财险的保障范围

家财险可保财产:

(1)自有居住房屋;

(2)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

(3)室内家庭财产。

家财险不保财产:

(1)价值太大或无固定价值的,如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货币、古书、字画等珍贵财物;

(2)非实际物资,包括货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3)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房屋;

(4)在其他财产保险范围的物品,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或汽车等机动车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和家禽家畜;

(5)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包括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以及花、鸟、鱼、虫、树、盆景等。

3、家财险的保障责任

(1)灾害损失险: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2)盗窃险: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

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3)附加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家财险产品中增加几项附加险,如盗抢险、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家居玻璃意外破碎险、额外租房费用、租金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等。大家选择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需求进行对比分析。

为了保证家庭财产的安全,建议有能力的可购买一份家财险,以保证发生意外时有所保障。

保险常识:那些年我们误会的保险知识


随着保险行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保险逐渐被广大市民接受,但还是有很多人对保险存在误解,没有真正了解保险产品,专家称购买保险之前应充分了解什么是保险以及保险范围,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保险好复杂,看都看不懂”、“保险好烦人,赔款太麻烦”、“险种太多了,好难选择”……当有人给您提起保险时,总免不了会听到这些说法。这是一种误导,还是因为消费者不懂保险而引起的误解?俗话说,凡事不可看表面,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记者深入保险行业,通过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实际案例,告诉您一些真实的保险知识。

【商业车险篇】

部分消费者观点

车辆保险中保了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全险”了,一旦出了事故,所有损失就该保险公司全赔。

专家评判:这个属于典型的误解,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乃至所有保险产品中都没有“全险”概念。其中,商业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同时还细分了很多不同险种,主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主要包括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险等。每一种保险都有自身特定的保险责任(即通常说的“保哪些”)和责任免除(即通常说的“不保哪些”)。

通常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战争、政府行为、核辐射、市场风险比如贬值等都是不保的。

消费正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像大家买电器一样,面对琳琅满目的电器,要先确定自己想买哪种电器,有哪些型号,不同型号的不同功能,以及价格是否在承受范围等等。

买保险也一样,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等。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都应对产品进行基本了解并仔细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尤其要看清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记者支招:风险无处不在,万万不能没有保险,但保险绝对不是万能的,就算把所有保险产品都买齐了,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得到赔付。在投保商业车险时,首先了解有哪些险种及其大概内容,接着仔细读懂所选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然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最后确定最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

部分消费者观点

保险费有点贵,所以不买商业车险只买交强险,今后开车小心点开慢点就不会出事。

专家评判:这是个绝对错误的意识。交强险实行分项限额责任,在车主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第三者的死亡伤残最高赔付11万元、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赔付2000元。交强险仅提供了对第三者的部分损失赔偿且限额较低,若仅购买交强险,那么车主自身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失超额部分都不能得到保障。而商业车险可以对车主的爱车本身遭遇的风险提供保障,并有效补充对第三者在交强险超额部分的损失赔偿风险。

消费正解:道路复杂、人车混行,磕磕碰碰和交通事故总是难免的。“以小博大”不是去赌自己手艺好、开得稳或跑得少不出事,正确理念应该是投保商业车险,以较少投入换来充足的保险保障,这才是理性的车主。

记者支招:现在豪车频繁出没,试想下,一个不小心碰到了一辆宾利或者法拉利,而车主只购买了交强险,超过交强险的损失赔偿就要由车主自己承担。就算不是豪车,如果出现人员伤残、死亡,则赔偿金额更会直线飙升。所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车损险一定要足额保够,商业三者险最好投保50万元。

【分红保险篇】

部分消费者观点

这几年分红好少,还不如买黄金涨得快赚得多,所以买保险不划算。

专家评判:无论何时,把分红保险当成纯投资工具都是一种很不理性的行为。分红保险是一种具有三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最基本最首要的是分摊风险的保障功能,包括意外、疾病、养老、健康、教育等;其次是保值功能,因为目前所有分红保险按照不高于2.5%的预定利率设计条款;最后才是投资功能,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不确定的分红,所分红利作为一种额外的收益可成为投保人的投资成果。

消费正解:买分红保险应首要关注产品能给自己分摊哪些风险?带来什么样的保障?在各公司分红险产品宣传单上会按照高中低档收益率列举出相应的可分配红利,但这些演示利率都是假设的回报率,并非历史经营业绩或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消费者绝不能将其与自己可获得的实际收益画等号。

记者支招:如果有营销员给你推销保险时把“这款产品分红很高”、“去年买这个产品的客户赚惨了”、“我们公司的产品分红水平年年都很高”等这些说法或类似说法当成产品主要卖点,那么你可以直接对这位营销员说“NO”。

【医疗保险篇】

部分消费者观点

我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凭什么得了大病保险公司都不赔?

专家评判:这两者混淆了概念,商业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和咱老百姓说的“大病”不是一码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中会对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因此哪些属于重大疾病、赔与不赔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规定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必须包括其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

消费正解:买重大疾病保险时,首先要先看保险责任中列举的重大疾病赔偿范围,再看保险合同名词解释或释义部分对每种重大疾病的释义,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是否适合自己对未来重大疾病风险的需求。

记者支招:由于重大疾病涉及的一些医学常识比较复杂,若条款里约定的病种超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规定的范围,客户可以咨询营销员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部分消费者观点

买了重大疾病险,得的病也是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为什么不赔因住院而产生的费用?

专家评判:这个纯属“美丽的误会”。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类,重大疾病属于疾病保险范畴,而住院费用报销属于医疗保险范畴。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判断标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无直接关系;住院费用报销型险种则与疾病诊断不直接相关,是以医疗费用支出为依据。

消费正解:现在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如果消费者对健康保障有更高的需求同时经济条件许可的话,可以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基础上适当附加一些医疗保险,例如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两者可同时购买。

记者支招:有些医疗保险是附加险,必须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才能购买,而且期限一般是一年,每年需要重新投保。消费者切不可“本末倒置”冲着附加险去买主险,在购买时一定要问清楚是否有保证续保的条件,或者如果上一年发生了赔付还能否继续投保等问题。

【养老保险篇】

部分消费者观点

已经买了社保,就没有必要再考虑买商业养老保险。

专家评判:社会养老保险是对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如果希望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不会大幅度降低甚至能保持现状,商业养老保险就显得特别重要。

消费正解:人生在不同阶段都要做好不同的保险规划,一般来讲,年轻时主要考虑个人意外、养老问题,有家庭了要考虑涵盖家庭成员和财产的养老、意外、健康、教育和家庭财产的综合问题,老了要考虑意外、健康问题。

记者支招: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现在的“月光族”越来越多,年轻人购买养老保险还能让自己养成强制储蓄的习惯。

【保险常识篇】

问:该怎么买保险呢?

答:了解保险产品→选定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填写投保书→如实回答保险公司询问→缴纳保险费→体检(针对部分购买寿险的客户)→审核签订保险合同→妥善保管保险单据。

问:买保险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1.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度。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展业证》的合法保险代理人。

2.了解保险内容条款。尤其要注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索赔程序、退保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

3.合理计划、购买保险。根据自己对保险的真实需求和交费能力选择自己需求的险种,在人身险中尤其应注意审慎评估购买长期保险后的持续交费能力;车险中则应偏重于险种的组合,以求买到最经济实惠的保险保障。

4.索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和保险公司的正式保单。不要接受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借条、收条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您务必要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则应将所收保费全部退还给您。

5.合理使用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多存在于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性寿险,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万一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尽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如果超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了,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各种费用后退还保费或退还现金价值。

俗话说的好,选择保险,保障一生。保险就像一把巨大的保护伞,在风险来临时为我们遮风挡雨,规避损失。保险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选择的,希望您也能从中获得保障。

保险知识,关于续保的那些问题


不想续而被续

在消费型保险产品中,尤其是小额意外险中,“被续保”的案例频频发生,保险人直接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留下的银行卡号上直接扣取续期保费。其实自动续保的本意是好的,防止一年到期后消费者忘记续保险造成的保险真空期。可是很多公司该条款规定的续保流程是:如果客户没有办理终止手续,保险公司会视为愿意续保,直到客户提出书面申请为止,不申请就默认续保。这样的条款难免给人一种强制续保的感觉,显得不够人性化。

想续而不能续

通常短期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下一年往往就无法续保。

通常短期医疗险中会有“保证续保”条款,但“保证续保”条款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能续保,原因在于这是一个有条件的保证续保,通常条款规定:需由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有的会以三年或者五年内没有发生疾病赔付为保证续保的条件,并且只对通过二次体检的被保险人,该续保才真正成立。正是因为如此,不少消费者面临“想续保而不能续”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选择转向其他替代性险种以获取帮助,有的甚至因此而处于没有保险保障的状态。

续了保仍有真空期

续保也并不能保证前后两个保险期限的无缝对接,具体情况要视合同而定。

许多车险续保者都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只要在续了保就能保证保障的连续性,认为两张保单能实现在保险日期上的自动承接。然而保险期限的真正起讫时间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在见费出单的情况下,保险单的生效日期一般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因此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链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

保险知识,保险中你享受的那些权益


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人身保险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实,消费者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而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德安联人寿的保险专家,和大家聊聊这些实用的权益,帮助消费者用好它们。

宽限期:是指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内(一般是60天)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犹豫期:这个权益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一般为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如果保险合同被撤销,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五年之内。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因此建议投保人行使好这项权益,明确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数额不小的保险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保单贷款:如果暂时无法按时交费,可以申请借用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来交纳应交的保费,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待经济好转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自动保费垫交所产生的贷款和利息就可以了。这一点对于短时间内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投保人特别有用。

保单复效: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没有收到应交的保险费,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有些客户担心自己万一“健忘”而造成保单失效。其实,此“中止”非彼“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应当注意的是,保单复效服务仅适用于长期险,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两年之内没有复效,保单将彻底“死亡”,就真的无法补救了。

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只是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保险专家同时提醒大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需文件,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保险知识:保险欺诈那些事


随着保险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很多不法分子借着保险的名义进行保险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什么是保险欺诈呢?

《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保险欺诈定义为“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的定义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而后人们在运用中又注入了近代科学技术成果如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使之蕴涵科学性质而更富生命力。而今保险制度已经历6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本身已相当完备了。 然而为什么还会产生保险欺诈这一负面效应呢?

原因之一是不良动机者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是极有意义之事。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 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正如此,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类风险。而保险业也正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

原因之二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消除经济犯罪。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得以积累起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得以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障。而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的诱惑力不啻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据有关资料报导保险业发达的美国,当前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 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 亿美元的损失。另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 98亿日元。人身保险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分离,那些不法分子就可以瞒着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并特约意外伤害险,同时又由于人身保险不会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公司要就每份合同各自履行规定的责任,不法分子会更青睐人身险,乘机主动多头高额投保,谋骗巨额保险金。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常常是不良动机投保的主要险种。震惊我国保险界的特大欺诈案犯罪特征最为典型,广东胡氏四兄弟多次到各家保险公司投得机动车辆险,并伪造证明材料,在两年时间从9个保险营业网点先后34次骗取近200万元的保险赔款。世界其他各国,诸如美国、日本、瑞典、德国、英国也都有保险欺诈案的记载和总结。

保险人一方的欺诈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代理人,在开展业务和理赔中为谋得私利,或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手续费或为了私分保险赔付金,而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与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品德是密切相联的。

显然保险欺诈是客观存在的,虽为少数(世界保险平均骗赔率为万分之一),但一旦得逞必然会损害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保险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损害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声誉,影响保险的社会功效,背离创办保险的宗旨。因此,防范保险欺诈是国际保险界应共同研究的主题,我们有必要在分析其原因之后,对保险欺诈的具体表现加以分类剖析。

保险欺诈的表象与实质

如前所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犯罪,但由于各国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方式对保险人一方的市场准入以及日常经营、财务活动都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处罚制度,因而日常发生较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表现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

2.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3. 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

4.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补贴。

5.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

6.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谋取双倍保险金。

透过上述种种欺诈谋骗表象,不难发现其实质是同一的。那就是利用保险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蒙混诱骗保险公司,力求获取高于保险费若干倍,乃至几十倍的保险赔付金。

根据日本已侦破的保险欺诈案统计资料,欺诈犯最主要的犯罪动机是谋取金钱。尽管资料显示其中具体动机有的是为了筹措周转资金,占36.8%;有的表现为筹措旅费,占23.5%;有的是为归还贷款,占20.5%;有的则是因催讨借款受阻,对债务人背信而产生愤怒,遂杀害债务人,以保险金抵债,占7.4%;有的则是由于房屋贷款, 经济拮据而萌发谋骗保险金的,占7.35%。此外,根据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的调查,参与保险欺诈的共犯,60.8%是主犯以金钱收买而与被害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者。日本是保险业发达国家,其对保险欺诈犯罪的调查研究较为深入,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料,这些统计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的初期,保险法规尚在建立和健全之中,因而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案件发生数量较多。有的保险公司感叹骗赔率达10%以上,有的保险人士则称“骗赔围逼保险公司”,而据已披露的保险欺诈案分析,其实质也都是为了谋骗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表现

1.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因而保险界称保险欺诈为“黑色逆流”。因此,我们在揭示了保险欺诈犯罪的种种表现和内在本质之后,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

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

我国保险业在90 年代才得到了真正发展,由于历史较短,人们对保险基本原理和保险法规普遍知之不多,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少人还对保险存有误解和偏见。此外,一般民众对保险违法,乃至除杀人极端大事件之外的保险欺诈,还采取宽容态度。究其原因是一些人对保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助我与我助人机会均等”的互助内涵以及保险的基本原则不理解。当投保数年而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感到吃亏,认为白白丢失了保险费,总想施行一些伎俩捞回一把。于是故意制造一些小事故,隐瞒一些实情虚报损失,或特意延长住院期限,或以家属冒顶被保险人治疗,设法领取额外住院给付金等等。这些行为人不仅无罪恶感,而且还会以“只不过向保险公司取回一点自己已缴纳的保险费而已”为自己辩解。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营亏损或已遭到财产损失,就妄图通过事后投保或灾后投保,夸大损失等办法转嫁于保险公司,弥补其个人经济损失,还认为保险公司资产庞大,何致于因多付一些赔款而破产。再加上现时有些欺诈犯罪的手法也更为巧妙、隐蔽,保险公司主要精力放于业务和拓展市场份额上,放于创设新险种和提高信誉度上,有时对一些小额赔付也未投入相当力量去现场查勘核实,尤其是远离保险营业网点之外山间公路发生的车祸,往往只简单审核一下有关单证了事,这也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一些小案骗赔屡禁不止,而小案件容易得手也使一些惯犯频频重演,危害极大。

有鉴于此,我们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让民众真正懂得保险得以数百年运行的真谛在于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测算基础,实现每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对价基础上的有偿转让风险,并在所组成的同一群体被保险人之间实行机会均等的互助,而且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而言的,其中排除了一切已经发生或故意制造的损失。每一位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的文明成员,应该有自立、互助对付各种不测损害的胸怀和意识,有自觉遵纪守法的觉悟。而保险欺诈显然破坏了保险公平互助的基础,是对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风险组织者、管理者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侵害,这是保险法理所不容的。每个社会公民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高度重视,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二、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

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

众所周知,保险关系的确立是从投保人要约开始的,在投保人表示了保险意愿之后,并非意味保险合同关系的自然形成,关键在于保险公司的承诺。而保险公司在承诺之前应该对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作审核,对保险标的可能遭遇的风险、损失程度以及被保险人的品德、资信,已往保险历史,保险需求的适合程度都需加以仔细审核,而后作出抉择。

国际保险实践表明保险欺诈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特征。诸如在短期内连续多头主动投保,累加的保险金额与其实际所需的保障要求不相宜,定期支付的保险费支出在其收入水平中占过高比例,或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高额投保,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而被保险人又非亲笔签名的……针对保险欺诈的这些共性,保险公司承保时应严格实行投保真名制和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要审核有效证件,必要时还可作适当调查,这样就奠定了保险公司能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真实情况的基础,以便准确掌握其多头重复保险的真相,了解其保险的适合度,并能及时发现疑点,采取防范措施。实行以有效证件真名投保,即使事后发现有不实之处,也可立即按保险惯行原则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在承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还要严格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避免化名或借用证明文件之类事情的发生,尽可能减少人为破坏保险标的的机率。人身保险需审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正常的投保动机,保险金额是否适度。

理赔是保险经营活动中又一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理赔也是能发现保险欺诈蛛丝马迹的重要关口,因为保险欺诈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要对事发现场作细致查勘,对证明材料需谨慎审核,骗赔者的伎俩再高明也总会露出破绽的。

根据国际保险经验,大多数骗赔者都采取故意损毁保险标的,伪造交通事故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制作假单证等手法,其中尤其以伪装第三者杀人和伪造交通事故,或纵火毁物为多,三者占70%以上,而且骗赔者一次得逞必定会连续作案,直到破案。理赔人员一定要谨慎从事,规范操作,首先应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责任范围、致损原因认真审核发现疑问要仔细追查。其次,对死亡事故有必要作死亡确认,防止冒混尸体,不明死因或尸首遍寻不着之类事件的发生。审核人员要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受益人、保险代理人、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知晓情况者,以便彻底弄清案情,准确理赔。事故现场要经专业人员细致勘察,并尽可能搜集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利准确结案,防止欺诈得逞。

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

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承保审核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全面专业知识,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并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敏锐性。除此之外,还需配以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

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人人把关、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流程顺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如若发生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必须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

据日本警方保险侦破案资料统计,保险违法欺诈一般都是有计划和有预谋的,往往在投保时就孕育着犯罪动机,待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久便实施其犯罪计划。其中少则于投保后不满一个月,50%以上是在半年之内行动。日本保险犯罪主犯有前科的占67%,且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界、司法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严惩欺诈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揭露违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质意图,对典型案例要进行专题评析,以达到教育各界,提高公众辨别能力,扼制欺诈犯罪的目的。社会有关部门还可设立保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发动社会公众一起参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最终形成社会威慑力;而一旦查实就从严惩处,从而确保保险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的正面效用。

保险欺诈既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险市场长期发展及稳定,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需要防范各种形式的保险欺诈发生,为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共同努力。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和商业保险的那些事儿


社保,很多人都知道,是最基本的保障。人人都应该享有。对于在企业服务的人,企业遵纪守法的话,这不是问题。但对于自由职业者,需要自己向社保局缴交保险费的话,就涉及一个问题,不断的缴费,又不是全部进入自己的帐户,如果这个人没有活到退休的年龄就over了,那能拿多少钱呢,是不是只有进入自己帐户的钱呢,那统筹的那部分岂不是白缴了?那么,是不是只需要缴15年就不用再缴了呢,到时候等退休拿养老金就行了?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可以不缴社保,只需要买商业保险就可以了,好歹也有个死亡金可以给孩子拿,而且拿的比缴的多?

问题林林总总,其实核心只有一个,就是钱的问题,这些钱“花”得划不划算。确切地讲,不能叫“花”,因为大部分不是消费掉了,应该叫“投”或“存”贴切些。

因为目前不仅是自己为自己在缴社保,而且周围这样自己给自己缴社保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所以不能说不是个代表性的问题。

我以我为例,把大家的问题总结出来,无怪乎几种情况。

先说缴费情况:我从37岁开始自己缴费,头一年每月470多,第二年每月500多一点,下一年缴多少还是个未知数,但似乎以10%左右在递增。目前一年下来就是六千多元钱,只有不到60%入自己的帐户了,如果不计社保费的增长,以每年6千计算的话,缴到55岁,共18年,累积缴费近11万,只有6万5进入自己的两个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帐户了。自己帐户的钱,没有利息没有分红,但有较低的养老金(依目前深圳的低保水平,也就是2000元/月左右,我一个朋友的姑姑去年9月办的退休,1900元每月)。

大家所关心的有四种类型的问题:

一、设我身体很好,没有住院(因为只有住院才可以用到统筹的那部分)发生,却不幸英年早逝的话(如我老公公司一个同事,40出头,从家门口一出来,一头裁倒,猝死了,没有一点前兆),配偶及孩子所能得到的也就是帐户上可以看到的部分。这种结果太恐怖了,不仅生命没有什么价值,而且给亲人带来一堆的生存问题。

二、假如我继承了家族的长寿基因,活到80多岁,中途发生过一两次住院,用到住院基金的一两万(离我实际缴费差距很大),但我一直在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比我缴的多的多。这样最划算了。求佛祖保佑就这样吧!

三、很不幸,没住过什么院,只生了一次病,住了一回院就没救过来,over了。享年60岁。也就是刚拿到几年的养老金,那么家人也只能拿到剩余帐户的钱(似乎帐户上没有什么钱了)。这样也划不算。还不如投商业保险,好歹孩子也有个受益金拿。

四、缴了十五年费,可以享受养老金了,但只要一停缴,住院基金就清零了,也是一大损失,很明显,中年后生病的几率要高很多。缴吧,觉得冤枉;不缴吧,万一得个什么大病怎么办?两下为难,很是犹豫。

商业保险很明确,你存了多少,生前能拿多少,死后受益人能拿多少,或者说,你缴了多少费,能赔偿多少,都有很明确的数字。不必细说。但对一些人来说,还是存在买对买错的问题。比如,以为自己会长命百岁,投了养老分红险,却不幸生了重大疾病,保险用不上;以为自己可能会得癌,就投了重大疾病险,结果却长命百岁。好在有寿险,儿女看在钱的面子上,还算孝顺吧。

总结一下,就是,以为自己会早死,买了保险,结果长寿,认为自己买错了;以为自己一定不会死,结果没买保险,却早死了,没买还是错了。怎么做都是错。

其实就一句话,人生本来就是不可预测的,何必自作聪明呢!

保险“免赔”那些事儿_保险知识


一免:免赔责任

小新花了15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由于没有发票一直无法上牌。今年9月的某一天,他在驾车途中不慎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擦后双双倒地,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这一来他不仅无法工作,还不得不支付大笔的医疗费用。

“我初步估计了下,前前后后的住院经费、医疗费用、交通费等等不会低于5000元,这相当于我一个月的收入。”

无奈中,小新想到年初的时候购买过一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他心里盘算着自己的事故也能被承保,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小新的驾驶车辆是无牌摩托车,属于违章驾驶,免赔责任中列明不属于承保范围。

这下,小新只能自己为事故埋单了。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均可免赔

在保险合同中,紧跟于保险责任条款后的就是“免赔责任”,其作用一是列举避免混淆的责任,明确不能承保的项目;二是剔除一部分保险责任,排除道德风险等。

有人会问,如果保险责任没有明确承保而免责条款中又没有出现,那这样的情况到底能不能理赔呢?

其实,凡是保险责任中未做规定的,都属于除外责任。比如,交通意外险承保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而如果出险时,被保险人是自驾游驾驶员,那么显然不属于保险责任。像这些各式各样的情况,保险免赔责任无法全面列举。所以,保险的承保范围应以保险责任为主,凡是不在其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

当然,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合同保险责任未提及、免赔责任也未排除的事故可以向保险人尽量争取一下,毕竟这是保险合同中的漏洞,保险人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

二免:免赔金额

吴女士筹划整整半年终于花了14.8万元买了自己的第一辆车,紧接着,她又花了3000元投保了一系列的商业车险,其中包括2000多元的车损险。

可惜,才过了一个月,技术比较生疏的吴女士在变道时与另一车相碰,爱车受损。吴女士虽然对爱车受伤很是心疼,但想想既然投保了车损险,自己就无需为修理费头疼了。在向保险公司报告后,车辆得到了修复,不过,自己却需要承担1000多元的修理费。吴女士没有想明白。

原来,吴女士虽然投保了车损险,却没有投保“不计免赔”,在正式理赔时,免赔金额需要吴女士自己承担。

免赔金额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起线

在不少保险产品中,都会有免赔金额的说明,例如XX家财险免赔金额3000元、商业三者险全责下免赔金额为20%、或是XX健康保险免赔金额500元等等,这些免赔金额都是被保险人所要自己承担的部分。在正式理赔时,理赔金额=保险限额内损失金额-免赔金额。所以,对于一些可以加保不计免赔的险种,投保人不妨多花些保费,做到出险后100%的理赔。

在上例中,吴女士如果加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只需要多花300元的保费。

三免:免赔期

对于免赔期,人们都已经有所了解。

在健康保险中,免赔期也就是所谓的观察期,这是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防止被保险人在原本身体状况不良的情况下投保。一般重疾险、医疗保险等的观察期为60天、90天或180天。如果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会退回保费,但不予以超额赔偿。不可忽视,即使是意外保险、人寿保险也会有长短不一的免赔期。

所以,在投保保险产品时,选择观察期较短的产品对投保人比较有利,保障更加及时。

关于社保和保险的那些事儿


社保和商业保险,纠纠缠缠,你侬我侬。

就像紫禁城里的两个权威人物。社保是皇上,商业保险是皇后。皇上主管朝堂政务,皇后独揽后宫大权。

帝后本是一家,相互配合,扶持共进,江山倒也稳固。

但没有皇上,皇后就成为了皇太后,掌握着无限大的隐形权力;而没有皇后,皇上孤苦伶仃,每天忙着商讨朝政就算了,还要管理后宫大大小小的事务,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

还不懂?

没有商业保险只有社保,后院起火之时,是无暇顾及的,因为社保的手不够长,不能照顾到它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而没有了社保只有商业保险,意味着一切风险都要交给商业保险来承担,不光令投保人背负上高额的投保费用,还有可能这事儿商业保险不能全都管(比如报销医疗)。

因此想要天下安稳,百姓和睦,“帝后”最好相辅相成,和谐生活。

光这么比喻可能还是无法理解的透彻,下面就来仔细探讨一下,社保和保险的那些事儿。

其实关于社保和保险之间的问题,总结下来,无非有两个:

第一,没有社保,该怎么买商业保险?

第二,有社保了,还需不需要买商业保险?

在回答两个问题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社保是什么?它有哪些重要作用?

所谓社保,即社会保险,也就是大多数人口中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并不包含在内。

社保给老百姓提供最基础的保障,其功能也是越来越强大。尽管现如今的社保普及率已经很高,但仍旧有一部分群体是没有缴纳社保,无法享受社保所给予的优惠和权利。比如自由职业者、全职妈妈、学生群体,以及一些非法经营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等等。

还有些人群是单纯认为缴纳社保无用,因为每个月工资都会因为五险一金而少领很多。不过在此还是想提醒各位,社保的作用很大,它为我们提供生活保障、生命保障,甚至在一些大城市,社保与买房、落户、买车摇号等资格相关。

因此,如果有稳定工作的,能让公司缴纳就让公司缴纳,如果实在没办法,社保也是可以自己交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己缴纳社保,只能在户籍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方可以单独缴纳养老或者医保,但有的地方医保与养老保险是捆绑参保的。

如此看来,医保是社保中的核心,更是价值最大的部分。而我们常用来作比较的社保和保险,其实也无非是医保和商业保险。

医保可以解决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医疗问题,同样也具有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 带病投保。这对商业保险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生病去买商业保险,绝大部分都是被拒保;但医保则可以在生病的时候购买,同样会给你报销。

2. 保证续保。医保不用担心延续的问题,而商业保险则可能因为产品下架、自身生病等问题影响续保。

3. 即时生效。商业保险一般具有等待期,医保则是缴纳了就生效。

4. 长期有效。男的交满25年,女的交满20年,在退休之后还是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报销。

这就说明,医保最好还是要有,但实在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就将重心放在商业保险上。

那么言归正传,没有社保(医保),该怎么买商业保险?

寿险、重疾险、意外险这些险种的购买与有无社保是没关系的,因此根据需求选择最合适的产品即可。

但医疗险不同,大部分商业医疗险的购买是受国家医保的影响的。

具体来说有两方面。一是有无医保可能影响商业医疗险的购买价格。比如复星乐享一生长期百万医疗险(5年期),有社保的30岁男性购买价格是477元,而无社保则是1077元,价格差价较大。

二是会影响报销比例。有的商业医疗保险,如果经过社保报销后,是 100% 报销的。而没有先经过社保报销的,报销比例会少一点,一般是百分之60或70。

因此由于没有,在甄别商业医疗保险时候需要费一些功夫。避免出现使用高额费用支付商业医疗险的情况。

首先可以选择专门未无社保人群定制的医疗险产品,比如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标准计划无社保。30岁男性每年保费493元,保额最高每年100万元,超过免赔额1万部分100%赔付。

其次尽量选择有无社保差价较小的产品,或额外再选择一份小额医疗险。

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下表的无社保人士完整保险配置方案:

这套方案满足个人的基本保障需求完全没有问题,并且用大额医疗和小额医疗互相补充,作为替代社保的产品,年缴纳保费3217元,绝大部分人群都可以承担得起。

第二个问题,有社保(医保)了,还需不需要买商业保险?

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清晰了,医保和商业保险是无法相互代替的,它们只能相互补充。

医保的保障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

范围上,对于除了国家规定的甲类药物之外,乙类丙类,类似进口药物人工瓣膜支架等等都不属于报销范畴。因此对于很多疾病的使用药物,医保并未收录其中。

力度上,医保的保险额度有上限,一般居民医保在20-30万之间,超过的部分则要自费。而当遇到一些真正的重大疾病之时,20万甚至微不足道。

并且,社保只能事后报销,也就是在住院治疗的这段过程中,对于那些着急用钱的家庭来说,远水止不了近渴,丝毫起不到缓解治疗期间的经济压力的作用。

反观商业保险,这时候的优势就格外明显。

1. 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同的险种组合可以覆盖生活中遇到的绝大部分的问题。

2. 重疾险是提前给付,保险公司在拿到诊断书后,核实成功便给予理赔,并且一般保额巨大,有效缓解生病期间无收入、住院治疗的支出、以及病后恢复这几个阶段的经济压力。

3. 医保只是报销费用,但重疾险理赔的钱,不管用来做什么,都没有人去干涉。

4. 商业保险具有豁免功能,商倘若在交费期间被保险人发生重疾,保险赔付以后余下的保费便可以可免交了,但其所享受的保单利益不变;而这一点,社保是完全做不到的。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具备非常强大的社保补充的功能。想着有了社保就不用购买商业保险,其实并不是完全保险的选择。

想想偌大的紫禁城里,深宫不易,皇帝和皇后自然缺一不可。

所以再聊到医保和商业保险的问题,也千万不要持有,有一个就行的思想。双重保障,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放心、安心!

买保险会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那些事儿_保险知识


保险白买了,这并不稀奇——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保险金!投保时你需要知道这些事儿,才能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小心保险代理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果你完全信奉保险代理人是专业人士,交给他们全权处理没问题,那你就要小心了,因为,在保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存在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存在保险免责条款中所列明的疾病,仍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缴纳保费的情况。

曾经有一个案例,陈女士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保险代理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了字。陈女士病故后,其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赔。打官司期间,保险代理人的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用,最后,陈女士丈夫败诉。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代理人投保时,就要特别留意相关条款,看自己是否真的适合保险条款。切不可认为,只要保险买到手了,就一定能生效。

“代签名”投保未必无效

以前,一份保险合同若要生效,必须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出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对签名字迹进行确认,如果签名对不上便会拒赔。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已经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中的“书面”两字去掉了。如替家人买保险,只要家人同意,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那么代签也是有效的。但是,无论何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进行亲笔签名都是最稳妥的。

报案要及时,避免超过时效

很多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文对“及时”没有明确定义,保险公司若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投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争取利益。但是,被保险人最好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案,这样保险公司就不会有超时的说辞了。

意外受伤致病身故可获得部分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类险种,因为意外受伤引发了疾病,最终因为疾病去世,那么他的意外身故赔偿金很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问题出在死亡条件和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上。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赔付结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需要利用近因原则,证明疾病的发生与意外受伤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一般需要医生的鉴定证书,即使不能获得全额赔付也能获得部分赔偿金。

伤及自家人,涉嫌骗保要小心

自家人被自家车撞死会不会被拒赔?答案是:会!因为涉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骗保,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旦发生类似悲剧,只能想办法证明事件是意外引起,主观没有故意情节,但这种情况无论是取证还是打官司都比较困难。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会有“免责条款”,虽然这些条款在表述上会有一定差别,但都会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自杀别急,先“等”两年

有些人觉得生活过得很累,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他们打算先买保险再自杀,希望死后可以给家里留点钱,这样做是很危险的。首先轻生的念头是不对的,其次想靠自杀拿到保险金也是有条件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开始两年之内自杀是绝对除外责任,只有两年之后的自杀才会得到理赔金。有趣的是,根据科学家追踪有自杀倾向的人得到的结论,人的自杀思想不会左右其两年,慢慢就会理性化了。

保险知识,为孩子购买保险需要注意几个原则


为孩子购买保险应该注意的几个原则:

1、购买少儿险之前应该先考虑父母的保障是否足够。父母是孩子最本质的保障,所以应该先保障自己。

2、意外险、重疾险、教育年金险,尽量购买全面,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话,即使每个险种的保额低一些,也要尽量上全

3、要定期找寿险规划师帮助整理孩子的保单,保险公司的产品在不断完善,家庭的财务状况也在不断改变,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保险规划.保险不要求一步到位,根据现在自己的经济情况和保险需求层次,做适当的平衡和选择,以后可以再根据自己的情况作补充、调整和完善。

4、没有最合适的保险,只有最适合的保险。事实上所有的产品都是经过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精心设计并且通过保监会审批的,价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保障范围不同所致,应该结合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的保险。

5、无论任何险种优先考虑有投保人豁免保费功能的。

6、孩子的保险总额不要超过5万(北京、上海、广州是10万)。

7、保费支出不要过于盲目,以后生活花费会大幅加大,应有心理准备。

选择什么类型的保险,您需要找一位专业代理人,通过沟通,让代理人根据自身的特点设计保障计划,毕竟买保险还是要量力而行、量体裁衣的,适合别人的不一定适合您。希望能给您一些帮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8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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