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少儿医疗保险是遵循产品经济理论,仿照苏联“国家保险”的模式设计并建立起来的,它在激励我国职工及劳动者积极性、抵御少年儿童疾病风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低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的是“一大二公”和平均主义原则。少儿医疗费用由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或国家直接给予救济,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保险范围、项目都比较狭窄,保险标准也很低,很难实现真正的保险;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医院负担及亏损严重,国家也不可能及时调剂和弥补[iv]。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少儿医疗保险在实践中逐步被淘汰,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与加入wto的现实,不按企业经济效益强制性地保留半劳保医疗将不利于国有企业与国外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
通过考察少儿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和各地的有益探索,可以发现将少儿医疗保险纳入到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之内是现实可行的操作思路。
少儿医疗保险从建国后就成为城镇职工劳保和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将少儿医疗保险纳入目前体系基本得到确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企业、单位和职工是可以接受和认可的。
从各地对少儿医疗保险的探索来看,少儿住院保险的成效最大,但由于需要建立独立的保险基金,需要一定的管理成本,不妨将少儿医疗保险纳入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目前,国家已经提出要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少年儿童也应逐步纳入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以满足少儿的医疗服务需要。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于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业务时,他们作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情况等。再保险业务主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和地区的一般政治和经济形势,特别是有在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等。再次,尽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运用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共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等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和再保险在经营环节、管理手段、依据准则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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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又称教育金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孩子教育保险,是以为孩子准备教育基金为目的的保险。教育保险是储蓄性的险种,既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又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教育保险以为孩子准备教育金、存钱为主,相比其他保险其保障功能稍弱。
教育保险的对象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17周岁;有些保险公司的教育金保险所针对的对象为出生满30天~14周岁的少儿。
教育保险特点和功能
教育保险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和孩子未来受教育水平的高低来为孩子选择险种和金额,一旦为孩子建立了教育保险计划,就必须每年存入约定的金额,从而保证这个储蓄计划一定能够完成。
教育保险同时具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疾病和意外伤害以及高度残疾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一旦投保人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及高残等风险,不能孩子的教育金储备计划,则保险公司则会豁免投保人以后应交的保险费,相当于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交纳保费,而保单原应享有的权益不便,仍然能够给孩子提供以后受教育的费用。
教育保险同时也具有理财分红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它一般分多次给付,回报期相对较长。
教育保险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教育保险主要分为3类:一是纯粹的教育金保险,提供初中、高中和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通常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二是可固定返还的保险,其返还的保险金不仅可以作为孩子上学期间的教育费用,在以后还可以持续提供生存金。三是理财型保险,如万能保险、投资连接保险等,具有较强的投资理财功能,也可作为教育基金的储备,在孩子初中、高中或者大学中的某个阶段领取作为其教育金。
教育保险的优点是兼具储蓄、保障功能。通常,不仅可在被保险人一定年龄后按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教育金,还可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等方面的给付及身故或高残保费豁免的优势。缺点是,短期不能提前支取,资金流动较差,早期退保可能本金受到损失。
1、受益情况不同:你买保险得到的不仅是您自己的钱,还有别人所交保费的分摊,而您把钱存到银行,只能得到本钱和利息;
2、行为方式的不同。买保险是同舟共济,是个人力量和他人力量的结合,而银行存款纯属个人行为,有了风险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
3、资金的外置权不同。你的钱买了保险,就不可能象把钱存到银行里那样,可以自由使用;保险是强制储蓄,可以做到专款专用。假设您每年交1000元的保费,可以获得10万元的终身保障,那么从交第一次1000元开始,就意味着您拥有了10万元的权益,而如果您每年存款1000元,不计利息的话,你要等到100年才可以积累10万元的财富。
保险投资因需而定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理财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除了比较传统的银行储蓄、国债、买卖股票和实业投资以外,开放式基金、信托、外汇买卖、房地产投资、商业保险等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通俗地讲,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未来风险出现时对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我们不应简单地将保险的收益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相对比,并据此考虑保险投资合不合算。保险投资更多的是个人理财中的一种财务风险管理,使风险得到分散,避免个人或家庭因为意外损害受到更大的伤害。试想一下,没有对各种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障,万一发生了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将导致家庭财务收入的减少或中断以及生活水平的急速下降,何谈美好生活?何谈投资理财?保险是种种投资方式中风险性最低、最能体现“雪中送炭”效果的理财工具。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征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获赔偿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有的健康保险需求,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或健康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才能得到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消费者应该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其次,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需回答个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与投保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如果相关情况没有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往往会引起纠纷。
今天在百度知道上回答一些网友的提问,其中一个网友问道:""各年龄段的人去买新华人寿的‘尊享人生’,所交的费用都是不一样的,我想问一下大家这个费用是有规定的吗?有什么参照表格吗?""我一看这个问题,脑袋马上就晕了!有人是这样回答的:“各个年龄段的人交费是不一样的。保险公司有正规的交费手册,交费多少是明文规定的。你要是想知道可以让业务员给你看费率表。”但是我知道,这个网友需要的不是这个答案,他要问的是:保险费是如何确定的?
实际上我们在培训的时候学过这些方面的内容,当时由于要考试,曾认真阅读过,但是,考过之后,很快就抛之脑后。我们天天开早会,宣导的主要是销售技巧,产品,增员,激励,没有人会组织学习这些基础知识,我相信,如果拿这个问题去问我们的营销员,80%以上都回答不出来。
我拿类似的问题去问我的师傅,她说:“客户又不会问这样的问题,管它干什么?”她说的也是没错的,我们只要知道客户需要了解的就行了,但是,我们真正地把握了客户的需求了吗?随着保险的普及,人们对保险意识的提高,有一些比较有难度的,我们在销售过程中从来没有遇到的问题逐渐被客户所提及,到时候再学习是不是有些晚了?
记得我刚入司的时候,非常纠结""吉星高照""的终了红利,我一直想知道这么高的终了红利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人给我答案,我并不是怀疑这个结果,只是对无法掌握的东西没有信心,直到现在,我都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我的客户,终了红利有多高多高,如果他一定要问,我一般是介绍国家政策,公司股东,金爱丽等等,增强他对新华的信心。当时,很多同事都劝我别钻牛角尖,我表面上答应了,但是心中一直没有放开。我心中知道,公司对产品的利益测算是保监会批准的,肯定不会存在大的浮夸成分,但是我依然放不下。
现在我正在琢磨要不要学一些精算方面的知识,如果有时间有机会,我想我会考虑的。
一、什么是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二、保险单种类有哪些?
1、s.g.保单: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废止。
2、itc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3、icc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4、大保单: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是最正式的保险单据形式,又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
5、小保单: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6、预约保单: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单。
保险(Insurance)
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