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怎样“如实告知”?记住一条原则!避免六大误区

2020-03-19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如实告知指的是,在购买人身险的时候,会有一个健康告知的问卷,关于如实告知,建议消费者记住一个原则:“问到了一定要告知,没有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如实告知指的是,在购买人身险的时候,会有一个健康告知的问卷,这个问卷的填写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否则,就有拒赔风险。

消费者记住一个原则:“问到了一定要告知,没有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对如实告知作出了明确说明,如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简单来说就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赔且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不赔但要退还保费。

有过购买保险经历的朋友都知道,健康询问的语句繁杂且专业,所以要做好如实告知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保险法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理论上均应如实告知,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对于保险公司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可不进行告知。比如有的保险公司会问:是否有以上未询问到的疾病?

二是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可以不进行告知(根据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如实告知的六大误区

误区一:门诊就诊不用告知,只有住院才需要告知。

门诊和住院不是判断疾病严重与否的标准,也不是判断险种能否承保的标准。门诊经常见到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疾病对险种承保的影响一样很大,所以投保单上询问到的门诊就诊记录也需要如实告知,以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健康询问上已明确排除掉的疾病可以不告知,比如线上某些产品对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肠胃炎等已排除在外,此类疾病可以不告知。

误区二:时间久远的疾病不用告知,只有某个时间段以内的疾病才需要告知。

某些保险产品健康询问中会有时间约定,如两年或五年内的疾病需要告知,这个时间以外的疾病可以不告知;但是这个时间段的约定通常是针对某一条健康询问,而不是针对全部健康询问,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

误区三:体检发现的健康异常无须告知。

这个误解确实太深了,很多保险健康询问会问到是否有体检异常,也是需要告知的。

【案例】 老王在每年例行的单位体检时检查出肺结节,在自行投保线上某重大疾病险时,该险种健康询问明确问到了是否有体检异常情况,但老王自以为体检异常无须告知,便未做告知。一年后,老王因肺癌住院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到他投保前体检异常情况,故拒赔解约。

误区四:治愈的疾病不需要告知。

如果是单纯的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肠胃炎、急性肺炎等疾病不告知也不可厚非,但如果是癌症等疾病,即使临床治愈,也会存在较高复发可能,直接对险种的承保有很大影响,如不如实告知,将来理赔时可能会有纠纷。

误区五:投保时有多种疾病,仅需告知最轻的一种即可。

少数客户在投保时抱有侥幸心理,多种疾病仅告知最轻的一种,理赔时拒保可能性就非常大。

【案例】新手妈妈小黄给刚出生的宝宝购买了线上某款医疗保险,但宝宝出生时因新生儿肺炎住院一周,同时诊断心肌炎、缺血缺氧性脑病。该款产品健康询问中明确说明急性肺炎治愈后无需告知,客户存在侥幸心理,未告知心肌炎及缺血缺氧性脑病后承保,六个月后宝宝因发育迟缓住院,出院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查到投保前病史,故拒赔解约。

误区六:告知病史仅需看病历首页即可。

很多营销员及消费者在投保时仅关注病历首页,不关注病历中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描述,这样会给后期理赔带来极大隐患。

【案例】小明因急性胃炎住院,病历中彩超检查报告显示甲状腺结节。客户在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险时仅注意到急性胃炎,未关注到病历中提及的甲状腺结节,通过智能核保选择急性胃炎顺利承保。一年后,小明因甲状腺结节手术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到投保前甲状腺结节的情况,故而拒赔并增加特别约定:对于甲状腺癌及其转移肿瘤所引发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对于甲状腺疾病及其并发症所引发的住院医疗责任,不承担相关责任。

总之,关于如实告知,建议消费者记住一个原则:“问到了一定要告知,没有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扩展阅读

买保险怎样“如实告知”?谨防六大误区记住一大原则


“保险有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保险公司不就是靠拒赔赚钱的吗?”这是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的刻板印象。但事实上,对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成立专门的理赔部门来干这件事。

从今年上半年各家寿险公司的理赔数据来看,行业平均理赔时效为0.58天,获赔率在97%以上。整体来说“赔付率高、赔付速度快”。

也就是说,出险时,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都是愿意赔付的。而剩下3%没有得到理赔的案件,则多数是因为投保前未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直接关系到我们买了保险能否获得赔付。

那么,购买保险时到底该如何做好如实告知?

《国际金融报》邀请到拥有11年核保工作经验、审核保单数量超30万单、参与理赔案件合议逾万件的资深核保专家王辉,通过三期专题内容,和大家好好聊聊这一问题。

今天,我们正式推出第一期内容——如实告知最容易犯的6个错误。

我们先来搞清楚何谓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指的是,在购买人身险的时候,会有一个健康告知的问卷,这个问卷的填写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否则,就有拒赔风险。

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对如实告知作出了明确说明,如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简单来说就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赔且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不赔但要退还保费。

有过购买保险经历的朋友都知道,健康询问的语句繁杂且专业,所以要做好如实告知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保险法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理论上均应如实告知,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对于保险公司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可不进行告知。比如有的保险公司会问:是否有以上未询问到的疾病?

二是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可以不进行告知(根据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另外,以下六种情况也是大家非常容易犯的错。

误区一:门诊就诊不用告知,只有住院才需要告知。

门诊和住院不是判断疾病严重与否的标准,也不是判断险种能否承保的标准。门诊经常见到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疾病对险种承保的影响一样很大,所以投保单上询问到的门诊就诊记录也需要如实告知,以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健康询问上已明确排除掉的疾病可以不告知,比如线上某些产品对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肠胃炎等已排除在外,此类疾病可以不告知。

误区二:时间久远的疾病不用告知,只有某个时间段以内的疾病才需要告知。

某些保险产品健康询问中会有时间约定,如两年或五年内的疾病需要告知,这个时间以外的疾病可以不告知;但是这个时间段的约定通常是针对某一条健康询问,而不是针对全部健康询问,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

误区三:体检发现的健康异常无须告知。

这个误解确实太深了,很多保险健康询问会问到是否有体检异常,也是需要告知的。

【案例】 老王在每年例行的单位体检时检查出肺结节,在自行投保线上某重大疾病险时,该险种健康询问明确问到了是否有体检异常情况,但老王自以为体检异常无须告知,便未做告知。一年后,老王因肺癌住院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到他投保前体检异常情况,故拒赔解约。

误区四:治愈的疾病不需要告知。

如果是单纯的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肠胃炎、急性肺炎等疾病不告知也不可厚非,但如果是癌症等疾病,即使临床治愈,也会存在较高复发可能,直接对险种的承保有很大影响,如不如实告知,将来理赔时可能会有纠纷。

【案例】 张阿姨五年前因乳腺原位癌手术,术后恢复良好,投保重疾险时,营销员告诉她疾病治愈了就不用告知了,故而未告知顺利承保。两年后,张阿姨诊断乳腺癌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到其投保前病史,故拒赔解约。

误区五:投保时有多种疾病,仅需告知最轻的一种即可。

少数客户在投保时抱有侥幸心理,多种疾病仅告知最轻的一种,理赔时拒保可能性就非常大。

【案例】新手妈妈小黄给刚出生的宝宝购买了线上某款医疗保险,但宝宝出生时因新生儿肺炎住院一周,同时诊断心肌炎、缺血缺氧性脑病。该款产品健康询问中明确说明急性肺炎治愈后无需告知,客户存在侥幸心理,未告知心肌炎及缺血缺氧性脑病后承保,六个月后宝宝因发育迟缓住院,出院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查到投保前病史,故拒赔解约。

误区六:告知病史仅需看病历首页即可。

很多营销员及消费者在投保时仅关注病历首页,不关注病历中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描述,这样会给后期理赔带来极大隐患。

【案例】小明因急性胃炎住院,病历中彩超检查报告显示甲状腺结节。客户在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险时仅注意到急性胃炎,未关注到病历中提及的甲状腺结节,通过智能核保选择急性胃炎顺利承保。一年后,小明因甲状腺结节手术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到投保前甲状腺结节的情况,故而拒赔并增加特别约定:对于甲状腺癌及其转移肿瘤所引发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对于甲状腺疾病及其并发症所引发的住院医疗责任,不承担相关责任。

总之,关于如实告知,建议消费者记住一个原则:“问到了一定要告知,没有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保险知识,买保险避免六大误区


今天在网上看到这篇文章,觉得真的很好!尤其是客户朋友们看看真的有帮助!

近年来,自愿购买保险的居民越来越多。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购买保险要跳出六大“误区”:

误区一:买保险先看投资回报率有多高,是不是还本。

买保险的首要目的应当是取得风险保障,投资增值是第二位的。风险保障程度高的保险是不能返还保险费的;具有返还保险费功能的保险,风险保障程度会比较低。万能险、投资连结类保险投资功能较强,但缴纳的保险费也比较高。

误区二:买了保险,只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管。

各种保险都有明确的保障责任范围,超出责任范围的事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误区三:买了几年保险没出事,保险费白交了。

买保险是防万一,不出事最好。有了保险,随时都处在保险保障之下。

误区四:只要给孩子买上保险就行了。

大人孩子都需要保险,但是买保险应遵循“先大人后孩子”的原则,先把“家庭支柱”保障好。

误区五:保险与储蓄没啥区别,只要存了钱,没必要再买保险。

保险和储蓄区别还是很大:储蓄可随时存取,保险的保险费是不能随意取回的。储蓄是一种自救行为,而保险是一种集体互助行为,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误区六:有了社保就不用再买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覆盖面比较广。但社保注重平等,保障水平比较低,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泛,能够满足各种人的不同需要。

专家提醒买保险要避免的六大“误区”_保险知识


误区一:买保险先看投资回报率有多高,是不是还本。

其实,买保险的首要目的应当是取得风险保障,投资增值是第二位的。风险保障程度高的保险是不能返还保险费的;具有返还保险费功能的保险,风险保障程度会比较低。万能险、投资连结类保险投资功能较强,但缴纳的保险费也比较高;投资收益以及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随保险资金运用成果而定,有时高有时低,也是不固定的。因此,比较好的办法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先安排保障,再考虑投资,将两类保险组合购买。

误区二:买了保险,只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管。

其实,各种保险都有明确的保障责任范围,超出责任范围的事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需要特别注意,有些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这是因为,保险责任过宽,保户缴纳的保险费就要很高;有些特殊情况列入赔偿范围会助长道德风险,如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等。

误区三:买了几年保险没出事,保险费白交了。

其实,买保险是防万一,不出事最好。有了保险,随时都处在保险保障之下。不出事,我为人人;出了事,人人为我,这才是保险的作用。

误区四:只要给孩子买上保险就行了。

实际上,大人孩子都需要保险,但是买保险应遵循“先大人后孩子”的原则,先把“家庭支柱”保障好,这其中也包含有对孩子的保障。

误区五:保险与储蓄没啥区别,只要存了钱,没必要再买保险。

保险和储蓄虽然都是应对风险的办法,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储蓄可随时存取,灵活性很大;保险的保险费是不能随意取回的。储蓄是一种自救行为,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万一”的事来了,钱还没攒够,难免陷入困境。而保险是一种集体互助行为,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利用获得的保险金有助于渡过难关。

误区六:有了社保就不用再买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覆盖面比较广,应当积极推行。但社保注重平等,保障水平比较低,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泛,保障程度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能够满足各种人的不同需要。因此,有了社会保险也还需要商业保险作补充。

保险知识,买保险要如实告知


花了钱,买了保险,发生了不幸,想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却被保险公司给拒绝了,想来这也是投保人很难接受的事实。

未如实告知是拒赔第一大原因

不久前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苏州是全国寿险业发达地区,集中了全国几乎所有最有实力的寿险公司,因此苏州市场反映出来的情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通过对100件拒赔案件的统计分析,江苏保监局发现,在拒赔原因中,属于条款约定除外责任的占27%;不符合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占12%;其他情况占9%,如孕妇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额已赔足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合同失效等。而占比最大的一部分是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这一原因的占比达到了52%。

同时,通过对2007年相关公司所有19件诉讼案件的分析,在诉讼案由中,投保前存在既往病史的也占最高比例,达到了35%。

因此,投保人必须清楚认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不但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同时,也要坚决排除各种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多年以前的病史情况没人会知道,或者以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就不用告知。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排除代理人的恶意干扰。在现行的销售体制下,代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把保单卖出去,有可能会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进行恶意干扰,让投保人不填写相关信息,使得这张保单通过保险公司的风控体系,自己从中抽取佣金。这时投保人就需要保持警惕,以免给自己将来惹来麻烦。

拒赔不应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在上文提到的100个案例的检查中,由相关公司理赔专业人士组成“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认为,合理的拒赔案件有91件、不合理的3件、存在争议的6件,而有意思的是,不合理案件均为医疗险。

例如,某被保险人因“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多囊肾多囊肝”住院申请医疗费用赔付,一家公司以“多囊肾多囊肝”为先天性疾病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是经讨论认为,其中的“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不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应对该项目下的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不区分项目而全部拒赔是不合理的。

另一位投保人因鼻中隔偏曲入院手术,某保险公司以鼻中隔偏曲治疗为矫正手术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经讨论认为,鼻中隔偏曲影响呼吸,而非简单的矫正手术,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还有一位投保人因意外摔伤入院,某公司以既往有糖尿病史不符合投保规则拒赔,但是事实上,意外摔伤与糖尿病并无关系,显然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意外险是不合理的。

由此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之前,除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取证所获得结果得出理赔结论。即使保险公司得出了对投保人的拒赔结论,也需要在拒赔通知书中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翔实的理由。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或依据有争议,首先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仍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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