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营口市民而推出的一项基本社会福利,针对广大营口市民比较关注的营口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文将对营口市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进行介绍。
营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凡属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大、中、小学生(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专、专科和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凡已参加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时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可按有关规定折算。
(三)开发区参保居民应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及劳动年龄段内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重度残疾人员。
办理营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
1、户口薄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新生儿凭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无身份证人员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3、低保户的《优待证》及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的《残疾证》及复印件;
5、低保边缘户的《优待证》及复印件;
6、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3张。(不含7周岁以下儿童)。
营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申请参保居民到承办单位办理具体的参保登记手续,填报《营口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营口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等资料,并编制注册登记号码。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居民身份及上述资料并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营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是300元、400元和500元(转外治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
2、个人负担比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40%、45%和50%(转外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50%)。
3、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为3万元。
4、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解决。参照《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政策的通知》(营劳社[2005]34号)规定办理。对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段支付:5万元以下部分按80%比例支付;5-10万元(含5万元,以下同)按85%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按9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
选择年缴费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对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段支付:3万元以下部分按80%比例支付;3-6万元(含3万元,以下同)按85%比例支付;6万元以上按9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8万元。
5、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的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全额享受各种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其待遇挂钩办法为:
(一)参保缴费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二)连续缴费第二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连续缴费三年及其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6、城镇低保居民、低保边缘户居民实行动态管理,解除身份后立即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泰安市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经过充分调研和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试行)的通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成为全省首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市。
大病医保:弥补全民医保体系短板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较低,特别是群众患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成为个人及家庭的沉重负担,造成"一人患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成为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反映较为强烈。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立足民生优先,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工作列为2013年度为民要办的实事之首,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经过充分调研、对上沟通的基础上,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试行)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成为全省首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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